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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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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3月20日公经[2001]253号
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现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法研[20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
2001年3月14日法研[2001]24号
公安部经侦局:
你局公经[2000]1277号《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建议对《批复(稿)》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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