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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产个人所有权房,婚后出售后再购房屋,增值部分离婚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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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6: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男方婚前购置一处房产,婚后出售,用其中部分款项另购置了一处房产,女方未出资。
现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希望获得补偿。


王希胜律师作为女方代理人,成功使女方获得相当数量的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款,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同时也免去男方要求女方支付一半夫妻共同存款给男方的要求,胜诉。

鉴于答辩词涉及隐私,不公布。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1-10-14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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