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327|回复: 0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6 15: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2日发布)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0 23:55 , Processed in 1.11817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