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020|回复: 0

关于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问题的解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1 11: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问题的解读一、关于职工办理内退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关于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问题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1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发放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3、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人均水平。

三、对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政策的解读

1、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制定高于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上的生活费确定。

2、内退职工应属于企业富余人员,并具有下岗待业特征,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生活费标准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政府没有规定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应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平均水平,所以,发放给内退职工生活费应该是货币收入,即扣除内退职工应交纳各类保险等实际收入。

4、如因企业困难造成的内退生活费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内退职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退职工可以向政府申请最低保障救济。

四、其他省、市关于内退生活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管就字[2001]48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离岗退养(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内退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号)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调整情况,调整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内退职工与在岗职工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保障内退职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16:11 , Processed in 1.085556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