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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辩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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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直人认为法庭辩论无技巧可言,所谓刻意地研究法庭辩论技巧,其实,是一种舍本求末、缘木求鱼的做法。作为诉讼律师办案的要诣,应该是建立在,掌握案件全部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精细地分析事实的关键所在,根据自己掌握的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探询立法本意,并结合案件的事实找出解决案件焦点问题的最佳方案,从而使案件得到顺利的解决。用这样的方法在案件评析或在法庭进行辩论时,往往会出现“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效果。另外,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也应该深刻地理解陆游曾经说的那句:“工夫在诗外”的名言。仅就我们诉讼律师而言,所谓的“工夫在诗外”,其中的工夫,应该是在法庭辩论以外进行的磨练,这种磨练也叫”工夫在庭外”。所谓的“工夫在庭外”,不仅是要求作为诉讼律师需要掌握大量的社会关系,同时也要掌握与法学、法律相关学科的社会科学的知识或常识,也要学会用辩证法,用哲学的思维方式来思考案件。谈到这个话题,我们就不能不谈到“思辩”的概念,以及由此引发的“思辩”二字在案件分析、研讨和诉讼中运用的问题。
我自己在从事诉讼律师的若干年以来,觉得“思辩”二字在案件分析和法庭辩论的时候,所起的作用,应该是核心的地位。我现在就自己的心得谈谈思辩在案件分析、研讨和在法庭辩论中的实际运用,也谈谈思辩在案件分析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的重要作用。
思辩应该是思和辩的合意,它是由思和辩共同组成的一个词组。思是指思维和思考的综合称谓,也就是说,通过思考和思维,对于事物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所谓辩,既包涵说明是非和真假的争论,也包涵说明事物矛盾的运动、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阐明这种规律的哲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辩证法。通过上面对于两个词语的解析,我们对于思辩不妨做这样的一种概括:思辩是一种对于事物从表及里、从内而外的思索、反思,思索、反思的内容应该是已经辨证地论证过了的思维过程,这样的一个思维过程,可以让思考的人,从哲学的高度,认识事物的本质,并从抽离出来的事物本质的内核,概括出事件的真伪、虚实,从而达到最后认知这个事物原本面目的目的,并将这种原本的面目传递给其他和你同样思考该事物的人,用以说服他们接受你对于事物认知的结论。
思辩一般说来,它是一个哲学的命题,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中使用思辩的名词,并将之运用到我们研究案件、分析案件中来,是不是有以哲学取代法学的嫌疑?我个人认为,不论是法学也好,还是其他的社会科学也好,他们都有一个通性:即都离不开哲学的正确指引,都离不开辩证法的正确引导。如果在我们的思维里面,忽略的哲学和辩证法的存在,我们的思维就容易产生偏差,就很难轻易地找到问题的本质和核心的所在。因此,我们在分析案件,讨论案件以及进行法庭辩论的时候,如果正确地使用思辩的这种哲学模式,再结合案件相关的案情和法律规定,那么我们不论在办案中遇到什么样的难题,我们都会站在一个他人没有发现的制高点上,来俯视案件的本质,并能够正确地、及时地对案件进行迅速的判断,同时也能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我在过去的工作中,常常发现外省的司法人员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他们不论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应该肯定地说,他们的法学理论功底大都有很深的造诣,在对于案情的把握上,也往往比较精细。但是,在分析、研究和讨论案件时,他们往往更多重视的是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和案情细节,经常在分析、研究和讨论案件时,甚或于在法庭辩论时,他们常常徘徊于案件核心的周围,很少有一语中的的观点或列举出极具操作性的方案来,处理或难或易的案件。究其根本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这些法律工作人员,缺乏对于案件的正确思维方式的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同样道理,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我们的诉讼律师仅仅就事说事,就法谈法,尽管也未为不可,同时也可能能够取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时,也可能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决结果。但是,这其中不乏无主动意识地办理案件,其法庭辩论难免有苍白之感,判词也难以从较高的理性的高度阐述支持判决结果的依据,缺乏说理性,有时难以让当事人真正地从内心中服判,因而,也导致了部分案件的执行难和涉法上访。
所以,在办理所有案件的时候,我们都不能够忘记采用“思辩”的这种思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因为,如果诉讼律师用辩证法指导的方法论去看待问题,问题的核心点就容易被我们所找到,既然找到了核心点,那么我们在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时候,就非常容易地高屋建邻,往往会谈出别人想到但又找不到确切语言表示表述的观点,因此,这不但会提高诉讼律师的法庭辩论的雄辩色彩,同时也会在诉讼律师原有掌握的法理知识的前提下,用简洁的语言向自己的客户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及依据所在。
我在外省从事律师工作的时候,有一位在改革初期就辞去了我们这个城市电子工业局局长职务的人“下海”经商,并且很快他就成为我们这个城市里的风云人物。他所经营的公司,不论是企业名望还是社会和经济效益,都在当地被人所瞩目。后来,他准备向房地产业和海产品养殖业发展,将他的公司改成了集团公司,进行多方向的投资。由于他的多方向投资,使他的集团公司出现了资金紧缺的情况,由于他不是国营企业,所以向银行贷款受到限制。于是他在没有请示相关部门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民间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按照当时的政策已经不允许这种做法的存在),他用这些存款作了集团公司相应的投资。由于当时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还没有开展起来,所以,他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失败了,因此他也就没有钱来支付存款人的存款的利息和本金。后来,司法机关以非法集资的罪名将其逮捕并交付审判。在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很多被他的非法集资骗去钱财的人,都来听取该案件的庭审活动。当时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总结辩论发言时,说一句很精彩的辩护意见:因为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所以我们不能以成败论英雄;更因为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者,所以我们不能将今天的恶果归之于他当初就是以犯罪为目的的集资,否则,我们就会犯客观归罪的错误。他的发言一结束,很多“被害人”都表示了不同程度的理解。还有另外的一个例子,当国家公诉人在谈到被告人之所以被认定为有罪的时候,大谈什么: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就反驳了一句:我不懂什么哲学,我只知道水的分子式是“H2O”。这位律师所说的话的意思就是只要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他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否则,量变、质变的过程它不是衡量某人是否犯罪的标准,它只是说明该人走向犯罪道路的一种历程。我在为一名被指控犯有杀人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因为“被害人”已经失踪十余年,司法机关在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的情况下,甚至于还不知道“被害人”至审判的时候是死是活的情况下,仅仅凭借被告人解释不清自己家中的厨房,有得不到DNA证实的滴落血迹(因为当时还没有DNA技术,同时因为“被害人”的失踪,也找不到“被害人”的血样。仅凭“被害人”的母亲拿来的几张被“被害人”母亲说成是“被害人”例假纸的东西,认定了这滴落血迹的血型与“被害人”例假纸的血型是一样的),该案就被提起公诉。公诉人阐述了将近半小时的所谓间接证据成链条的公诉意见,当时我说:我们查看的证据,应该是证据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系统,而不是单纯的证据链条。公诉人所说的证据链条已经发生断条的现象,因为我们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只有我们找到“被害人”的尸体,我们才可以定论:她是自杀还是他杀,他杀是为谁所杀?这样一个证据证据系统的连尸体这样能够证明“被害人”死亡的证据都没有,我们还奢谈什么证据链条?
我认为,只有是那些充满了“思辩”色彩的辩论,才会使辩论精彩起来,才会使辩论能够从高处俯视每一个案件。每一名有成就的诉讼律师的辩论,都无不闪烁着“思辩”的哲学光辉。
张枫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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