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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贿赂的表现、成因及防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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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下当竞争行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等腐朽文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和泛滥,严重地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痛恨,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商业贿赂现象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在工程建设上,一些建筑商非法挂靠承揽工程,肢解项目搞承包,明招暗定搞投标,违法分包牟取利益。在土地转让上,尤其是土地评估过程中会产生权钱交易,在企业改制产权交易上,国有资产被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流失到个别人的手中,从而产生权钱交易。在医药购销领域,进药拿回扣,医生收红包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在政府采购上,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有了行政大权,运用不当则会产生权钱交易。在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上,存在着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严重问题,我国近年来处理的煤矿事故中屡见不鲜……。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1、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被取而代之。自由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流,由于种类和数量的广泛性,流通的多渠道有众多的商品可供买方选择,另一方在商业竞争中为更快更多地谋取利益,就会在竞争中采取正当的手段进行交易,商业贿赂为应运而生,而且在适宜的环境下,会蔓延很快,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顽疾。
2、唯利是图是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中。一些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其他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为贿赂方提供方便或机会。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3、腐败行为是商业贿赂的温床。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商业贿赂者利用有利可图的机会,大肆侵蚀国家干部,一些手握大权的公职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权钱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能使鬼推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商业贿赂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为商业贿赂者说话办事,甚至干预司法等等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使人们对钱大、权大还是法大产生了质疑,这些人的行为损坏了国家利益及党的威信。这也正是当今我党我国人民反腐倡廉的意义所在。
三、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及长效机制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各个领域的商业交易行为。当然健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涉及政治体制及各个方面的问题,但我们必须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痛下决心,应当改革必然改革,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东西必须摈弃,使之成为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一驾马车,从而规范交易的行为。
2、完善立法,建章立制。针对目前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立法机关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商业贿赂的范围,合理设置刑罚,做到刑罚相适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示制度、警示制度、审计制度、财会信用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3、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制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各类财务报表、票据的管理,加强财务制度的落实。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利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4、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出力度。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商业贿赂的犯罪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起到震慑作用,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教育效果。其它有部门要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崔希江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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