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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案中变造货币数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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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11月12日公经[2003]1329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一案有关司法解释的请示》(赣公传发[2003]5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以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挖补、撕揭、拼凑等方法,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票面数额计算,包括被因挖补、撕揭而改变了外在形态的货币,但已灭失的货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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