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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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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办理时限
(1) 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离婚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办对象资格
(1) 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以及住房安排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 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三、申办手续
(1) 户口证明(户口薄-需要注明已婚或户藉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3)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 自愿离婚协议书;
(5) 房屋产权等手续;
(6) 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四、办理程序
(1) 提供证件、证明 ; 填写《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书》; 审查、审批 ; 领取《离婚领证通知书》; 领取《离婚证》。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1-11-11 1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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