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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执行难问题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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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基于各种原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执结率比较低,以至社会上流传“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笔者认为,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做好民事部分调解工作
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对于具体执行案件,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被执行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及肉体受到的伤害是无法用自己的服刑改造能弥补的,使其在内心产生对被害人的内疚,消除被执行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自愿履行其经济赔偿责任。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要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告之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与最终量刑的利害关系,督促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求量刑上的从轻、从宽。其次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极大的特点,可以以情入手,用耐心和真情来打动、感化被告人,说服、疏导被害人,特别是农村法庭,有些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由于知识比较贫乏,对事情只认死理,缺乏与他人沟通的意愿。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力图以民事上的赔偿兑现来消解双方矛盾。 第三突出调解重点。如在农村的一些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缺乏赔偿和履行能力,可把调解的重点放在被害人家人和亲属身上,特别是因邻里纠纷等原因引发犯罪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适当损失,既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还利于被执行人安心服刑改造。最后重视当庭调解,把调处矛盾的“功夫”放在庭前准备阶段,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民事部分的争议焦点等庭审重点,使调解工作直奔主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树立“赔钱减刑”的理念
对于“赔钱减刑”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赔钱减刑”有损公平正义,“赔钱减刑”容易导致出现同罪不同罚现象,有违法律的平等实用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另一种观点是“赔钱减刑”无碍于司法公正,“赔钱减刑”如果它的确是由被害人方提出,或者完全自愿,被告人也真诚悔过,那么因犯罪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赔钱减刑”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与我国提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致的,而且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上规定为“赔钱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赔钱减刑”对已经赔了钱的被告人如果真诚悔罪,而且自身因为犯罪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其家庭也已陷入困境的,应该根据刑法的根本目的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必要时对这类被告人可低于法定量刑幅度量刑。就笔者工作的农村法庭,有些农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身也是其家庭的顶梁柱,一旦被告人服刑,被告人家庭也将陷入困境,也就是说一人伏罪两家贫困。如果“赔钱减刑”那么有些被告人亲属也会出于挽救被告人家庭而帮助赔偿,被告人也可以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获得收入,满足赔偿和自己家庭经济需要。当然法院要做好调解工作,取得被害人谅解。特别对于一些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小,审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及受害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对家庭确实贫困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可以适当的减免刑罚。
三、建立对被害人的补偿救济制度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当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被害人家庭无法获得民事赔偿而身陷绝境。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没有人能为法院的“空判”来“埋单”。现在司法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人民法院的“空判“应该由国家“埋单”,应该建立国家救济制度,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的“空判“应该由社会“埋单”,应该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把对被害人的补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空判”应该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不到位不仅使有些被害人家庭从此陷入了困境,而且使国家法律在人民群众面前失去权威,从而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时,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救济责任,但这种补偿救济应该是被害人本人或家庭确实陷入了困境为前提,可以以当地生活标准为参照,以适当的补偿救济为限度,关于如何补偿救济,笔者认为可以立法,通过立法建立和规范专门的被害人补偿救济制度。首先国家补偿救济一部分,然后其余部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每月或每年支付固定补偿救济的模式进行,具体可以设立专门补偿救济机构和投入专项基金,程序上建立相关制度,把国家和社会补偿标准、比例、方式、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行,对被害人有异议的,应当有救济途径,如可以申请复议。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支付部分,也可以让社会人士参与,接受社会募捐。在国家和社会救济的同时可以以补偿救济机构的名义对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进行再追偿,这样既解决了受害人的困境,也能适当的使国家获得部分费用。
四、实行被告人家属有限补偿责任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不能很好的区分,而被执行人家属又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导致执行不能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陷入困境时,笔者认为尽管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是被执行人本人,但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情况下,可以把被执行人家属作为有限补偿责任的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自己暂时没有赔偿能力,但其家庭其他成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被害人家庭因受害而陷入绝境;3、被执行人在发生犯罪行为前把资产转移给了其家庭成员;4、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人员确认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对这种家属有限补偿责任应该在民法规定的公平责任的基础上,做到公平合理,并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允许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家属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追偿,设立被执行人家属有限责任补偿制度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不因受到伤害而自身及家庭而陷入绝境,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也可以使相关当事人及社会群众明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五、完善相关刑罚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
(一)完善缓刑考验、减刑、假释制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该将刑罚执行与民事执行相结合,可以把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为缓刑考验、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对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应撤消缓刑,不能对其进行减刑、假释。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通过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同时,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但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二)完善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案件执行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将有效地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压力。一是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不动产、动产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使之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二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三是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出于对量刑情节的顾忌和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期待,在履行义务时会比较积极,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兑现极为有利。(三)设立劳役执行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条件的被执行人,通过劳务的方式来履行赔偿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须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单位:易青洪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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