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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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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2日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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