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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公证如何办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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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0: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在涉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
自1981年起,我国就开始对涉港公证实施委托公证人制度。所谓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国家司法部会适时对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名单予以公布。对在香港生成并需要在国内使用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名单寻找委托律师进行公证。
办理完公证手续之后,需要将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专门为在港的中资机构和香港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同中国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外籍人士,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各种服务和协助的机构。目前该机构的办公地址设在香港湾仔港湾道华润大厦。对于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只有经过该机构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国内法院使用。至此,涉港的公证、认证手续就算办理完毕。
2、在涉港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但是至于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另外,因为目前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数量不是很多,还保留在个位数水平,所以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澳门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3、涉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先要经过台湾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再将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经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因为内地与台湾地区某些特殊原因,现在两地官方的相关合作还没有,只有两地的公证员协会保持这种业务往来,对于那些民间的非官方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都要经过这样一个途径送到内地法院使用。
对于那些来自台湾官方的文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是必须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金)转递到内地来,否则,如果是通过一般的邮寄方式到达内地,内地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海基会在其中作为一个中介者,内地与台湾都是承认和信任的。这是有别于香港、澳门地区的比较特殊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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