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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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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6月19日公经[2003]660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买卖假币胶片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广公(经)字[2003]43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对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抄送:本部办公厅,十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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