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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中毒医疗纠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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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补 充 陈 述
一、本案关键问题
患者系毒蕈中毒(中毒性肝炎型)死亡。若要治愈此类中毒患者,关键在于早发现,及时治疗,否则后期死亡率极高。
    早发现关键在于早确诊。通过询问病史(即患者是否食用过野蘑菇)及临床特征(吐泻腹痛等),毒蕈中毒诊治并不困难。是否有采食野蘑菇史是诊断毒蕈中毒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案院方医生是否详细询问过患者近期饮食情况并如实记载对本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
二、事情经过
    1、08年7月20日晚患者吃了野蘑菇炖鸡肉。
    2、7月21日早患者说:有点不舒服,想吐还吐不出,家长见无大碍,让患者上学。
    3、上午10点左右,老师来电话,说孩子病重,家长在学校门口接孩子时,老师还责备家长:为什么病这么重还让上学?
    4、家长马上带患者到家附近张忱莉诊所医治,接诊医生为江晓伟,江医生在进行了体温等检查,在询问家属孩子:“吃了什么?”时获知患者有吃蘑菇不洁饮食史,怕是蘑菇中毒,强烈建议家长带孩子:到大医院救治,并说了些严重后果的话。
    此节事实院方已经签字认可,认可法院事后的调查笔录,同意作为提供给鉴定专家的事实基础。
    5、家长因此很担心是蘑菇中毒,因家里钱不够,特意到邻居家借了1000元钱,并在邻居询问借钱原因时告知:怕孩子蘑菇中毒需要住院治疗,钱不够。此节事实有邻居出庭作证庭审笔录记载。
    6、家长抱孩子出门后正好碰到邻居老孙开车回来,得知孩子可能蘑菇中毒需要上大医院,主动提出送上医院。路上家长和老孙谈了经过及自己的担心。
    7、到院方医院,挂号就医,在家长明确表明患者吃了野蘑菇,怀疑是蘑菇中毒,也告知了在诊所诊治经过,但医生武断认为不是,若是蘑菇中毒两三小时就有反映,那有这么长时间。……。邻居老孙见证个整个就诊经过,并出庭做了证明。
8、22、23号,患者不吐、不拉、不发烧,仅是厌食。
9、24、25号就诊儿童医院,医大附属一院,25号死亡。
    如此,在吃野蘑菇在先,出现症状,诊所医生怀疑是蘑菇中毒要求到大医院救治,邻居特意开车从辛寨子送患者到xx院方医院就诊。你能相信家长会不告诉医生孩子的吃过野蘑菇吗?你能相信院方所说的:经再三询问家长均未如实告知吗?若你是一个孩子家长,在此种情况下你会冒任何风险吗?会拿孩子生命开玩笑吗?很明显院方在推卸责任。
三、院方接诊经过的两种可能性:医生询问了或未询问患者不洁饮食史
    1、可能性之一:医生未询问家长患者不洁饮食史。若如此,院方有责任。因为作为医生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得知患者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后,应详细询问有关饮食史,否则就是未尽一个执业医生应尽的执业义务。
    2、可能性二:医生询问了,而家长有两种可能性答复。
    1)家长没有告知。这种可能是院方极力主张的。但结合本案家长在院方就诊前发生的事实经过,可以明显得出结论:这种可能是不存在的。特别医患双方均认可的,法院事后调查笔录所体现的基本事实:在xxx诊所江xxx医生得知患者吃野蘑菇史后,怀疑是蘑菇中毒,在那无法诊治,建议到大医院就诊,而家长特意从辛寨子跑到春柳,能不说:吃过野蘑菇吗?能不说诊所医生意见吗?除非家长心智有问题。
    2)家长告知了。这是本案唯一可能性,是真实的事实经过。而最初接诊医生知识欠缺、经验不足、医生间衔接有问题,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孩子丧失了存活的机会。
四、证据
    1、患方提供了
    1)邻居证人证言1:证明家长怕孩子蘑菇中毒需要住院治疗向其借款1000元
    2)邻居证人证言2:证明送孩子就医,见证了患者就医经过,院方医生认为不可能是蘑菇中毒
    3)法院调查笔录:证明患者到张忱莉诊所医治,xxx接诊,x医生在获知患者有吃蘑菇不洁饮食史后,怕是蘑菇中毒,强烈建议家长带孩子:到大医院救治。
    4)院方诊疗手册:证明a、医生未记载询问患方饮食史;b、也未记载患方:否认不洁饮食史。
    5)院方开具的药品蒙脱石散:证明在漏诊错诊后开了错误药品,加速了毒素吸收,促进了患者死亡。
     2、院方证据:院方主张在医生反复询问不洁饮食史时,患者未能告知,对此院方无任何证据。而儿童医院先前诊断结论是因为患方向儿童医院出具了院方诊疗手册、儿童医院极于抢救才未及时询问并记载饮食问题的。
    3、院方诊疗手册恰恰印证了患方陈述的事实,医生担心承担责任而未做记载。院方诊疗手册不能证明院方的主张:即医生询问了,而患方未如实告知。
    4、院方诊疗手册恰恰表明:医生没有询问不洁饮食史,患者没有否认不洁饮食史。因此院方有过错。
五、举证责任
依法院方需要对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院方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反而是患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患方已经告知:曾经吃过野蘑菇,诊所怀疑是蘑菇中毒。
                                       患方:
                                                
                                       2009年8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1: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人: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重新委托北京鉴定机构鉴定,明确被告中心医院对于患儿的诊断治疗是否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与理由:
大连医学会的鉴定明显偏向医院,有关鉴定事实不清。
1、xx医院在接诊患儿过程中没有尽到详细询问病史的基本执业义务。作为医生负有谨慎的职业注意义务,在得知患者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后,应详细询问有关饮食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xx医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详细询问病史的责任。申请人认为中心医院具有过错。
2、结合本案实际经过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告知了xx医院医生:患者食用过野蘑菇。在大连医学会鉴定过程中,对于xxx医生的调查笔录,xx医院是签字认可其内容的,同意其作为鉴定基础的。从该医生的说明中可以知道,患儿到中心医院就诊目的是明确的,与食用过野蘑菇有关,可能为蘑菇中毒。否则,没有必要到xx医院就诊。
3、本案xx医院医生行为只有两种可能,询问了或未询问不洁饮食史。若医生未询问患者不洁饮食史,则其负有责任。医生询问了,患者家属未如实告知,对此依法医院负有举证责任。现院方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诊疗手册内容也未有医生询问过患者饮食史记载。
综上所述,大连医学会的鉴定明显与事实相违背,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公平解决双方争议,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
虽然庭审期间申请人提出要求到辽宁省医学会进行鉴定,但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申请人改变主意,希望委托北京的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申请人:
                             
                              2009年9月11日


结果: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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