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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要求中国律师树立怎样的“执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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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访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
从1978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业整整走过了三十年,很多律师凭借高尚的个人品德和超凡的个人能力,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呐喊助威,为提升律师地位和保护合法权益高声疾呼。但也有很多律师却以无良的品行败坏了律师的形象。那么,中国律师到底应该具备怎样正确的执业观?在新《律师法》实施之际,探讨这个话题成为必要。
现年67岁的吕思源,从1985年开始就从事法律工作,自创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至今依旧奋战在律师的岗位上。多年来,他凭借良好的品格、扎实的专业素养,以及严谨的职业道德赢得了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同行的尊敬。并因此两度获得浙江省省直“十佳律师”,2007年,又被授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近日,记者专门采访了他。他从律师与法官、当事人,以及“法治中国”三者之间的关系,详细诠释了新《律师法》所要求的中国律师的正确执业观。
律师与法官
别把法官当法律,别把友谊当交易
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思源曾为89位受屈的三轮车夫代理一起行政官司。开庭结束后,审判长高声约他到办公室再谈谈。有人劝他说,别去了,小心法官训你!也有人说,你去了被告会怀疑你在跟法官打关系,小心投诉你。
最终,吕思源不为所劝。后来事实证明,法官并没训他。当时只是因为吕思源在法庭上精彩的辩论和刚正不阿的态度引起了法官的共鸣,法官才愿意和他交朋友。
“当时这两种劝告,恰恰反映了时下少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正常关系。首先,律师怕法官训斥,这是因为律师把法官当成了法律。在现实中,法官对律师阅卷刁难的有之,对律师复印材料刁难的有之,庭审中对律师进行不当训诫的有之。似乎律师在法官面前就是低人一等。殊不知,法官并非代表法律,法官也有违法的时候,律师就应该据理力争。”吕思源说。
新《律师法》第一条在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中立性,第三条修订后,则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从这些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践行者,应互相尊重。在法官面前,律师不应该唯唯诺诺,应该具备争取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和勇气。”吕思源说。
“其次,别把法官和律师的友谊庸俗化了。在现实中,有的律师找法官交朋友,就为了找米下锅,搞权钱交易。有的律师则为了左右法官判案,直接给法官行贿,或介绍行贿。于是,法官犯案牵出了律师,律师犯案牵出了法官!我认为,律师与法官间的友谊不能染尘,法官更不能因此徇情枉法和乱法。”吕思源说。
新《律师法》修订后,重新强调了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为了防止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钱交易,我国法院系统和律协都作了相关规定,在法官和律师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但最终这些防火墙并没有挡住少数法官和律师的违法犯罪。我认为,处理这两者关系,不应是“鲧之堵”,而应是“禹之疏”,应该从提高法官和律师素质狠下功夫,律师本身应该具备高尚的人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别把与法官的友谊当成了交易。”吕思源说。
律师与当事人:取信不是吹牛,服务不是迁就
一个以走私罪被判刑的被告人,让家属来找吕思源,欲委托他代理二审辩护。这个家属问吕思源:“你有多少把握扳回这个案子,只要能扳回,你随便开个价。”吕思源却说:“法律讲究的是公正,只要你有理,案子自会峰回路转,因此,我不能说自己有无把握扳回这个案子。如果你因此不信任我,你还是去找那些‘有把握’的律师吧。另外,律师代理费收取是有标准的,我不能随便收。”
听了吕思源的说法,这位家属反到感到踏实了。她说:“一审代理律师就说自己有把握为我丈夫洗刷罪名的,没想到还是判了有罪。你这么说,我就放心了。”
新《律师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对律师执业资格和特许执业资格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不但要求律师更具专业化,而且提高了律师的执业门槛。
“律师对当事人的依存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取信于当事人、服务好当事人。我认为取信必须凭借律师自身过硬的专业知识、灵敏的思辨能力,以及严谨的职业道德,而非奉承和吹牛。服务则有一定的限度,当事人哪些权益是合法的,是需要据理力争的,哪些是不合法的,不应该乱争的,要分清。一味讨好和迁就,势必会出现‘案中天花乱坠,案后形同仇人’的尴尬局面。”吕思源说。
律师与“法治中国”:为民维权,为国分忧
几年前,吕思源曾代理过一起武义县拆迁户状告政府违法拆迁的案子。接案后,吕思源就主动和政府沟通,说明了其中的法理和利弊,政府最终接受了吕思源的建议,与拆迁户达成了诉前和解,从而化解了一段矛盾。
吕思源是一个平民律师,多年来,他身体力行为一些贫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为一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与政府抗争,也为一些在刑事审判中蒙冤的当事人鸣屈喊冤,最终为他们维护了合法权益。吕律师就有这么一股子为民请命、为民维权的硬气。
新《律师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修订后,凸出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强调了要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的确,律师在为民请命、为民维权的同时,更应该为国分忧、心怀天下。我在很多行政诉讼中,有的为民方代理,有的为‘官方’代理,我都尽力而为,因为,我认为行政诉讼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式,政府胜了,可以总结经验;败了,可以总结教训,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了,百姓的合法权益亦就保护了,这就是法正民安,民安国泰!”吕思源说。
多年前,吕思源曾为轰动全国的江西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中的蒙冤矿主无罪辩护成功,一时传为美谈。
“律师必须以维护人权为天职,刑事辩护中,不能让老百姓被法律所歪打,否则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就会背离它的价值与目的。在这个时候,律师就要敢于辩护和善于辩护,据理力争。这种司法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往往能大力促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吕思源说。
最后,吕思源肯定地对记者说:“律师就应该正视自己的作用,做一个‘法治中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马前卒’,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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