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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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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体现。本文试从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入手,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探讨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及特征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及特征
1.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犯罪态势而制订的由国家与社会多重力量参与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方略,是国家政策在刑事领域的反映,是国家政治与刑事法律的结合体,是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刑事政策的特征。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刑事政策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准则。三是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四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五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六是时段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在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表现出不同。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政策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的具体内容。
宽严相济是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宽”、“严”和“济”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揭示了宽严相济的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非监禁化。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此外,缓刑和假释都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也属非监禁化范围。三是非司法化*。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充分认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建设纲领,加强刑事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不断进步,使之充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破坏行为,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睦,对社会秩序的有序,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对社会生活的稳定等等,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和谐社会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和谐社会还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通过严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宽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
(二)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做好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宽严相济是总结我国多年来刑事犯罪方面经验要求提出的新的刑事政策,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要求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执法为民、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发挥刑法功能的最佳效果,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对犯罪规律和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根据刑法自身发展得出的科学结论。
从刑事犯罪的实践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也是刑法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方面贯彻,需要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变指导思想,互相合作、不断探索去实施。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2007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树立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审判的理念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审判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和谐刑事司法制度。要认识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谦抑主义、刑法轻缓化、人性化等理念为指导,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做到既要通过“严”消除不和谐因素,又要通过“宽”增加和谐因素,逐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果,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审快判,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当宽则宽。”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稳、准、狠”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适用这一政策的政策法律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宽严都真正落实,宽严都依法进行。
(三)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做到宽严相济
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要应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维,综合全案,综合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害人的状况等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准确量刑,做出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结果,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1.在严打范围和对象上,做到有重点的打击。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心,抓住重点,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结合法律的规定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惩治走私、金融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货币、骗取进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抗税等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二是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的被告人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2.在法律适用程序上,不断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体现刑法宽缓、人性理念。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把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作为当前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同意适用。
3.在案件处理上,有针对性地体现宽严相济政策。进一步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教工作。
未成年人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审判人员要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如对交通肇事、轻伤害等案件,如果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也可考虑判处被告人缓刑。
4.在定罪量刑上,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针对不同量刑情节体现宽严相济。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具体来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具有酌定情节的,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通过适当扩大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体现宽严相济。
对于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适用罚金刑和缓刑等;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
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通过变更刑罚执行措施体现宽严相济。
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体现宽严相济。
(四)积极探索新途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逐步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对于解决受害人及家属生活困难,化解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实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最大限度的“和解”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一制度也是当前解决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一些地方法院尝试通过司对被害人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也比较认可这种模式。审判实践中应积极探索建立这一制度,将其作为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2.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自身作用,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
3.探索实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所谓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可以说,宽严相济正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刑事政策基础,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审判实践中可以对刑事自诉案件探索实行刑事和解,逐步积累经验。
四、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做到在法律范围内宽严有度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确保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刑事政策的指导,处理好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找准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刑事司法的目的追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人民法院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严相济,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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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侯铁男、宋殿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2007年2月23日人民法院报发表。
8.冯亚东,《罪与刑德探索之道》,2005年6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9.郭德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9月28日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发表。
10.王利军、袁清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法院网发表。
11.韩山青、胡丽萍,《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7年1月26日中国法院网发表。
12.蒋蓓,《如何更科学更合理地量刑》,2007-02-06中国法院网。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彦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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