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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三个基本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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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为量刑指明了正确的策略方向。其本质要求只有在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及刑事法律三个基本维度中才能准确把握。只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质,才能在量刑活动中贯彻其要求、在量刑结果中体现其要求,实现对量刑的政策性指导作用,给实践中广泛发生的量刑合理性争议提供一个科学的政策评价标准。
1 w4 z! b% C; [* C; x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质在于,司法机关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标准,正确适用刑罚。3 p1 \; |6 A% R9 R4 H4 x) |+ D& q
制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目的,不在于对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区别对待这一众所周知的量刑原则进行简单重复,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刑罚适用确立总体价值目标;指明灵活运用宽或严的刑罚手段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方向;提供衡量刑罚宽严是否适度与合理的政策性检验尺度。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该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标准,从宽有利时就应该从宽处理;从严有利时就应该就从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从宽、从严两种手段,把从宽与从严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刑罚的效益。
) D" N% U- n. X" G/ ]3 p) p 任何割裂和谐社会价值系统有机联系的量刑,都不可避免地背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导致量刑失当。实践中发生广泛争议的量刑问题都是因此造成的,例如有的法院仅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而不顾犯罪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片面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而不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对犯罪人过于宽大,造成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质疑,这样的量刑就根本背离了和谐社会需要的公平正义,不利于社会和谐。
/ \! w( H9 f" C# U( C$ L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与其他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共同指导刑事司法机关正确量刑。
$ r& U% G' i- ?8 y1 i7 J+ ]) L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这一地位决定了在对犯罪分子具体量刑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刑事政策手段,充分考虑各种刑事政策的不同要求,避免顾此失彼和越俎代庖的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重点强调犯罪预防和控制力量综合性与手段多样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要求对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及其与国家司法机关的配合态度进行区别对待,重点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多数打击少数,获得更好的斗争效果。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要求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要以特殊预防为目的,在惩罚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实行系统的思想文化教育及生产劳动,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严打政策是指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集中力量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严打政策作为对犯罪的反应,具有临时性与非常性、应急性。! d& w7 k3 T- ~& |! A- @3 a) k
上述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并行不悖,并为其适用提供了参照和补充。3 a& h! h2 D) u  I6 l/ ~
宽严相济的政策决定了量刑从宽与从严的构建和谐社会政策方向及总体合理性标准,但具体从宽或者从严尺度都需要具体参照其他刑事政策要求及执行情况。量刑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以刑事政策体系为评价的标准,任何割裂刑事政策之间相互联系的量刑都是不合理的。
5 `6 V1 Q. j7 v4 D' }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通过为刑法规定的量刑因素评价提供策略性指向实现量刑有效性的。/ E1 ~0 w! a9 j$ S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量刑的指导作用是通过为量刑因素评价提供策略性指向实现的。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四个方面的量刑因素,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是否免予处罚及处罚的轻重需要综合这四个方面的因素确定。犯罪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决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根据。犯罪性质是指构成犯罪的种类和具体罪名,犯罪性质标识的犯罪危害性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犯罪情节是指影响量刑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揭示的危害性特征可以分为反映客观社会危害性的情节以及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轻重。
$ ^. K# d  g$ ]+ H7 U+ C: M- V5 D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立了刑事法律的适用以和谐社会为价值标准,不仅具体量刑因素的评价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为指向,而且对各种量刑因素综合评价也要以此为指向,并将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量刑的根据。因此,量刑的根据是各量刑因素的有机结合而非简单相加,是综合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的社会环境等,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行评价的结果,是对犯罪分子具体确定是否适用刑罚、刑罚的种类及刑期和刑量裁量根据。某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评价的结果越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其危害性就越大,适用刑罚就越严厉,反之则应该越宽大。
" T5 N3 s- n( d& C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发挥着对量刑的指导作用的同时,刑法具体规定也构成了对作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即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直接规定或者间接体现的全部量刑因素才是合法的。实践中出现的仅强调单个量刑因素,如被害人赔偿情况、双方和解情况、犯罪的动机等,而不综合分析全部量刑因素,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名义的从宽或者从严量刑就不具有实质合法性,也不可能真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3 }& r' D& f) l' I  v (作者单位:陈吉双 中国政法大学)
4 K0 w# q. p1 M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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