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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登记暂行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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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1: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登记暂行规程》的通知



(辽民发〔2005〕16号    2005年9月23日)


各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辽宁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婚姻登记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婚姻登记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辽宁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标准》,现具体规范婚姻登记规程如下:

一、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当事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台,咨询人员对每位前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初审,查看户口本、身份证和照片,并进行比对。照片应当为大2寸当事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质量符合存档要求。比对时发现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

对当事人双方到场、达到法定婚龄、本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内容(见附件1《结婚登记告知单》)。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且没有不予结婚登记情形,咨询人员可发给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当事人可以到等候区填写,填写时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如果有涂改,涂改处要签名或按手印确认。除声明人签名处不填写,其他不得有空项。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空白处加盖有“当事人已阅《结婚登记告知单》”字样的条戳,请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结婚登记告知单》(包括《离婚登记告知单》)公示上墙,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结(离)婚登记告知单》用A4纸打印若干份,并塑封好,以便当事人阅读。

2、受理

当事人填好声明,持声明书、证件和证件的复印件共同到登记台前坐下。登记室应布置为开放式场地,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对面而坐,中间为较开阔的桌面。

婚姻登记员:“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没有配偶、不是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能由他人代办。这些规定你们双方都了解吗?”

当事人双方均回答:“了解。”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符合这些条件吗?”

女方答:“符合。”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符合这些条件吗?”

男方答:“符合。”

(如回答为否定时,婚姻登记员应停止受理登记并做好法律解释工作。)

3、审查

⑴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的声明书进行比对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与声明书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应当一致。婚姻登记员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与身份证的照片进行比对,当事人与照片、身份证上的照片肉眼不能确定为同一人的,应当让当事人双方确认并做出书面表明自己是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的书面声明。户口薄上婚姻状况一栏空白,可视为未婚。当事人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填写为“已婚”,而声明书填写为“未婚”的,婚姻登记员要作进一步的询问。如果当事人隐瞒了“离婚”或“丧偶”的情况,应当要求当事人将声明书中的“未婚”内容变更为“离婚” 或“丧偶”,并在变更处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说:“请宣读您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男方宣读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确认您填写的内容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吗?”

男方回答:“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请在‘声明人’处签上您的名字。”

[男方签名,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处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说:“请宣读您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女方宣读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确认您填写的内容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吗?”

女方回答:“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请在‘声明人’处签上您的名字。”

[女方签名,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处签名]

婚姻登记员的签名必须清晰可辩,不准用艺术签名。

⑵婚姻登记员在监誓和询问过程中,应当仔细观察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婚姻登记员应当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当事人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同时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出书面证明材料,交婚姻登记员存档。对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4、登记

婚姻登记员将符合结婚条件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附件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⑴婚姻登记员:“请交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

当事人交工本费,婚姻登记员收费时要唱收唱付并开发票。

婚姻登记员:“请收好发票和零钱。”

⑵婚姻登记员应当用电脑制作两本《结婚证》。

婚姻登记员制作结婚证后,应当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制作。

“婚姻登记员”: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

在结婚证“照片”栏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婚姻登记员最后在结婚证“登记机关”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压“机关”两字,印章必须清晰。

⑶婚姻登记员颁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员:“请随我到颁证厅。”

婚姻登记员:“您是××先生吗?”

男方:“是。”

婚姻登记员:“您自愿与××女士结婚吗?”

男方:“是。”

婚姻登记员:“请您签名。”

[男方在审查处理表领证签名处签名或按手印]

婚姻登记员:“您是××女士吗?”

女方:“是。”

婚姻登记员:“您自愿与××先生结婚吗?”

女方:“是。”

婚姻登记员:“请您签名。”

[女方在审查处理表领证签名处签名或按手印]

婚姻登记员:“××女士,××先生你们好!”

今天是××××年××月××日,你们的结婚登记申请已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下面我为你们颁发结婚证。

今天是你们人生最难忘的日子。当你们领到结婚证后就是合法夫妻了,合法夫妻的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现在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希望你们认真履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夫妻应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以上是《婚姻法》的规定,你们对此是否明确?

当事人:“明确。”

婚姻登记员:“请问你们声明书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当事人:“真实、准确。”

××女士这是您的结婚证,恭喜您!

××先生这是您的结婚证,恭喜您!

婚姻登记员:“现在你们领到了结婚证,已经是合法夫妻了,祝福你们白头偕老、永远幸福!”

⑷婚姻登记员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⑸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的程序同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程序相同。只是不同的当事人,提交不同的证件。

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但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⑻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离婚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咨询人员对每位前来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初审,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照片,并进行比对。照片应当为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质量符合存档要求。比对时发现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对当事人双方到场,结婚证是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颁发的,双方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本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请双方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见附件4《离婚登记告知单》),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且没有不予离婚登记情形,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可以到等候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填写时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如果有涂改,涂改处要签名确认。除声明人签名处不填写,其他不得有空项,并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空白处加盖有“当事人已阅《离婚登记告知单》”字样的条戳,请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2、受理

当事人填好声明,持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证件和证件的复印件共同到登记台前坐下。登记室应布置为开放式场地,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对面而坐,中间为较开阔的桌面。

婚姻登记员:“你们双方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了吗?”

当事人双方:“我们读了。”

婚姻登记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你们双方完全自愿离婚吗?”(看双方当事人)

女方:“自愿。”

男方:“自愿。”

婚姻登记员:“办理离婚登记,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做出适当处理,你们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了吗?”

女方:“已达成协议。”

男方:“已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如果要求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规定你们知道吗?”

女方:“知道。”

男方:“知道。”

婚姻登记员:“离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这个规定你们知道吗?”

女方:“知道。”

男方:“知道。”

婚姻登记员:“你们知道我国法律有关离婚登记的规定,能确定你们现在完全符合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吗?”

女方:“我确认。”

男方:“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审查离婚协议书,并询问: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是否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

女方:“同意。”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是否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

男方:“同意。”

婚姻登记员:“请分别签署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分别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的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姓名或按手印。]

(如回答为否定时,婚姻登记员应停止受理登记并做好法律解释工作。)

婚姻登记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离婚的法律后果,并认真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对于显失公平或者对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不利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给予当事人善意的提醒,但协议的内容还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准。对于离婚协议内容明显违法的,如协议中剥夺一方当事人离婚后的探视权、限制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再婚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向当事人指出这样的协议是非法的,并要求当事人重新达成离婚协议后再申请办理登记。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各保存一份。

3、审查

⑴婚姻登记员审查结婚证。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⑵当事人在监誓人面前声明。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请宣读声明书。”

[女方宣读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确认您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吗?”

女方回答:“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请在‘声明人’处签上您的名字或按手印。”

[女方签名或按手印,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处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请宣读声明书。”

[男方宣读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确认您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吗?”

男方回答:“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请在‘声明人’处签上你的名字或按手印。”

[男方签名或按手印,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处签名]

婚姻登记员的签名必须清晰可辩,不准用艺术签名。

婚姻登记员在监誓和询问过程中,应当仔细观察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婚姻登记员应当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当事人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应当请两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同时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出书面证明材料,交婚姻登记员存档。通过告知和询问,观察、判断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采取委婉的方式询问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无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申请。如果在受理期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明的合法期间,登记机关暂停对协议离婚的办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登记机关应当退回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4、登记

婚姻登记员将符合离婚条件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附件6《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⑴婚姻登记员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并开发票,要唱收唱付。

⑵婚姻登记员应当用电脑制作两本《离婚证》。

婚姻登记员制作离婚证后,应当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

离婚证上“离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制作。

“婚姻登记员”: 由批准该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

在离婚证“照片”栏贴当事人单人照片,并在照片与离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印章必须清晰。

婚姻登记员最后在离婚证“登记机关”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压“机关”两字,印章必须清晰。

⑶婚姻登记员注销《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还应当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注销结婚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婚姻登记员在离婚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结婚证原件退还当事人,登记处不保存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⑷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您是××女士吗?”

女方回答:“我是。”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您的身份证号是××吗?”

女方回答:“是。”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您是自愿选择离婚吗?”

女方回答:“我是。”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您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不同意见吗?”

女方回答:“没有。”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您是××先生吗?”

男方回答:“我是。”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您的身份证号是××吗?”

男方回答:“是。”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您是自愿选择离婚吗?”

男方回答:“我是。”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您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不同意见吗?”

男方回答:“没有。”

婚姻登记员:“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灭。例如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代理权、同居义务和姻亲关系消灭,结婚的自由得以恢复,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解除。但是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你们都清楚吗?”

当事人:“清楚。”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请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手印。”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请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手印。” 。

婚姻登记员:“现在把离婚证发给你们,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⑸婚姻登记员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⑹如果婚姻登记员在询问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情况,应当立即终止办理程序。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的,可告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出具《不予离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的程序与办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程序完全相同,只是不同的当事人,提交不同的证件。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补领婚姻登记证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咨询员:“你们好!”

当事人:“你好!我们的结婚证丢了,想补一个,应该怎么办?”

咨询员:“你们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我们是在这儿办理的结婚登记,带了身份证和户口簿,您看能在这里补证吗?”

咨询员:“可以。你们现在仍是夫妻关系吗?”

当事人:“是。”

咨询员:“你们带照片了吗?”

当事人:“带了。”

咨询员:“请稍等,我需要查询你们的登记信息。”

咨询员:“我查到了你们的结婚档案。”

咨询员:“请到候登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注意“声明人”不要签名,填好后到婚姻登记员那里补证。”

当事人:“谢谢!”

    2、受理

婚姻登记员:“你们好!请坐。”

当事人:“您好!我们是来补结婚证的。”

当事人递交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员认真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男方:“请宣读您的声明。”

[男方宣读声明]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确认你填写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内容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吗?”

男方回答:“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请在‘声明人’处签上你的名字。”

[男方签名或按手印,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处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女方:“请宣读您的声明。”

[女方宣读声明]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确认所填写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内容都是真实的正确的吗?”

女方回答:“我确认。”

婚姻登记员:“请在‘声明人’处签上您的名字。”

[女方签名或按手印,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处签名]

3、审查

制作《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4、发证

⑴婚姻登记员用电脑打印《结婚证》,并检查、签名、贴照片加盖钢印和印章。补发结婚证,应当在结婚证的“备注”栏内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并注明补发日期。”

婚姻登记员:“请交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请收好发票和零钱。”

(当事人交工本费,婚姻登记员收费时要唱收唱付并开发票。)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是××女士吗?”

女方回答:“我是。”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的身份证号是××吗?”

女方回答:“是。”

婚姻登记员:“请您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手印。”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是××先生吗?”

男方回答:“我是。”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的身份证号是××吗?”

男方回答:“是。”

婚姻登记员:“请您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手印。”

婚姻登记员:“现在把结婚证补发给你们,请妥善保管。”

⑵婚姻登记员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⑶补领离婚证程序参照补领结婚证。

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是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人”处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由受委托人带当事人签名,受委托人也同时签自己的姓名。

    三是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可持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证明,根据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四是如果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属于当事人改名的,当事人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中应当记载原姓名。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五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时,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婚姻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四、撤销婚姻登记程序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申请—查证—核对—决定—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请当事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当事人证件及要件进行查验。

2、受理

查验婚姻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指导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手印。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报批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五、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程序

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婚姻登记记录登记》的程序办理。

1、初审

婚姻登记员:“请问双方申请人是否依法结婚(离婚)?”

当事人:“是的。”

申请人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状况发生改变,将不再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员:“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档案遗失证明及户口簿上婚姻状况的记载和单位或村、社区或近亲属出具的证明。”

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对当事人证件及要件进行查验。近亲属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书》,要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2、受理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请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手印,婚姻登记员做监誓人并签名。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审查处理表》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交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钱,婚姻登记员收费时要唱收唱付并开发票。)

4、发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员:现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发给你,请妥善保管。

   





附件1



结婚登记告知单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

为了您的婚姻幸福美满,请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如果当事人有上述不予结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重婚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如果离婚为一审判决,为避免因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引发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取得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后再申请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证件是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则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七、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可以在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标志着由男女双方组成家庭生活。男女双方应当对自己、对对方、对家庭负责。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知晓对方婚前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为了您自己、家人和后代的健康,建议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九、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附件2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出生日期按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职业和文化程度按国家标准填写。

身份证件号:内地居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号;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台湾)”;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有字符的,一并填写。

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因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住址不是一个概念。

婚姻状况:填写未婚,或者离婚,或者丧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离婚一审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再婚,对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员一定要问清楚其离婚是否为法院一审判决,如果是,要请当事人在“婚姻状况”栏填写“离婚”后,再填写“离婚一审判决已生效”。



附件3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婚姻登记员打印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内容必须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声明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打印,不得省略。

“审查意见”打印“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结婚登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打印,并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结婚证字号”:按照规范打印。

“结婚证印制号”:打印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承办机关名称”:打印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章(红印)。

“婚姻登记员签名”:由核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

婚姻登记员要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附件4

离婚登记告知单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精神病人。如果不能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当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四、如果当事人有不予离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离婚登记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可以在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为维护您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申请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前款内容,并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您慎重对待子女抚养、财产及离婚问题。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理解,多看一看自己与对方为这个家做出的努力,也许你们共同走过的日子是值得留恋和珍惜的,也许你们的婚姻还有挽回的可能。



附件5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出生日期按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职业和文化程度按国家标准填写。

身份证件号:内地居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号;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台湾)”字样;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有字符的,一并填写。

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因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住址不是一个概念。)

“离婚原因”填写:感情不和、经济困难、第三者插足、两地生活、教育子女、家庭纠纷、性生活不和谐、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一方有不良生活习惯、其他。



附件6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婚姻登记员打印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内容必须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声明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打印,不得省略。

“审查意见”打印“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登记”。

“离婚登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打印,并与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离婚证字号”:按照规范打印。

“离婚证印制号”:打印颁发给当事人的离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承办机关名称”:打印承办该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章(红印)。

“婚姻登记员签名”:由核准该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

婚姻登记员要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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