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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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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它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长期历史经验和当今时代特征紧密结合的产物。审判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把握以下原则和理念:
一、要以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个原则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宽与严都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超越了这个“度”,就是法外开恩或者是法外施暴,就是违法办案,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求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求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观危险性的大小,将责任与预防作一体化的考量。宽严相济政策正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恶性的特点等方面为参考进行定罪量刑,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良性互动。只把对这个宽严结合的尺度把握好,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要根据案件情况,当重则重,该轻则轻。
宽严相济的“宽”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宽严相济的“严”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落实宽严相济理念:一是贯彻从严方针,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被列为“打黑除恶”的案件,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于有法定或酌定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在量刑时充分予以体现。二是对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刚过立案标准,积极缴纳罚金;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人轻伤,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交通肇事无逃逸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未成年人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犯罪情节轻微的等)和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以及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不致继续犯罪、危害社会,要考虑非监禁刑的适用。三是确保宽严相济与公正效率有机结合。根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情况,繁简分离,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
(作者单位:武喜安 田英明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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