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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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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北京市顺义区2003年至2005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实证分析,着重分析了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审理难点,并指出不容忽视的“外来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和利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犯罪等问题,最后提出包括加强德育教育、文化知识培训、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在内的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犯罪审理外来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
外来流动人口,是指从外地流入城市,在城市中就业和居住,但不具备所居住城市户口的人。顺义区位于北京市东北郊,紧邻首都国际机场,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随着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发展新战略的实施,首都机场东扩、水上奥运场馆建设、北京汽车生产基地建设等一批大型重点工程的全面启动,涌入的外来流动人口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顺义区的经济建设。值得注意的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刑事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给顺义区的社会治安造成不小的压力和困扰,已成为影响本地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为了深入了解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规律,分析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对2003年—2005年顺义区的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并总结其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及原因和对策,以求为本地区和谐发展的大局服务。
一、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以顺义区检察院为例,2003—2005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851件2697人,其中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911件1314人,且案件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1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总案件数比例表图
项目/年份2003年2004年2005年
总案件数515640696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241328342百分比(100%)46.8(%)51.3(%)49.1(%)
表1.2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表图
项目/年份2003年2004年2005年
总犯罪人数7179201060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人数338469507百分比(100%)47.1(%)50.2(%)47.8(%)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青壮年依旧成为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人员主要来自河北、河南、黑龙江、四川、吉林五省,案发季节主要集中在春节前和夏收夏种前,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大多数为“三无人员”,同时“外来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现象不容忽视。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2.1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主体基本情况
年龄构成籍贯分布文化程度作案季节经济条件
18岁以下81(6.2%)河北367(27.9%)小学及以下324(24.7%)春节前509(38.7%)“三无”人员803(61.1%)18-35岁985(75.0%)河南242(18.4%)初中857(65.2%)夏收夏种前303(23.1%)非“三无”人员511(38.9%)36-50岁228(17.3%)黑龙江103(7.8%)高中114(8.7%)其它时间502(38.2%)总计1314(l00%)50岁以上20(1.5%)四川78(6.0%)大专及以上19(1.4%)总计1314(l00%)总计1314(100%)吉林45(3.4%)总计1314(100%)其它479(36.5%)总计1314(100%)
表2.2“外来流动人口第二代”的基本情况
父母从事职业文化程度是否有辍学经历14岁前有无违法行为是否经常出入网吧
服务业34(96.3%)小学及以下9(25.0%)有过辍学经历32(90.0%)有过违法记录19(52.7%)经常26(72.2%)其他行业2(3.7%)初中24(66.4%)二次辍学以上20(57.7%)无违法记录17(47.4%)不经常10(27.8%)总计36(100%)高中3(8.6%)总计36(100%)总计36(100%)总计36(100%)
1、从年龄构成上看,14岁以上35岁以下的青壮年占外来犯罪人员的绝大部分。由于这些外来犯罪人员大多是以来京打工挣钱为目的的农民工,初次走出家门来到一个陌生环境以及年轻人贪图玩乐的特点,使得盗窃、抢劫成为他们犯罪的主要方式。另外,有6%以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有的远离父母只身来到北京打工,没有父母老师的时刻教诲,加上其所处环境较为混乱,接触的人员繁杂,自己分辨是非的能力十分有限,导致这些未成年人往往被一些有恶意居心的社会不良人员利用,成为其犯罪的工具。
2、从籍贯分布来看,以河北人居多。由于顺义地处北京市的东北部,与河北省相邻,部分乡镇直接与河北相交接,地理上的“优势”使得河北省成为顺义区外来犯罪人员的主要来源地,其次是河南、黑龙江、四川、吉林,主要由于经济收入相对北京较低,语言、饮食生活习惯与北京接近等原因,来自河北、河南、黑龙江、四川、吉林等五省的犯罪嫌疑人人数已经达到全部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总人数的近2/3,剩余1/3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其他的安徽、陕西、甘肃等19个省市。
3、从文化程度上看,犯罪主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到90%,有的甚至是文盲。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正是由于他们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最基本的教育,为人处世缺乏理性思考,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事情经常是头脑发热或经不住他人诱骗,才会做出后悔终生的憾事。
4、从经济条件上看,“三无”人员比例较大,占到总数的60%以上[1]。这些人大多数是盲目流人,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流动性强。有的无工可做,又无安身之处;有的流散农村、工厂、建筑工地,打零工、短工、甚至拾荒,收入低,工作苦,往往铤而走险把犯罪作为第二职业。
5、从作案时间上看,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外来流动人员犯罪发案率最高是在每年春节前,不少外来流动人口出于搞一笔钱回家过年的念头而频频作案,至使每年春节前公安机关都作为防范、破案的重点时机。其次是在夏收夏种之前,部分外来流动人口需回家参加夏收夏种,也较多发生各种以非法手段谋取财物的案件。
6、外来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不容忽视,呈现出来京时间越短犯罪率越高的趋势。外来流动人口第二代一般是指随父母来京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未成年人[2]。他们的犯罪与其从小缺乏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在内的各种规范行为的引导有直接关系,家庭教育基本呈现“空巢化”状态。其父母基本上是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人员,如小商小贩、保洁员、餐馆服务人员等等,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14小时左右,根本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另外,50%以上的孩子在14岁前有过斗殴、偷窃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有过两次辍学经历的占50%以上,辍学平均年龄是14岁;经常出入网吧的占近70%之多,且都有不回家的经历。
(二)从犯罪客体上看,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和容留、介绍卖淫罪上,以盗窃为首的侵财犯罪占有较大比例,暴力犯罪保持一定比例呈轻微下降趋势。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3.1犯罪嫌疑人犯罪类型分布
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它
盗窃453(34.5%)故意伤害154(11.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163(12.4%)274(21.1%)抢劫152(11..6%)强奸36(2.7%)组织、强迫卖淫27(1.8%)敲诈勒索50(3.8%)
表3.2外来流动人口盗窃犯罪人数占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总人数的比例
项目/年份2003年2004年2005年
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总人数338469507外来流动人口盗窃犯罪人数120153180百分比(100%)35.5(%)32.6(%)35.7(%)
表3.3外来流动人口暴力犯罪人数占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总人数的比例
项目/年份2003年2004年2005年
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总人数338469527外来流动人口暴力犯罪人数536770百分比(100%)15.7(%)14.3(%)13.8(%)
1、以盗窃为首的侵财犯罪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形式。外来暂住人员离开家乡到异地谋生,目的在于获得较高的经济收人,改变生活环境。他们往往把金钱看得重于一切。当现实与期望发生冲突,发财希望破灭时,为获取钱财他们不择手段。其盗窃对象十分广泛,大至汽车小至手机。手段上多为入室盗窃,随机性较强,啥时候没钱啥时作案,无规律可循[3]。另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先骗取信任,然后伺机作案。如做帮工时先取得老板信任,一旦觅到机会,一个晚上便将老板财物一卷而空;二是顺手牵羊,有的是工厂临时雇工,工作之余便“捣”出一些零部件去“换小钱花花”;三是内外勾结,一些本地人利用外来流动人口求财心切的心理,与之相勾结,共同窃取财物。
2、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保持一定比例并有轻微的下降趋势。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伤害和强奸罪,三年来持续占到15%左右,其趋势呈轻微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强奸犯罪数量不断减少。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点:一是犯罪心理简单粗暴,报复性极强,常为小事或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往往认为来自外地,没多少人了解,不容易被抓;二是酒后引发祸事。
(三)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共同犯罪逐年增加。其中以地缘关系结伙的尤为突出。
表4外来流动人口共同犯罪案件数占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的比例
项目/年份2003年2004年2005年
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总数515640696外来流动人口共同犯罪案件数86127133百分比(100%)16.7(%)19.8(%)19.1(%)
外来流动人口由于对暂住地的地理环境,人际关系比较生疏,单独作案困难较大,加之外出时三五成群、成批涌入,落脚点相对集中,因此外来流动人口作案时大多与同乡、亲友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其中以老乡关系结伙作案的尤为突出。调查显示,外来流动人口的共同犯罪案件比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要高出至少5个百分点,其中以地缘、老乡关系结伙作案案件又占到外来流动人口共同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四)从其它情况上看,外来流动人口中女性犯罪类型较为单一,流窜跳跃式作案突出,外来流动人口侵犯其他外来流动人口财产和人身权利现象突出。
1、外来犯罪人员中的女性犯罪类型较为简单、单一,绝大多数集中在盗窃、介绍容留卖淫、故意伤害三种类型犯罪上。其中,盗窃罪多发生在职工宿舍、办公室,偷盗对象多为身边较为亲密的人如同事,这与女性胆子较小习惯于在自己熟悉的地方或者向熟识的人作案有很大联系。介绍容留卖淫是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犯罪嫌疑人多为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其以理发或作保健为幌子,实则介绍小姐向嫖客卖淫并将其容留在自己的店内或暂住处。
2、流窜跳跃式作案突出。许多外来暂住人员在甲地务工,乙地作案;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他们在作案地逗留时间短,作案后立即逃离,给登记管理和侦破工作带来因难。统计数字表明外来流动人口盗窃犯罪中跨区、县作案的占总数的50%以上。
3、外来流动人口侵犯其他外来流动人口财产、人身权利现象突出。一些外来流动人口已在外来流动人口聚居区结伙成帮或者倚仗人多势众,对其他外来流动人口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类型的犯罪活动,被害人一般均因身处外地或者大家是同乡,能忍则忍,致使这些人员愈加无所顾忌。
二、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中的特点和难点
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增多以及这类案件具有的特殊性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题,有的直接影响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及时性、准确性。
(一)在逃犯多、拒绝作证等特点——导致案件查证难
一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在逃犯多,又不能及时抓获归案,使查明全案的工作遇到很大障碍。三年来顺义区受理的外来流动人口共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346名案犯中,有47名在逃,占13.7%。其中主犯15名,占共同犯罪成员在逃数的31.9%。如外来流动人口朱某等10人盗窃价值2.1万元铝线的案件,有3名成员在逃,虽经多次追捕但仍未抓获,使得该案在部分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移送起诉;二是外来流动人口大多以地缘关系结成相对稳定的帮伙,当有些成员因违法犯罪而被抓获时,其他成员即使知情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提供,大多一走了之;有的甚至出具伪证,庇护犯罪分子,使查证工作遇到重重困难[4]。如受理的一起外来流动人口王某某、梁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当办案人员核实取证时,与犯罪嫌疑人同来的10余名保健小姐(均为外来流动人口)已不知去向,使查证工作无法进行,最后不得不作存疑不诉。三是由于警力和经费不足,有些该查的线索无力外出查证。如受理的王某伙同他人诈骗4万元商品的案件,审讯中王某补充交代曾用同样手段在承德、石家庄等地诈骗三起价值5万余元的余罪,但由于办案力量和经费的匾乏,有的只好通过函调,结果3起案件最终只查实1起,在逃的3名同案犯也未能追捕归案。
(二)语言、供述及心理障碍特点——导致案件审讯难
案件审讯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一是语言障碍。外来流动人口大多是不识字的农民,语言表达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检察办案人员对此难以适应,影响了审讯的力度和效果。二是供述障碍。外来流动人口案犯对作案地形生疏,辨不清方向。尤其是夜间作案的,对作案地点的供述往往误差很大。虽能交代出大致方位,查证起来仍很困难。三是心理障碍。外来流动人口案犯担心被当地人排斥和歧视,既然犯了罪,肯定会被从严从重处罚,因而审讯时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抗拒和逆反心理;个别讯问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案犯存在角色认定误差,潜意识中仍有“外来流动人口即盲流”等片面认识,在审讯语言和方法上表现为简单粗糙,对案犯性格、脾气和心理状态缺乏过细研究,导致出现审讯僵局。
(三)外来犯流动强、反审查强等特点——导致深挖余罪难
由于外来案犯的真实身份一时难以查清,对其现实表现、违法犯罪经历、性格特征、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及活动规律等情况不易掌握,加之其中的流窜犯及惯犯、累犯走南闯北,见多识广,有一套反审查的伎俩,因此对犯罪的深挖工作,较之一般案件难度大。另外,由于外来案犯流动性大、涉足范围广,要挤清余罪往往涉及到外查取证,所需人力和财力都很大。因此,个别公安预审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愿意在深挖上下功夫,满足于就案办案,尽早结案,也影响了对积案的深挖工作。三年来顺义区逮捕的各类案犯中,外来案犯占61.5%,而补充交代余罪的外来案犯只占补充交代余罪案犯总数的17.3%。
(四)共犯在逃多、扫荡式盗窃等特点——导致案件定罪难
一是由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犯负案在逃的多,已归案的案犯往往把全部或主要罪责推给在逃犯,导致共同犯罪人各自罪责无法准确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进程。如陈某等4人拦路抢劫案件,由于两名案犯在逃,又迟迟不能追捕归案,各自罪责无法分清,因而对已归案的两名案犯只能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先行就低处理;二是一些案犯采取扫荡式的作案方式,到一地见什么偷什么,大到电机,小到手机、首饰。同时将窃得的赃物随意拆卸、出卖或串换使用,这就给赃物价值和责任人的认定以及追赃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三是案犯大多成帮结伙,帮伙之间常因揽活、利益分配等发生矛盾,引起聚众斗殴。由于此类案件现场混乱、涉及人员众多,每个作案成员的罪责很难查定。另外,对那些因雇主拖欠工钱引发的盗、抢等案件如何定性处理,也是审理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之一。
三、外来流动人口犯罪高发及成增势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影响造成部分外来流动人口心态失衡
贫困是犯罪的根源。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具有优越环境和发展迅速的经济的省、市,对经济发展缓慢地区的人们具有强度较大的诱惑力,同时加之农村的经济改革,引起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一些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到相对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后,工作无着落,生活难保证,心理不平衡。目前,顺义区建筑、机械制造、服务等行业对外来流动人口需求量较大,因此,当那些流动人员带着较大盲目性来寻工时,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员找不到工做,有的虽能找到工作,但由于自身的能力条件所限,也只能找到脏、杂、差、报酬低的工种。于是,追求金钱的强烈欲望和渴望过上好的生活愿望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产生逆反心理,报复社会,偷抢蒙骗,走上了犯罪这条“发财”道路。尝到甜头后,又以此作为谋生的“职业”,如来温某某在打工期间,目睹有些人住宅装修豪华,身上披金戴银,手握“大哥大”的潇洒,而自己每月的工资捉襟见肘,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吃亏”感,心理上出现了扭曲和失衡,便产生“别人能有的,我为什么不能有”思想,因此频频作案,采用撬锁、爬窗入室等方法盗得各类VCD机、手机、金银首饰、现金等一大批财物,使自己堕入犯罪的深渊。
(二)外来流动人口自身因素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文化素质低,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薄弱,是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直接原因。外来流动人员以青年人居多,农村落后的教育水平,使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的程度极其有限,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比较差,从而造成首先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也相应薄弱。而其中一些人平常在家乡就是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之辈,外出打工,就是想钻空子,梦想不劳而获发横财。当到相对经济较发达地方打工后,环境变化大,心理落差大,更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有机会,便走上犯罪道路。如四川籍的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中,全部被告人都只有小学文化,他们都想通过“捷径”走上致富之路,在工厂打工期间,发现有些厂区因停业无人看管,便萌生邪念,纠集在一起,大肆盗窃工厂内的电缆线和其它一些电力设备,然后将所盗窃物品低价卖给废品收购店,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不完备导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持续上升
对外来流动人口如何管理,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一个新课题。目前我国已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但无论在管理思想上、管理方法上、管理制度上和管理队伍上,与世界的一些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在思想上,一些领导和部门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尚缺乏一致的共识,认为暂住人口毕竟是暂住的、临时的,缺少预见性;在管理上,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综合治理未成“合力”,有时清查整顿,也多是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粗放管理”,缺乏针对性、长远性。职能部门管理上的松懈,如重作证、轻管理,或因警力不足、管理经费困难等原因,对流动人员的底数、从业情况、居住地方等不能完全掌握等等。这些工作中存在的种种不完善的地方,客观上都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进行非法活动的条件。
1、对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为犯罪分子流窜作案提供了方便。目前,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治安户籍管理部门和各镇村的治保会,管理力量相对不足,且仍然沿袭常住人口的管理办法,习惯于来时登记,走时注销,主要手段是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对这些人的动态管理则跟不上,造成了对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使打击外来流动人员犯罪工作也处于被动状态。如位于城乡结合处的出租屋,是外来流动人员聚居的地方,也是城区人口控制的薄弱环节。据统计,三年来外来流动人口在顺义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就有5起之多。一些屋主只顾眼前利益,对承租人不申报、不过问、不管理,而现有对出租屋的管理机制,又无法有效查清居住人员基本情况,这些均客观上造成了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失控,使犯罪分子作案后容易流窜。
2、销赃容易是导致外来流动人口屡次作案的重要原因。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金钱利益,而绝大部分犯罪所得是非现金性的财物,必须通过一定渠道转化为金钱。在社会上一些废品收购店、二手、旧货市场的管理存在混乱,经营者贪图小利,只要是有送上门的物品不分时间,不过问物品来源是否合法都收购,甚至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也收购,从而在为犯罪分子销赃大开绿灯,助长了他们的犯罪气焰。
四、减少和预防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要减少犯罪,根本的对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逐步摆脱贫穷,摆脱落后。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对于外来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在运用对策上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研究和吸取世界各国开放城市,包括香港、澳门的有益经验,更要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和发展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除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城市社会治安管理上要打防兼施,在坚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的同时,更要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根据我国一些开放城市的经验,笔者认为当前切实可行的主要对策是:
(一)强化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社会道德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社会道德氛围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从犯罪人的意识心态分析,尽管刑事犯罪复杂多样,有凶杀、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等,然而“缺德”是他们共同的意识特征,在他们的思想中充满损人利己、低级、无耻和堕落等缺德意识,否则他们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加强外来流动人口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就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
贯彻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普及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内地学龄青少年的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快青壮年的扫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开展初级职业技术培训,为外出务工人员培训实用技术,提高外出打工生存的能力,减少盲目性。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知法、懂法、守法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以至最终消灭犯罪的前提条件。积极开展类似民工学校的形式,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短期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等知识,掌握外出打工期间必要的法律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相互之间、劳资之间发生纠纷时,尽可能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绝和防止以身试法的现象的发生。除了知法、守法,还要坚决地同危害社会秩序和人们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犯罪行为是对所有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从而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面向外来流动人口的相应社会机构
在外来流动人员聚居的城镇可设立相应的自治、自律社会组织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挂钩,介绍外来流动人口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工作,避免其无目的地寻找工作,减少被骗、被引诱,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可能。另外,机构还可以与用工单位一起帮助外来流动人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安排好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地方与地方之间要加强联系,加强各地间的劳务协作,不断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5]。
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对外来流动人员增多所带来的利弊有充分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规章,使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查。有关具体管理部门、机构,如公安、综治部门、民政、居民委员会、治保会等应当严格依照管理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的手段,杜绝外来流动人员失控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外来流动人员多的城镇成立治安防范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辖区内治安联防,对案件多发区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对外来流动人员规范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外来流动人员的流动性,减少其流窜作案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清查外来流动人员的构成情况,及时抓捕藏匿其中的犯罪分子。
(四)加大法制宣传的范围和力度
一是结合各个时期本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撰写典型案例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宣传,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犯罪问题的重视和防范,不断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二是在外来流动人员聚居点适时开展有关打击流动人员犯罪的法律宣传活动,向广大外来流动人员表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以提高外来流动人员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认识和守法意识。三是作为司法机关对流动人员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守法意识,尽量避免出现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情况。
(五)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增长趋势
流动人员犯罪案件的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人民群众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忧虑。因此,作为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维护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执法意识,坚持“打、防、管”多管齐下的方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如公安机关对治安危险地带要加派警力巡查,加大执法密度和力度,同时要健全对违法犯罪线索协查和通报制度,与兄弟省、市携手打击跨区域犯罪活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追逃的专项斗争,将作案流窜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关治安管理综治部门则要积极做好外来流动人员的清查登记管理工作,对出租屋等容易藏污纳垢的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防止不法分子混迹其间流窜作案。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则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认真审查,及时审结,有力提高法律震慑力,达到严厉打击犯罪,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注释】
[1]刘艳芳、贲志平:《经济发达地区外来暂住人员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载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刘静李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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