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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盗窃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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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09: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A的辩护人。庭前,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A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量刑时应予考虑,比照其他两位嫌疑人应适当从轻处罚。
1、B、C均有前科,均因实施过盗窃网吧CPU、内存条而被刑事处罚过,自然会在实施同类犯罪过程中起更大作用。
卷宗39页B交待:因为以前干过,对电脑有些了解;
卷宗53页B交待:我以前偷过网吧,对网吧比较了解;
卷宗81页A交待:以前B和C偷过,很熟练。
2、犯意提起和犯罪地点确定,B提出到大连盗窃CPU、内存条。
卷宗53页B交待:到大连偷是我提出来的;
卷宗59页C交待:B就和我、A提出现在没钱花,提出一起去网吧偷内存条、CPU卖,我和A就同意了。
卷宗69页C交待:B提出一起到大连偷内存条、CPU卖。
卷宗73页A交待:他俩商量去大连大连偷网吧的电脑CPU和内存条卖钱花,我在旁边听见了,就要求与他们一起来偷。
3、B、C是先定的到大连飞机票,A是几天后才定的飞机票,是后加入的。
4、犯罪工具螺丝刀B、C是自己从深圳带到大连的,有备而来。而A先前没有盗窃过电脑,没有作案工具,是听从B、C建议在大连现买的盗窃所需的小螺丝刀。
5、作案方式,先前A并不知道如何实施盗窃电脑,而是听B、C讲述怎样盗窃时学来的。
6、B在三个人具体实施盗窃时起主要作用。
(1)到大连后是B告诉司机去网吧多的地方,卷宗53页B交待:告诉司机去网吧多的地方。
(2)第一次盗窃踩点是B实施的,卷宗53页B交待:(第一次在天地豪情网吧实施盗窃前)我先进了网吧看了看里面的地形,然后出来问他们可不可以做。
(3)虽然三人盗窃五明确分工,共同实施,但进网吧后,坐那是B安排的。
7、赃物处理是B实施的:是B实施邮寄行为(卷宗74页A:B要了一个纸箱,把我们这两次偷来的CPU和内存条装了进去,填了一张邮寄单,用快递邮走了),邮寄给了其女朋友(卷宗42页B:是我寄出去,寄给我女朋友),日后将由B予以销账(卷宗54页B:我是让她给我保存,等我回深圳后销账;卷宗56页:我寄给她是等我回了深圳好卖)。第二次邮寄行为,A只是等在门口,未参与邮寄行为(卷宗75页A:我没进邮局在门口等他们)。
二、盗窃数额的认定存在问题:
1、辩护人对每次盗窃数量无异议,但对被盗CPU、内存条的具体品牌、型号、新旧程度认定证据不足,据此评估的价格不准确,指控各被告人参与犯罪具体数额的认定存在问题。
(1)本案赃物未能追回,诚如中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说明所述:鉴定为无实物估价,因此对赃物的具体品牌、型号、新旧程度就需要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起案件受害人对被盗物品具体品牌、型号、新旧程度无具体描述,
而仅有大连X电子产品经销部证明,无发票、收据、清单等任何令人信服的客观证据加以印证。网吧通常会成套购买电脑设备,而不会单独批量购买某些部件,因为那样并不经济。大连X电子产品经销部出具的证明(卷宗89页)中所述在其卖给网吧的15条CPU和15块内存条就是否属于被盗物品证据不足。因此品牌、型号、成新率就无从谈起,估价失去基础。
(2)第二起案件估价主要依据来源于X电脑科技中心的两份证明(卷宗90、91页),但第一份证明表明销售给X地带(民生店)的数量是一套,而不是5套,第二份证明未注明具体数量。因此根据这两份证明无法证明被盗物品的型号、每种型号套数和新旧程度,而且也无法证明这些就是被盗物品。
2、估价偏高。
第二起7月29日X网吧,卷宗90、91页证明中证实的金士顿2G/800内存条价格为310元(2009年4月28日), 金士顿2GDDR/1333内存条价格为345元(2010年3月30日),卷宗27页估价鉴定书标明的重置价格分别为300元、300元(鉴定基准日为2010年7月29日)。
两种型号的市场价格是有区别的,重置价格均为300元显然是错误。
金士顿2G/800在1年零3个月间只降价10元是不客观的(2009年4月28日-2010年7月29日)。
2010年10月15日市场价分别为265元、225元,2010年10月24日市场价分别为250元、235元。虽然基准日相差2个半月左右,但不至于价格相差如此之大,最高差每个75元(300元-225元)。
鉴于上述情况,认为不宜根据增加的的盗窃数额而增加刑罚量。
三、A于19X年X月X日出生,案发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至30日, A案发时年龄为18周岁过4个月左右,虽然不属于未成年,不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考虑其案发时刚过18周岁,年少,具有可塑性,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酌情参考未成年犯罪相关规定,参照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处罚后以便于让其重新做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初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当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传唤到今天的庭审调查数次供认的犯罪事实是一致的,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未有掩盖推脱,没有翻供现象,认罪态度极好,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纳罚金,积极赔偿给受害人损失,以期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      律师

2010年2月22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12-2 15:15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3-28 09: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最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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