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188|回复: 0

法律辩护的逻辑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2: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周全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而辩护的逻辑技巧和谋略是发挥辩护制度优势,实现辩护目的的必要条件。在辩护的形式、方式方法中包含大量的逻辑问题,辩护逻辑除应用形式逻辑的形式结构和方法之外,还有其独特的逻辑问题,有研究必要,也有其实用价值。
一、辩护逻辑研究对象的界定
辩护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行使辩护、自己和接受委托的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被指控犯罪时起,针对指控所作的一系列推论、论证(反驳)和辩解。法律辩护活动与逻辑结下不解之缘,就是无论用哪一种方式进行辩护,都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这是辩护成功的充分条件,同时也要运用逻辑手段,这是辩护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正确运用,才能达到期望的目标和效果。辩护是否有力有理,是否成功,法律条文和事实是基础,但是有对被辩护人的有利条件,不一定能保证成功,有成效的辩护还取决于辩护活动运用逻辑技巧和谋略,讲究实施整套的计划、方法、逻辑手段和智谋的巧妙施展,使成功可能变成现实。辩护逻辑研究辩护活动所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形式结构和方法,是在具体的辩护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使用的形式结构和技法,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的对策。辩护的逻辑是从辩护活动的角度研究法律实施中的逻辑形式结构、规则和方法,其目的仍然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正确的实施。辩护的逻辑不是一个法学部门,而是一门思维科学,与法律逻辑,行为学、决策科学相联系,其中交叉多种法律知识的综合学科。辩护逻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辩护的决策。接受委托,委托人和辩护人明确承担辩护职责,从整个社会效果上说,达到最佳诉讼值。辩护决策多用确定性逻辑推理,也用不确定性推理,对法律辩护的社会效果和辩护行为最佳值作出预测,确定性推理多用演绎推理,不确定推理可以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假设法推理。2、辩护的逻辑形式结构、方法策略的构建。辩护人首先必须作好全盘规划,制定出符合案情的辩护方案,并在实施中不断充实、调整,主要是辩护活动中各种推理、论证反驳、辩论程序的运筹和构建。3、辩护技法、对策的筹划。任何一种方案都是从一种对案情的认识到理性的计划方案,都有一个具体实施问题。如果没有最优的辩护方法,最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得到最佳值。有时还可以出现负值。这种从案情到理性,再到辩护实践的步骤、方法、技巧等也有规律可循。借助于逻辑形式和方法,也可便于在较短的时间里对采取的对策作出最佳的选择。辩护逻辑学属于思维科学,它把逻辑学、科学方法论、心理学、修辞学、论辩术等知识运用于辩护活动,具有思维活动共性的规律,又有其独特的规律。在出庭辩护活动中,辩护的根据是法律和案件事实,所以,辩护逻辑又有其特殊活动规律。例如,辩护离不开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对具体犯罪指控要同指控罪名构成要件一一对应,依据法律规定看它是否合格。懂得刑法等理论,才能认识得准,说得清,有理有据才为法庭所采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等主要内容。所以在辩护活动中实施和辩护方案的制定中,这种辩护活动的规律和技法,辩护逻辑都要加以研究。再如,辩护逻辑与证据学也有密切联系。辩护逻辑当然也要运用一些科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
二、辩护活动中逻辑思维的特点
辩护活动是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人或委托辩护的辩护人参加的法律诉讼活动。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是独立主体,辩护活动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辩护活动的逻辑思维与其他活动相比有不同的特点。1、思维的逆向性。指辩方和控方推断方向相反,辩护的职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的申诉、反驳、辩解,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它是从整体上抨击和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给法庭提供一个完整的、具有严谨逻辑联系的反面意见,目的是使法庭在法庭审理案件时,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客观地、全面地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从而作出正确的和合法的判决和裁定。2、信息反馈性。在辩护活动中,也是辩护人收集、整理、分析、输出和反馈信息的信息处理过程,辩护人有权依法独立辩护,但一定要在收集证词、了解被控方的事实基础上产生信息反馈。辩护人依据辩护权,可收集本案的材料,了解案情和证据的情况,可同控诉人进行辩论。辩护人对事实和证据收集整理,然后对控方的指控发表意见,这是一个信息收集、整理、对照、反馈的过程。3、程序性和多样性。从诉讼程序上,一审辩护可叫起诉辩护。二审辩护由于与一审辩护提起的原因不同,由检察机关抗诉导致二审叫抗诉辩护,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引起二审诉讼辩护叫上诉辩护,既有检察机关的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二者兼有的诉讼又叫兼诉辩护。每一种辩护都有相应的辩护词。从辩护内容上总体又分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大类。即运用法律,认定事实、证据、罪责的为实体辩的内容,审理的合法性问题为程序辩的内容。因此,从内容上可把辩护分为事实辩、证据辩、罪责辩、从轻减轻辩和运用法律辩。4、论理和论证性。辩护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法律诉讼活动,控辩双方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法庭、对被告人负责的综合考虑,从证实被告有罪或罪重与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减轻两个相反的对立面进行摆事实、讲道理、引法典,细分析辩护或辩论活动。这种辩论活动的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活动,所以公诉人的辩论和辩护人的辩护都可能被或不被法庭采纳。为了争取法庭的认可,辩护人的辩护和辩论除了正确的论点外,还必须有比较充分论证论点的论述,才能使论点、论据形成一体,令人信服,才能产生较好的法律效益。5、针对性和驳论性。依据公诉人的证词,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或辩论词,或控辩双方进行的辩论,辩护人的论点、论据,主要是针对公诉人的证明或答辩意见而选择和运用的,它的针对性的特征还体现在其设立的论点上,一般来说,都是与公诉人等论点正好相反的论点。论据则可以是公诉人作为论据的材料再次重复运用,这种重复运用选择的角度和部位都是有很明显的差异。也可以抛弃公诉人作为证据的材料,寻找新的对支持辩护和辩论的论点有积极意义的材料。
三、辩护的运作
辩护人在法律诉讼中辩护活动的运筹、辩护方案的规划和辩护的实施是与法庭的审判程序相对应,审判程序有五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组成: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辩护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工作内容,辩护相应的也有五个部分组成;准备——发问——辩论——申请——意见。1、“准备”,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首先,包括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重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取证,掌握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其次,拟定庭审中的申请和发问的提纲,准备好在法庭上提出的申请,写好对不同参与人的发问提纲。再次,写好辩护词、制定辩护词的指导思想,抓住主要矛盾,论证正确,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文字精炼、措词适当。最后,草拟辩论、答辩提纲。2、“发问”,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发表意见和提出相应申请,把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材料、情节充分揭示出来,把能够论证自己的辩护意见的一切事实和证据充分揭示出来。这是辩护的最重要环节。3、“辩论”,法庭辩论是运用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情况,论证自己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见解,揭露对方发言中的不当之处,反驳对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论述。对于辩护人来说,认真审听公诉人的公诉词、被害人及代理人、自诉原告人以及代理人的发言,认真审听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然后发表辩护词。4、“申请”,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由被告人本人独立行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被告人最后陈述出现某种限制,或强制性制止把与案件有关的话讲完,限制时间,辩护人应向法庭提出申请。如果被告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否定犯罪或者可以被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应建议法庭进行查证。5、“意见”,辩护人在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出上诉。在闭庭后,辩护人可向人民法庭提出意见书。辩护人在辩护活动的运用中,具体实施有无罪辩护,对指控证据不充分的辩护,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酌定处罚情节的辩护,罪名辩护等大致可用下列逻辑形式。1、犯罪构件条件推理。犯罪要件是定罪的条件,如果定罪的构件不成立或不充分,那么罪名不成立或重罚不成立。这些犯罪构件逻辑上可构成条件推理,可运用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来否定控方的推定。犯罪构成必须具备行为人主观方面和行为客观方面各种要件同时存在,缺一构件就可以作无罪辩护,可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附图,P由p[,1],p[,2],p[,3],p[,4]构成,其中之一要件不成立,可作无罪辩护。如,主体不适格的无罪辩护,主观上无罪过的无罪辩护。犯罪目的犯罪客体也都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无犯罪目的和客体,犯罪就不成立。发案现场、作案时间、手段可组成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某人是罪犯,那么他一定在作案现场,有作案时间、手段,否定后件一个条件,就可否定犯罪的推定。如果查到某种犯罪手段(技术)是定罪充要条件,可组成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无这种作案手段(技术)的人可作无罪辩护。2、因果联系推理。犯罪行为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客观基础,无论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规定,或者是不应受刑罚处罚的,都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在作不属于犯罪行为的无罪辩护时,要查明被告人是否作出指控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危害后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刑法上因果联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有内在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说明危害的社会结果不是行为人被指控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危害结果,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可作无因果联系无罪辩护。研究案件的因果联系要注意研究有无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人的行为在前,危害结果在后。原因产生结果是直接的,对产生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结果产生虽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起直接作用的行为,是犯罪的条件,条件和原因要严格区分。对于产生犯罪结果的条件,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研究无因果联系的无罪辩护同样不是主观臆断,一定要查明被告人指控的行为,与已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必然、内在、直接的联系。在逻辑学上研究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叫求因果联系归纳方法、在法律办案中可以适用,但法律案件的因果联系可以用演绎推理公式表示出来:A=>B,=>表示必然,内在直接联系,A表示原因,B表示结果,从这个前提可以进行推理:(A=>B)∧│?A=>│?B,(A=>B)∧│?BB)∧│?A=>│?B,(A=>B)∧│?B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7 22:48 , Processed in 1.12247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