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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净身出户”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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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09: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忠诚”协议、“净身出户”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双方离婚、另一方要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等方式进行补偿的协议。净身出户属于忠诚协议中的一种。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学术界基本上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方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忠实义务是稳定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且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只要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该协议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理由是:第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不具有强制性;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妨碍了公民的自由权;第三,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按照平均分割为原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但忠诚协议往往有向无过错方一面倒的倾向,故其内容实际上是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是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通常的做法有:
一、夫妻一方起诉,未提出离婚,仅仅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如支付违约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分割从财产或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案件,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会进行评判。
三、依照忠诚协议的条款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忠诚协议有效。一方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会支持。
四、夫妻双方签订了含有忠诚协议条款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一方反悔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的,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对未生效的协议,协议当事人当然可以拒绝履行。但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具体经济情况,作出不同的出题:
1、如果过错方履行忠诚协议,对其生活影响不大,法院会判决其履行。
假设男方出轨,忠诚协议约定男方放弃夫妻共同住房一套,支付女方违约金30万,如果男方离婚后有能力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且年收入几十万有能力支付,法院就会判决支持忠诚协议;
2、如果过错方根本无能力履行忠诚协议,或者履行后,会严重影响其生活,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
假设一对农民工夫妻,家庭年收入2万元,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后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显然,法院不会忠诚协议。
五、纯限制一方婚姻自由权的忠诚协议,如“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厮守一生,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这就限制了一方的婚自由权,这种忠诚协议肯定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六、对于94年1月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因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忠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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