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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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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4: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
(2010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209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促进诉讼诚信和案结事了,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等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  督促履行条款,是指经当事人协商,约定义务人如果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时将加重其义务的条款。
担保履行条款,是指经协商,约定由义务人或者他人为调解书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条款。
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下,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一般不及于督促履行条款,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运用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
(一)义务人履行能力不强的;
(二)义务人有利用调解拖延履行可能的;
(三)义务人信用较差,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较大的;
(四)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较大让步后,担心义务人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的;
(五)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可能对权利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分期履行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
(七)其他需要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情形。
第四条  督促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立:
(一)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损失,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按原来的请求标的额或者另行约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也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四)二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
(五)再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六)其他可以督促义务人履行的内容。
第五条  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设立:
(一)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二)本案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三)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的,应依法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调解书应当载明抵押或者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八条  调解书确定的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权利人同时要求义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并请求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可将相应款项或者其他标的物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权利人请求按照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解书主文表述范本
示范案例: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原告甲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一万元及其他损失一万元。
一、调解书主文第一项表述范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九十万元,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年八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年九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
二、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一(即督促履行条款)
第一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甲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第二种:恢复原来诉讼请求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一万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第三种:增加额外赔偿金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失费×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元;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上述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四种: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二(即担保履行条款)
第一种: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一)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二种: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
(一)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三种: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
(一)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注: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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