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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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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已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重点之一。本文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对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
一、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的贿赂,是商业活动中的行贿和受贿。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的给予对方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包括一般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购销和商业服务中的行贿受贿行为,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犯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行贿和受贿行为。贿赂自古有之,并不是市场经济独有的现象,它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政治,文化生活中。
2、商业犯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经营活动发生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工商业者于自由竞业中往往亦使用贿赂手段而达其经济目的,受贿和行贿,双方均无需公务员身份。
行贿罪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普通贿赂罪中的行贿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均可构成行贿罪。
受贿罪主体:普通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而商业贿赂的主体不同,受贿主体是行贿方相关连的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受贿者是接受行贿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方单位或个人;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3、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4、商业贿赂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它违反了国家经济、财物、会计、廉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资源分配和行政管理规范等。
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之一:在帐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回扣是在商品交易中,一方在收取的货款或服务所得款中扣除一部分送给对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经办人)的钱财。即经营者暗中从帐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表现形式之二:给付各种名义的手续费。主要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手续费名目繁杂,形式多样。如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顾问费、辛苦费、奖励费、赞助费、红包、礼金等。
表现形式之三:提供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代金券、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等。
表现形式之四:给对方代理人(经办人)报销各种不该报销的费用。
表现形式之五:给对方提供其他各种物质利益。提供物质利益,如住房、汽车、工艺品、收藏品、高档生活用品,送干股,进行经济担保,设立债权,提供豪华旅游等。
三、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商业贿赂的发生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一是涉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其中尤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和图书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为甚;二是涉及众多行业,其中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力、电信、市场监管等行业较为突出;三是涉及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其中商务谈判、工程立项、招标投标、资金结算支付、物资采购、质量检验鉴定等环节问题较多。
(二)权钱交易明显,商业贿赂发生的机理具有特殊性。犯罪人员大多掌有一定实权;或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担负一定专职(采购员、业务员、监管员等)。从商业贿赂的对象看,更具有可选择性。商业贿赂发生于商务活动之中,经营者可以根据获得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见缝插针地选择贿赂对象。从发生的领域看,商业贿赂主要集中于权力集中部门的垄断经营行业。
(三)商业贿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方式,使局外人很难知悉内情;二是行贿者和受贿者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后,不容易从内部突破;三是行贿人通过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如以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进场费、考察费的名义和提供各种服务方式,向个人或单位行贿,且支付的财物通常又以伪造会计财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难以及时发现。
(四)窝案“串案”较多。一是窝案串案比例大。2006年1-4月湖北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202人,窝案串案138人,占68.3%;二是一人或一个单位向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或多个单位贿赂的现象较为常见;三是大案要案比例高,涉及金额大。2006年1-4月湖北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202人涉案总金额3647万元,人均案值18万元,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136件;占67.3%。立查县处级以上人员42人,占总人数的20.8%。我院查办高校书款系列回扣案,立案侦查三件三人。
(五)社会危害严重,具有多元扩散性。一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影响资源合理配置。二是增大了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医药行业,推销人员按药价50%-15%比例给医务人员回扣,最终所有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回扣帐外暗中进入小金库,或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个人侵吞。三是减少国家税收,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四是毒化行风和社会风气。加大贫富差距,严重践踏了作为社会和谐发展基础的诚信,公平的社会价值,极易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滋生洗钱,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现象,官商勾结也是大量诱发其他腐败犯罪的温床。五是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
四、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是诱发商业犯罪的经济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某些行业存在体制垄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生产和建设,导致供大于求,企业之间为争夺市场而难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行业差别明显存在,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与经济实力弱的企业之间为承揽工程、购销商品、交易产权等而进行无序竞争,极易导致贿赂行为。
(二)市场发育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是诱发商业的体制原因。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权力对具体经济事务的干预为政府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在某些能源、原料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和企业为了获得行政支持,取得项目、获得特许,得到物资,便会采取各种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行贿手段就是其中之一。
(三)竞争机制不健全,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为获取高额利润,少数行业和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是诱发商业贿赂的制度原因。“办事就得给好处”已成为个别单位和部门的“潜规则”和工作习惯。
(四)社会心态不健康,惟利是图的商业观、模糊淡漠的法制观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少数企业、单位和个人惟利是图,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而不牺牲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择手段地进行贿赂;“财大气粗”者,具备以金钱开路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实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将正常的公务活动演变为权钱交易的机会,视回扣为商业惯利,不惜以身试法。
(五)监督制约不到位。我国经济资源由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高度垄断行业的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
(六)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头管辖,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对商业贿赂的打击不力,是商业贿赂犯罪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商业贿赂,按犯罪主体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利于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难以处置,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不正当好处”狭窄得多,不利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的惩治。
(七)管理制度不严格。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财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不落实,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或者未得到严格执行,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八)查处效果不理想。一是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发现和突破犯罪有很大难度。二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帐现象普通,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信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调配合机制相对滞后,利用行政执法机关等社会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机制还不够畅通,侦查手段单一。
五、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从政的权力观。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观教育,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强化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齐抓共管。必须认识到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问题,应由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必须坚持正确的治理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必须采取有效的控防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处理好长期性和阶段性的关系。
(三)狠抓案件查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应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行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犯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通过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突出抓重点领域和行业,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并进行暴光。
(四)完善法律规定,构建惩治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研究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调整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修改完善行贿受贿的主客观要件,使其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明确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二是要研究现行刑罚体系,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比重,强化刑法的惩治功能;增大商业贿赂行为的成本,使行贿者和受贿者在法律制裁为着得不偿失,使商业贿赂在经济上失去吸引力。三是要调整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授权,解决案件管辖方面的漏洞,增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五)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着力实行企务公开,对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等项目实行“阳光操作”,杜绝幕后交易。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减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要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轨迹。要增强透明度,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和和监督权。要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六)建立信用准入制度。对从事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将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记入档案,以供查询。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从事商业贿赂的企业在经营状况、资质和信用记录方面往往是劣迹斑斑。例如,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不还,银行最后只好划为呆账、坏账一笔勾销,他们往往采用行贿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如果其赖帐、行贿恶行没有被暴光,而且屡试不爽,那么正当经营的企业就会失去信心,很可能转而效仿,必须通过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将其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或者及时将其清理出去,从而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几率。
(作者刘汇江卜昌学系丹江口市检察院干部)
来源: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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