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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有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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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宽严相济有尺度
——怎么看刑事审判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何 帆
近几年,引起社会关注,乃至各界争议的热点案件,经常是刑事案件。刑事犯罪多由矛盾激化而产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最容易触动公众情感,引发社会情绪。面对纷繁复杂、起因多样的社会矛盾,如何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做到打防并举、化解矛盾,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完成中央部署的深化司法改革任务的基础上,会同中央其他部委,推出了量刑规范化、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等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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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中“济”的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以区别对待为核心,其主要内容是: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定罪量刑。全国法院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伤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上升势头,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刑事司法中的宽严相济,重心是在“济”上。“济”有救济、协调和结合之意。它不仅指对犯罪应有宽有严,而且还要求宽严之间应具有一定的平衡,审时度势,互相衔接,良性互动,避免出现宽严皆误的情况。宽严相济,司法促和谐。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严厉过苛,更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宽严相济,并不意味着一味从宽,甚至放纵犯罪。严重刑事犯罪,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然侵犯,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必须依法严惩、有效遏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法律的要求、政策的体现,也是人民的呼声。所以,对于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抢劫、强奸、贪污贿赂、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向来是在突出重点、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严厉予以打击。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如果依法用好“从宽”的一面,同样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这里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此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人民法院也会适当酌情给予从宽处罚。
事实证明,由于人民法院很好地适用了“从宽”政策,使得许多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真正促进了社会和谐。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办案机制。
当前,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约占我国整个刑事犯罪的一半以上。对这部分案件的处理,应着眼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鼓励当事人就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生活中,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就发生在家庭、邻里或同学同事之间,如果简单将犯罪人判刑了事,很可能使双方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并由此结下更深的仇恨。另一方面,鼓励刑事和解,并不是纵容“花钱买刑”。刑事和解多数只运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会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看是否存在威胁、恐吓、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行为,以最大限度上防止这一制度被利用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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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网下舆情中的人民意愿
刑事案件审判效果的好与不好,关键要看裁判结果能否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尊重。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充分理解传统文化,把握传播规律,还能够深刻体察到社情民意。
随着网络科技迅速发展,当今社会已进入“自媒体”时代,博客、微博都成为信息发布的平台,传播速度也以几何速度倍增。相对于传统媒体,微博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但自我“矫正”或“净化”功能较弱,经常充斥各类不真实、不充分的信息。在一些热点案件中,一些人为煽动不满情绪,操纵审判结果,恶意夸大事实,捏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扩散、传播。经这些被“污染”的“消息源”形成的“舆情”,通常是一种舆论假象,不代表真正的“民意”,更经不起时间检验与事实反驳。在这种情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对尊重人民意愿,慎重看待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洞悉不实信息对舆论的不当影响和错误引导。即便在短时间内,舆论“一边倒”地“喊杀”,或要求“免死”或“脱罪”,也应审慎观察,不能“顶风”下判,也不能被“假象”牵着鼻子走。必要时,法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适时辟谣,披露真相。在民意趋于稳定、平缓,真相得到澄清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并做好说理和解释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刑事审判工作既合情合法,又受到人民认可,真正体现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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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
在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说法,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是法院的量刑工作。进入新世纪,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面临着新要求和新考验,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定罪准确,还期待量刑公正均衡;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是怎么判的,还要求进一步说明为什么这么判;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其他中央政法机关,先后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从这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刑罚裁量权。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减少了量刑的随意性,把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和过程一步步展现出来,让当事人和老百姓知道刑期是怎么“算”出来的,消除了大家对量刑“暗箱操作”的怀疑和误解,增强了判决的公信力。独立的量刑程序,则让控辩双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使法官能够“兼听则明”,确保公正量刑。
事实上,量刑规范化并没有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通过引入量刑指标、量刑建议,促进法官的判断更公开、更科学、更公正。一位办案法官曾深有感触地说:“过去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现在有了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有了统一标准,量刑自然更加规范,结果自然更加公正和均衡。”一位律师则感慨:“被告人最关心的是自己被判几年,以前我们也说不清楚;现在大概会判多少年,我们还是心中有数的。量刑规范化将促使律师的刑辩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后,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明显下降。例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当庭认罪率、退赃退赔率、服判息诉率等明显提升。又如,吉林法院
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率为61.43%、服判息诉率为91.2%,分别上升了17.43%和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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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过去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因此,完善程序设计,从过程上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对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极为重要。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其他中央政法机关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司法解释还就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如果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原先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检察机关就要负责证明自己没有采取上述非法手段逼取供述,并应在必要时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通过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公检法三家执法办案程序都更加规范,刑讯逼供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7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被告人赵启锋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一案时,针对多名被告人就曾被刑讯逼供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检方申请,法庭通知了三名承办警察出庭作证。他们当庭回答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的轮番问话,最终有效查明了证据的合法性,控辩双方都表示心服口服,庭审效果得到旁听群众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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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群体庞大,如何对他们开展有效救助,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刑事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者对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扶危、救急、救困为原则,由政府筹措资金,对特定类别的刑事被害人提供生活、治疗方面迫切、急需的帮助。
一般来说,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若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应当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现实中,许多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都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有的刑事案件破获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人,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难以实现,生活、医疗面临急迫困难。有的被害人为此长期上访,甚至产生报复心理,实施新的犯罪,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央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了深化司法改革的统筹安排。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政策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文件发布后,全国各地纷纷拿出配套措施,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划定救助标准,界定职责分工,明确资金来源,切实维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法院系统共发放救助金7695万元,2680名被害人得到了实际救助。因犯罪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隐含的发生报复性极端事件的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终将上升到立法层面,惠及更多的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庭。
实践样本
山西
有宽有严助推平安三晋建设
2011年,山西全省各级法院面对刑事案件依然多发的势头,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主观恶性大、危害性强的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部分主观恶意不深、情节轻微的犯罪进行了适度从轻处理,有力推进了平安三晋建设。一年来,在坚持严格依法、有罪必究的前提下,全省法院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积怨、教育挽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目的出发,对一般刑事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的罪行轻微人员,作了适度从宽处理,2011年,共对9048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等非监禁刑,有769人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48人被依法宣告无罪,同时还对15245名正在服刑、改造良好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这些工作都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正确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助推三晋平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详见本报2012年1月11日四版)
郾城
尝试圆桌庭审促进和谐发展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直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的杠杆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赔、退赃、当庭认罪等实际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该院做好“圆桌庭审”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采用法官调解、庭外当事人和解、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等方式,为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化解各方矛盾,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社会稳定,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
(详见本报2011年10月16日七版)
社会评议
■江西省委书记苏荣:
宽严相济的基本内涵,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前提是必须坚定地执行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服刑人员必须有悔罪表现,并且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思想上得到了改造,经过评估不会再危害社会。
严格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只有在我们中国才能办得到!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了片面追求惩罚而忽视宽容的政策导向,是更为科学、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
宽严相济是适应司法领域新变化的一种结果,现在政策层面依然把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作为基本的政策。可以这么讲,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全国范围内,还有共性和差异性的区别,有的地方最关注的是有组织犯罪,有的地方是街头的双抢犯罪,有的地方可能更关注的是经济犯罪。有的地方比如相对稳定的地区可能对交通肇事罪更为关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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