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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杀人审判标准亟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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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只要能认定杀夫是由于家庭暴力和长期受虐所引起,应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
●受虐妇女杀夫案被告人往往会受到民众的同情,民愤小,应该考虑为对受虐妇女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
在杀夫案件的审判中涉及定性、证据和量刑三方面的问题,量刑问题在解决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目前此类案件中的量刑问题,主要是不统一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各地在量刑上掌握标准不同,有的是比较轻,有的可能是比较重,据我所知,受虐妇女杀夫案判处死缓的不在少数,判决如此轻重悬殊,量刑统一问题亟待解决。
就轻重而言,现在的主要倾向是重多轻少,没有考虑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特征和事由,在目前严打、重刑主义的氛围下,我们对受虐妇女杀夫案是判处了过重的刑罚。受虐妇女杀夫案,如果不考虑家暴的因素,仅从杀人本身来考虑,它甚至在性质上比一般的杀人案件更严重,由于长期受到虐待,妇女的身心受到摧残,往往是出于一种泄愤的心理杀夫,手段比较残忍,后果也比较严重,甚至伴随着碎尸、毁尸这样一些从重情节。仅仅从这个角度,难以给予受虐妇女大幅度的减刑处罚,只有考虑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这个起因,才能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作出适当的处罚。
我认为,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只要认定杀夫是由于家庭暴力和长期受虐所引起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被害人有过错,因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和无过错的杀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在量刑中要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被告人心理生理上的变化,也是在审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应予以考虑的。因为妇女长期受到虐待产生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由于长期遭受虐待,妇女一旦爆发,就容易丧失理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免除被告人犯罪的事由,但可以作为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的理由。
第三,受虐妇女杀夫案是一种特定的杀人,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要把它和一般的杀人加以区分。一般的杀人对象往往不是特定的,受虐妇女杀夫是在特定情景下引发的,不会引起再次犯罪,通常也不会引起民愤。
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认为首先应该在刑法理论上认定受虐妇女杀夫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杀人,由此才可能将受虐妇女杀夫的量刑降低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避免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至于刑法如何具体裁量,是不是适用缓刑,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考虑。如果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应当在审判当中尽可能适用缓刑。第一,是不是有自首或其他悔罪的情节。受虐妇女杀夫后往往自首,这表明她的人身危险性小,自首本身又是一个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自首的案件应该考虑适用更轻刑罚,尤其是考虑适用缓刑。
第二,周围群众的反应,即是否有同情的舆论。在量刑时如何考虑舆论的因素和民愤的因素,这是在刑法理论当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量刑既不是完全不考虑民愤,也不是完全依附于民愤,就量刑和民愤的关系而言,不能因为民愤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但是可以因民愤较小而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受虐妇女杀夫案往往会受到民众的同情,民愤小,应该考虑为对受虐妇女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
第三,还要考虑到某些具体的客观情况,如是否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等。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我认为原则上都适用缓刑。
目前,法律上、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这种情况不利于国家法治的统一,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方法来推动量刑统一。
如何推动受虐妇女杀夫案在审判上的统一?有两种方法,一是刑法加以规定,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二是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这有可能,但难度也很大,尤其是短时间内很困难。
还有两个其他途径可以考虑,其一,在酝酿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将妇女受虐作为妇女犯罪量刑时加以考虑的因素,其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的纪要里面加以体现。这两种做法相对容易。
我个人还推荐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即通过判例确认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统一量刑标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最高审判机关对通过判例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越来越重视,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当中明确规定指导性判例对于审判工作的指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各种途径来发布一些指导性的案例。我主张选择一个比较成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中刊登,这将对统一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能够起到指导作用,尤其能为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工具,这也将是对法官的一种制约。
(作者陈兴良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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