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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果王斌余承担,把他变成杀人犯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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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4日,本刊发表《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法学专家曲新久、周光权对本案件四个焦点问题作出回应。报道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后,引起强烈反响,也有相当一部分网友提出反对意见。其中,“关天茶舍”网站就发表了这样一则贴子——犯罪后果王斌余承担,把他变成杀人犯谁负责
本报的相关报道引起强烈反响。让持不同观点的人发表意见,有利于做到兼听则明。
关于回应一:周光权先生认为:“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
首先,请问王斌余们有什么方式可以保证索回工钱?像许多同命运的苦力那样,爬到脚手架上以跳下要挟?或者跳下来?调解方案是先付500元,而包工头竟敢蔑视这等“公务官”的“指示”,只给50元。连劳动部门的人都在包工头面前矮半截,王斌余还有什么招数可以解生存之急需?难道他就只能任人欺压?
第二,如果周先生认为免死刑是鼓励极端做法,那么请问:判王斌余死刑,不是在鼓励那些大大小小遍布全国的压迫者继续为虎作伥吗?
第三,周先生认为:“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这是对的,本来就应该这样!遗憾的是,王斌余曾向司法求助,得到的答复是3到6个月。是王斌余没有讲规则的意识,还是法律只让别人讲规则而自己却没有讲规则的意识?
第四,周先生认为:“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只认为王斌余们不该走极端,却不在乎王斌余们长年累月忍受非人待遇而且永无出头之日的悲惨境遇;只觉得王斌余危险,却不认为陈继伟和吴新国们危险,从思维逻辑上说,这显然是本末倒置了。
关于回应三:周教授认为:“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对!甚至比这再严重的辱骂和暴力,也不是报复的理由,更不是杀人的理由。然而问题是,被称为一般性的和轻微的侵犯行为持续了多久?这个因素应不应该考虑在内?谁对“一般性”和“轻微”定标准?每个人的承受力不同,忍受的次数、内容、时间和期限,以及产生的后果都不同。如果把王斌余的杀人仅仅局限在个案发生当时的情境中,那显然是割裂事物的有机联系,把案件孤立,那裁决起来就很容易,然而不计以往侵犯的积累和积怨显然不符合王斌余走上绝路的实际情况。
周教授还认为:“……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
请问,是谁造成这种后果的?难道只是王斌余?周教授还是只看见“杀人”,看不见“为什么杀人”,以及哪些人、哪些社会元素应该对这样的杀人真正负责任。换言之,周教授看见的是一个点而不是一件事物。至于“后果太严重了”,说得很对,但是,周教授是否意识到,王斌余本身就是一个后果。四人被杀是一种后果,把王斌余变成杀人犯也是一种后果。杀人的后果是王斌余承担,而把王斌余变成杀人犯这个后果谁应该承担?
关于回应四:周光权教授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想来,一个法官不应该害怕民意,因为听意见多了就没了主见,这样缺乏基本素质的法官恐怕应该改行。法律的制定是离不开民意的,民意即使情绪化,去掉情绪化就是民意的核心,有重要参考价值。民意即使不稳定,也是有主流的,是代表社会意志的。要求民意稳定不情绪化,那没必要,因为他们不是法官,不要用要求法官做到的标准要求普通人。倒是法官们应该在听取各种民意的基础上,以社会正义为原则,作理性和职业性的思考,考虑法律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在裁决中争取做到更完善、更合理,甚至改进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来源:检察日报姚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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