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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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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3: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人事局              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计生委发[2003]40号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1999]1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3: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再婚生育需退还已发独生子女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02:01 大连晚报
  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在《行风热线》中答复群众的问题

  再婚生育需退还已发独生子女费

  ■首席记者 马野新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补助费怎么发放?失业后,在社会上办理了退休手续,计划生育奖励2000元到哪领取?关于人口计生方面的一些政策,许多市民都非常关注。

  2月3日,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做客《行风热线》,对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复处理。

  离婚后如何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问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答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对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退休后独生子女补助费如何发放?问题: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补助费怎么发放?答复:凡是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金中含有5元的计划生育补助费,从2003年4月起,劳动部门统一在养老退休金中,由每月5元调整到了每月10元,也就是说,199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已经全部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养老金中一并发放了,退休职工个人不必担心自己的待遇没享受到。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计划生育补助费由企业另行承担,而不是在养老金中一并发放。

  问题:夫妻无子女现均已退休,是否享受退休补助费待遇?

  答复:原配夫妻,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在2003年4月以后退休的,退休后享受3000元的补助费。

  问题:退休后一次性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费是否男女双方都有?现在退休给2000元钱的奖励,请问我们当时发1000元的应不应该再补发1000元钱?

  答复:退休后,一次性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费男女都有。当时发放1000元的现在不再补发。

  问题:失业后,在社会上办理了退休手续,计划生育补助费到哪领取?

  答复:今年1月1日,大连市政府公布了《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这个《办法》对失业人员退休后计划生育补助费支付办法作了规定: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目前,各县(市)区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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