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15|回复: 0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0: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7年7月27日 公经[2007]1458号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请示》(闽公经[2007]15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生贷款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且达到追诉标准的,就应视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贷款及其利息,如确定不能追回,应视为犯罪损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3 13:51 , Processed in 1.095919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