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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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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月14日公经[2005]8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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