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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应前置到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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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应前置到侦查阶段
毛劲 唐倩
指定辩护制度的确立对实现诉讼程序公正起到积极作用。未成年人作为刑诉法规定必须指定辩护的三大主体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在实践中仅限定在审判阶段,并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上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前置到侦查阶段。
首先,实践中仅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限定在审判阶段,忽视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任务的连续性,也因审判阶段指定辩护存在诸多问题,使得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各个诉讼阶段都应当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任一环节未得到充分保障或者衔接出现问题,都会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在侦查、起诉阶段,虽然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能力不健全、自身文化知识、法律意识、经济能力、家庭条件等因素所限制,许多未成年人未实际享受到这项权利,难以有效防止侦查权力可能滥用造成伤害,也使检察机关无从征求其辩护人的意见。且仅将指定辩护限定在审判阶段,指定辩护律师一般在开庭前十天介入诉讼,对案件了解仅限于到法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未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深入探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不能提供全面、客观的辩护。
其次,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前置到侦查阶段,才能对未成年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指定辩护人从侦查阶段起介入有四点好处:第一,指定辩护人应是一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保障辩护质量;第二,可以监督侦查人员按程序收集证据依法办案,有效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出现;第三,可以防止审判阶段指定辩护流于形式,从侦查阶段起介入可以有充分时间了解整个案件、调查必要的证据,切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第四,可以有效地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从侦查阶段介入可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等,探析其走向犯罪的根源,有针对地进行法制教育,联合家庭、学校、社会,多方给予其关注和重视,帮助其重新做人改过自新。
最后,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前置到侦查阶段,也是国际法律文件的普遍要求和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辩护,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时为他指定辩护……”。从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可以看出,确定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起享有是起码的人权保障标准,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也是国内法的义务。日本司法改革后将国选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阶段,在羁押阶段使得犯罪嫌疑人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将指定辩护前置到侦查阶段,尤其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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