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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及待遇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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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1: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及待遇核准程序





一、工伤认定

  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经确诊为职业病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轻伤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重伤从事故结案之日起6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中央、省、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地点为市政府行政大厦(西安路86号);区、(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供的以下资料:

  (1)《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一式三份;

  (2)《企业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工伤事故快报表》、《因工负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诊断等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死亡的另需提供《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以下情况,除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补充提供资料如下:

  (1)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2)履行职责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需提供公安部门责任认定材料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

  (3)突发疾病经劳动鉴定为1-4级的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4)因战、因公致残复转军人,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劳动鉴定

  (一)工伤鉴定

  1、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一式一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单位公章(照片上需压盖公章);

  2、申报鉴定和领取鉴定结论定为每周一、二;

  3、申报鉴定需附《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及有关就医等病历材料、身份证原件;

  4、申报鉴定地点市劳动保障局201室,领取结论为301室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

  1、填写《因病、非因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两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单位公章(照片上需压盖公章)、身份证原件;

  2、申报鉴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由相关医疗机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1)市三院医保科负责:眼科、肿瘤科疾病

  (2)市医科大附属二院医务科负责:骨科、心血管科、耳科、血液科、脑外科、普外科疾病

  (3)市中心医院医保科负责:内分泌科、呼吸科、泌尿科、神经内科、消化科疾病;

  (4)市七院鉴定科负责:精神科疾病

  (三)委托鉴定

  劳动仲裁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鉴定,填写《伤残程度(关系)委托鉴定表》一式一份,由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并附相关就医资料、身份证原件。

  (四)申报工伤鉴定,伤残职工需医疗终结方可申报;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职工需医疗期满方可申报。

  (五)职业病鉴定,需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病劳动鉴定,需提供市七院出具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书》

  (六)申请安装或配置康复器具,需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安装配置康复器具申请表》一式二份

  (七)劳动鉴定结论,凭《劳动鉴定通知单》,自鉴定15天后领取(需二次鉴定的除外)

  三、工伤待遇核准

  1、办理地点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302室)

  2、工伤待遇核准凭《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因工伤残程度结论通知单》

  3、工亡待遇核准

  (1)退休死亡(1-4级)凭死亡证明和《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

  (2)在职死亡凭《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和死亡证明办理

    4、直系亲属供养凭供养卡片、户口本及在校学生证明、无生活来源的有效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现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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