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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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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5: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大公发[2009]116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开展,暴力拆迁案件在我市已有所抬头,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严重扰乱了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的形象。为依法处理暴力拆迁案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法律政策原则

暴力拆迁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办理暴力拆迁案件时,要正确把握案件性质。一方面要对政府依法规划审批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屋拆迁活动予以支持和保障,维护正常合法的房屋拆迁秩序;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个别拆迁单位利用合法资质的外衣从事非法拆迁活动的本质,坚决严厉打击其中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区分责任,明确打击重点。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要查清纠集、指使、雇佣者的责任,依法打击处理。

二、办理暴力拆迁案件性质的法律界定

对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案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具体情节等多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拆迁单位人员通过自身或雇佣非本单位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按违法行为触犯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此类违法犯罪人员。

(一)在房屋拆迁中,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

(二)采用堵门、纠集多人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依法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机制

暴力拆迁案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大连市的社会治安与稳定。全市政法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此类案件依法稳妥处理机制,从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打击效果出发,既依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暴力拆迁案件的整体合力。市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督办,将办案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侦查预审、行政处罚、批捕起诉、开庭审理、刑事处罚和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等各项工作中,依法用足、用活、用好现行所有刑事、行政法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为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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