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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派理论与实践的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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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关于学院派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阻隔,一直是困惑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问题。一方面,理论界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从论文到专著,从国外到国内,可以说殚精竭虑;另一方面,实务界发现案件后,从寻找证据到确认事实再到匹配法条,或者弃理论于不用,或者无法从理论中寻找定案的根据。当然,一方面与我们的司法官认为司法解释或者准司法解释(包括批复、会议纪要等)优于理论的认识相关,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的研究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
黄(以下简称黄):我想以“学院派理论与实践的阻隔”来形容这种理论界与实务界话语不通的局面。这与我国刑事法理论的传统密切相关。我国的刑事理论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是一种“学者型”理论,尊崇体系的完美与博大精深,重视法律条文的法典化;而相对应的英美法系刑法理论是一种“法官型”理论,尊崇经验的积累,重视先例的遵循。“学者型”理论的优势在于理论体系构造的精致,而“法官型”理论更侧重于从诉讼实践的经验出发,适应情况由法官作出判断。
蒋:我想,能否认为英美法系的理论更具有开放性,能够更为迅速地适应社会实践作出反应呢?
黄:可以这么认为。但大陆法系体系的完美和对于学术研究的意义也不可忽视。我们往往会发现理论并不能适应实践的问题。原因何在?我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司法官本身的理论素质问题,应当更严格地把握司法官的考核并提高在任司法官的业务素质;另一是理论对实践的考量问题,根本不考虑实践的理论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提取一些共性的规则,才能对推动理论研究具有意义。
蒋:这些现象能否归纳为如下问题:我们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如何能实现更紧密的结合?司法实践要求什么样的法学家,要求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我们的理论研究需要做哪些改进?以我国刑事法的大陆法系背景而言,现在也在吸收和借鉴一些英美法系的有益因素,比如:通过权威部门收集和出版判例;通过司法考试鉴别和吸收司法官;聘请专家、学者兼职司法部门;专家刑事诉讼中引入对抗制因素等等。
黄:你提到的都是近年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是司法实践部门更注重理论指导的表现。而就我们的刑事法理论研究来讲,我以为:一要注意从实践出发,提取实践中的问题,而非按照传统的理论体系去套解问题,沿袭过去的框架;二是注重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尤其注重将实体与程序结合起来研究问题;三是不应忽视理论语境和实务语境的衔接问题,司法实践的话语系统与理论研究存在差别,忽视这种差别就会导致理论脱离实践,成为“自说自话”。
蒋:理论研究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教科书体系按照大陆法系的编纂体例是讲求体系完美、逻辑通顺,但关注司法实践的程度不够。毋庸讳言,许多法科学生走出校门,发现既有的知识虽然系统但限于“纸上谈兵”,与实践存在一定距离。我们最近倡导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便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大为兴盛。你从事法学教育近20年,如何看待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呢?
黄:诊所式法律教育,说到底是一个大陆法系引入英美案例教学方式的一种方式。但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师资力量的不够,接受传统的大陆法系熏陶的研究者如何能够纠正自己一向信奉的教科书教学法,即通过演讲法传授给学生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然后再由学生按照这套体系去分析案件寻找法律?二是制度环境不够,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法学学生进入诉讼程序,熟悉诉讼程序,但目前的最为便捷的途径是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有限。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诊所式法律教育并没有普及。我们现在的案例教学已经在课堂普及,及时地从司法实践中抽取活生生的案例对学生进行训练是许多优秀的法学教师的做法。当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至于成效如何还有待中国刑事法治各方面的发展。
蒋:司法官的选任,应届的毕业法科学生是一个重要来源。目前的司法资格考试已经成为对司法官选任的主渠道。不论是考试还是学习,都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理论。在司法官而言,更重要的是经验的积累。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弃置理论完全不用;一是从书本到书本,唯书本为是。这种现象早被某些经济学界的研究者发现,比如华裔经济学家钱颖一就曾指出:对于经济学中的基本定理会存在两种常见的误解:一种是以为理论描述与现实世界完全相同,因此将它们到处套用;另一种是因为理论与现实存在差距,而认定它们都是胡言乱语,毫无用处。理论与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司法官经验的积累。
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对于立法规定、法律解释的过度依赖,对于理论系统中内在逻辑的理解混乱,对于立法与实践之间联系建立的模糊,等等。我们不能期待着法治的自动实现,在立法既定的条件下,既需要寄希望于司法官素质的大幅提高,更需要寄希望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换,更为重视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法律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蒋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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