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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如何考量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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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法院树立科学理性的刑罚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一刑事政策如何考量与把握,笔者认为,多视角地认识宽严相济政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 N) }( {6 \: B3 u, v! m, F" a( g" i; c 一要从社会正义角度考量与把握。
4 `  j1 V  R- v2 w& }6 e 刑罚正义是法律正义的核心,是社会正义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刑罚是否正义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权利的享有、行使和受保障的状态;另一方面,刑罚正义是其他一切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和保障力量。因此,必须特别强调刑事审判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从思想和行动上增强正义、公平意识,克服动辄重刑重罚,严重地超等量、超等值报应,过于夸大、迷信重刑威慑作用的陈旧刑罚观念,既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又自觉地依法维护犯罪人的诉讼权利。坚决贯彻执行罪责相适应等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在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同时,综合考虑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包括犯罪人的利益),坚持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地裁决案件。同时,要坚持原则,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敢于依照现有的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公正地裁决案件。- O" ?; |( J4 [
二要从人文关怀角度考量与把握。2 z1 f; U1 q. W8 N! }1 O: |9 A3 E3 F
刑罚是一种社会报应,任何刑罚都蕴含着原始的、简单的、等量或者等值报应。从某种角度讲,国家可以对犯罪人施以低等量、低等值报应,但一般不宜施以超等量、超等值报应,因为超等量或超等值的刑罚往往是违反人道和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社会稳定。适用刑罚应当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如果司法结果不为一般人所认识、理解、容忍和接受,可能就是不公正的。坚持贯彻执行刑法的规定,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不作犯罪处理的不作犯罪处理。对犯罪人所依法享有的上诉、申诉、辩解、辩护和申诉等多种诉讼权利,要切实贯彻执行。犯罪人的有些要求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与现行法律及立法本意没有明确抵触,都应积极为请求人争取,以体现刑罚执行的文明和人性化。
4 |, n0 @2 j; ^9 H0 { 三要从刑罚效果角度考量与把握。  b& g& {- E( y% x% x' Q6 ?
国家动用刑罚对犯罪人权益进行剥夺或限制,是建立在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获取最大的刑罚效益基础上的,不能任意和毫无制约。对犯罪人量刑要紧密围绕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预期目的和效益审慎用刑,尤其是审慎适用死刑。尽可能地降低刑罚量,严格审查重刑的适用。把握有利有益原则。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要有利有益于惩罚和预防犯罪,假若无利无益,就不要适用刑罚。当利弊并存的时候,要斟酌权衡;利大于弊,刑罚由此带来的预期效益大于付出的代价的,可果断地量刑;弊大于利,刑罚带来的预期效益低于付出的代价的,不宜施以刑罚,而应改变量刑方案;弊远远大于利,效益低微,成本、代价高昂的,应当果断排除这种刑罚的适用,尤其要排除死刑的适用。追求刑罚适用的有利有益是绝对的,是刑罚成本的基本要求,是量刑的基本原则。要把握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般来说,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权益带来的预期效果应当是好的,然而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始终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的滞后性是难免的。因此,法官在依法对犯罪人量刑的时候,要左右权衡,上下比对,既严厉惩罚犯罪,又平息民愤,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6 w; O! z( L) a
四要从量刑情节角度考量与把握。' A6 q- p- V* B4 O$ D* c$ g$ w
量刑情节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及适用何种刑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宣告刑的根据,是在特殊情况下变更法定刑的依据,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明犯罪人是否具备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对具有法定应当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的,要毫不犹豫地兑现落实;对具有法定可以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的,如无正当理由也应兑现落实。酌定情节不是法律规定的,但却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存在于案件事实当中,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在司法实践中推广适用,裁量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立法补漏性和司法灵活性,是法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石和武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时候,既要重视适用法定情节,又要重视适用酌定情节。法官判案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酌定情节的认定和适用。适用酌定情节要有充分理由,应当从宽从严处罚的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非法定充分理由往往就是酌定情节,法院、法官应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根据坦白、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而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尽量避免单纯根据拒不认罪、退赃等酌定从严情节而对犯罪人从严量刑。$ L1 m; t& e( w0 U& ^- Y
(作者单位:张志敏张峻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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