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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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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打击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而打击刑事犯罪,一靠破案,二靠取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然而,人们历来关注刑事破案工作而很少关注刑事取证工作。去年以来,媒体陆续大量报道了一些“因非法取证等原因引起的冤假错案”和一些“因证据不足而被判处无罪”的案例,预示着人们开始关注刑事取证问题。同时,这说明当前刑事取证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宗翠平连环杀人案』是一宗取证难度很大而取证工作又相当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其取证行为的分析,发现其成功的秘诀是侦查人员做到了“七个坚持”,即坚持依法取证原则、坚持及时取证原则、坚持全面取证原则、坚持科技取证原则、坚持务实取证原则、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而这“七个坚持”实质上就是科学取证的具体要求。因此,只有努力做到“七个坚持”,才能进一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而进一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对依法治国、保护人权以及有效打击犯罪均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对照这“七个坚持”,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还存在非法取证、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全面等许多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有民警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只有采取对民警加强教育培训、科学安排办案民警的工作任务、加大取证科技投入、加强对取证工作的监督力度等方法,才能尽善尽美地做到“七个坚持”,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科学取证若干思考
引言
取证工作不但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成功诉讼、打击犯罪的基础。当前,刑事取证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非法取证、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全面等等。由此,有的案件已经破案,但因证据不足而处理不了犯罪嫌疑人而造成疑案悬案;有的案件已经判决结案,而经过若干年后却发现为冤假错案。从而导致了一些真正的罪犯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一些好人却受到冤枉的悲剧。日前,媒体大量报道的《因证据不足广西三被告死刑改无罪》《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冤案是怎样造成的?》等文章,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大多数案件的取证行为是成功的,而其中不少案件的取证行为是经过法制、预审部门的监督指导,修修补补才取得成功的。实践证明,存在以上问题之主要原因,是一些侦查人员没有做到科学取证或者科学取证能力不强。那么,我们能不能从一些成功的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总结一套科学的取证方法,然后针对当前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对策不断提高科学取证能力,从而使好人不受到冤枉、使真正的罪犯得到依法制裁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下文介绍的『宗翠平连环杀人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
一、对『宗翠平连环杀人案』取证行为之分析
2003年8月1日与2004年9月14日,在温州市的瑞安和瓯海先后发生了两起故意杀人案,这两起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同一女人——宗翠平。这个女人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她在前案中中途翻供、在后案中自始自终拒不承认故意杀人行为,从而使侦查人员的取证之路困难重重。但经过侦查人员的不懈努力,最后的判决书证明了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胜利的。因此,这两起案件的取证行为很值得分析,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之案件概况
1、『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一』之案件概况。2003年8月1日,瑞安市飞云江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而后经瑞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确定,这是一起杀人移尸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2003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有水(男)、宗翠平因怀疑所经营的顺心清洁服务社的生意被其服务社原雇员被害人祝金侠(女)拉走,即预谋以殴打的方式教训被害人祝金侠。7月27日,被告人李有水以看房为名,从一房屋介绍所骗取温州市下吕浦某欲出租的空置房607室的钥匙并予以配制。7月30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李有水、宗翠平叫犯罪嫌疑人司晓华(女)以“客户”的名义,将被害人祝金侠约到607室打扫卫生,而将其杀害。而后,他们将被害人祝金侠的尸体装入事先准备的瓦楞箱内,雇了一辆出租车,移尸至瑞安市,并将其扔进飞云江。
2003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有水、宗翠平、司晓华均因顺心清洁服务社的员工倪玉娟举报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4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宗翠平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2004年6月23日,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宗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二』之案件概况。2004年9月14日上午,租住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某出租房202室的宗翠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凌晨遭到五名蒙面男子入室抢劫,室友倪玉娟被抢劫犯殴打致死,并且被抢手机一只。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宗翠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就对举报人倪玉娟恨之入骨。她认为,如果倪玉娟不举报,她和男朋友李有水也许能够逍遥法外。2004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外的宗翠平起意报复倪玉娟,而后以雇倪玉娟带其孩子为借口,将倪玉娟从北京骗到温州市,并和宗翠平同住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某出租房202室。
同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宗翠平到温州市十里亭劳务市场门口,找到生活无着落的犯罪嫌疑人刘胜利(男),以2000元的佣金雇刘胜利殴打被害人倪玉娟,并许诺打得越重佣金越多。而后,宗翠平和刘胜利多次秘密预谋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某出租房202室殴打被害人倪玉娟的时间和方法,宗翠平还给了刘胜利500元定金和202室的防盗门钥匙,并指使刘胜利准备绳子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胜利根据宗翠平的唆使和暗示,潜入该出租房202室,伙同宗翠平将被害人倪玉娟掐死。杀人后,宗翠平示意刘胜利拿走倪玉娟的手机以便联系,并给了他800元人民币,叫其去买一辆三轮车,等到天黑时来运走尸体。
2005年4月2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宗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宗翠平连环杀人案』的取证工作之分析
1、对『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一』取证行为之分析。经分析,该案取证的主要难点,一是宗翠平从该案侦查的后阶段开始翻供。直至法院开庭审理,宗翠平都自始至终辨称:其根本没有和李有水预谋教训被害人祝金侠,并且,李有水杀死祝金侠时其不在现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口供是其一时惊慌说错了。二是死者以及其遗留物被扔进飞云江,一些证明案件事实的关联证据已经被江水毁灭。
该案取证的主要不足方面是,在现场勘查时没有发现和提取宗翠平到过现场的痕迹物证。这样,宗翠平在翻供后,使案件的查证工作陷入低迷。
该案取证的主要成功方面,一是取得了李有水在某店购买瓦楞箱的证人证言;二是取得了李有水在杀人现场留下的一枚汗液指纹;三是在公安侦查前阶段,取得了相互印证力比较强的三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四是本案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排除了各合理疑点,形成了一个结构比较严密证据体系。这就是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审判,虽然经过波波折折,但最后还是能够使三被告人得到依法惩处的关键。
2、对『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二』取证工作的分析。经分析,该案取证的主要难点是,宗翠平自始至终不承认有杀死倪玉娟的意图,也不承认指使刘胜利杀死她,更不承认在案发当时与刘胜利一起掐死倪玉娟——案发当时现场只有三个人,一个死了,其他两个供述矛盾,谁的供述是真的?除了刘胜利的供述之外,其他还有什么有力证据证明宗翠平于案发当时在干什么?
该案取证的主要不足方面是,在现场勘查中一直找不到倪玉娟所披戴的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金戒指一枚,失去了一个重要物证;对宗翠平、刘胜利、倪玉娟的指甲剪取没有及时制作提取笔录,而让他们当场签名认可,致使DNA鉴定结论差点成为非法证据而失去证据效力。
该案取证的主要成功方面,一是及时调取了关于宗翠平欲报复倪玉娟动机方面的证人证言,证实了宗翠平具备作案主观要件;二是及时调取了关于案发当时从现场发出凄惨救命声的证人证言以及手机、钥匙等重要物证,使得刘胜利的供述得到印证;三是及时提取了宗翠平、刘胜利和倪玉娟的指甲污垢,送做DNA检验,该DNA鉴定结论更加佐证了宗翠平(伙同刘胜利)与倪玉娟厮打的事实;四是本案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排除了各合理疑点,形成了一个结构比较严密证据体系。这也是本案诉讼取得成功的关键。
(三)『宗翠平连环杀人案』取证行为之科学性
宗翠平连环杀人案的侦破和取证工作的过程,给人的感受是取证的难度远远高于破案的难度,但最后又是成功的。特别是『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二』,这是一宗被告人“零口供”而被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件,也是在温州市的诉讼史上首例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要么“存疑不诉”,要么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其主要的原因基本上都是取证没有到位,使法官对案件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真实与侦查线索所推测的客观真实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而坚持了“慎杀、少杀”的原则。同是实施了罪该判死的故意杀人行为,为什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不一样?关键的区别是,前者取证工作比后者更加科学、更加成功。其秘诀可归结“七个坚持”:
1、坚持依法取证原则。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遇到宗翠平“翻供”、“拒不承认”的困难情况,办案民警清醒地坚持依法取证,自始至终没有对宗翠平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体现了取证工作的合法性。
2、坚持及时取证原则。案发后,为了抢时间,大多数侦查员接连三天三夜吃住在案发地派出所,孩子发烧了也没有回家。侦查人员这样夜以继日地开展取证工作,体现了取证工作的及时性。
3、坚持全面取证原则。细致是全面的基础,全面是细致的目的。案发后,现场勘查人员对现场以及周围开展了地毯式的勘查,从里到外,从外到里,仔仔细细地做了一遍又一遍;外围调查人员对相关群众开展了地毯式的认真访问,白天碰不到晚上上门,无一遗漏,近至现场周围,远至省外。这些取证行为,都体现了全面细致性。
4、坚持科技取证原则。在『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一』中,侦查人员提取了李有水在杀人现场留下的一枚汗液指纹;在『宗翠平连环杀人案二』中,对宗翠平、刘胜利和倪玉娟剪取的指甲及其污垢送省公安厅技术部门做DNA检验。这些取证行为,都是靠科技手段来实现。
5、坚持务实取证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专案组对依法取证、及时取证、全面取证等方面的要求,没有片面理解,而是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如对宗翠平的审讯,专案组既不对其刑讯逼供,也不对其笑脸对待;对现场的走访排查,专案组既做到了“夜以继日”,又做到了给参战民警以充足的时间休整;对被扔进飞云江的被害人祝金侠的遗物和对可能被扔进现场的抽水马桶后冲进排污管的被害人倪玉娟所披戴的金修饰等证据,专案组考虑了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实际,没有采取要用极大司法成本的“抽水挖泥”、“拆房开管”之方法来取证。这些取证行为都体现了务实性。
6、坚持依靠群众原则。案发后,一方面,侦查人员立即张贴《通告》,向群众公布案情,发动他们积极举报破案线索;另一方面,立即组织力量对现场周围群众进行走访,面对面地启发他们反映破案线索。通过这样的工作,侦查人员取得了关于被害人发出呼救声等重要证据,这就是依靠群众的结果。
7、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注重证据之间的吻合性,对宗翠平的无罪辩解而产生的合理疑点,均能查证予以排除。最终使全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该案的取证行为之所以取得更加成功,是因为做到了“七个坚持”,是因为其取证的方法、手段更加科学,即做到了“科学取证”。所谓科学取证,是指用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七个坚持”,即坚持依法取证原则、坚持及时取证原则、坚持全面取证原则、坚持科技取证原则、坚持务实取证原则、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其中,坚持依法取证原则是确保证据可采性的法律前提;坚持及时、全面取证原则是科学取证的基本要求;坚持科技取证原则是科学取证的技术保障;坚持务实取证原则和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分别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与“群众路线”的方法论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是科学取证的最终目的。
二、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那种“重破案轻取证,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及其做法,在新形势下已经寸步难行。要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
(一)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作为诉讼活动核心和基础的取证工作,对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取证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诉讼活动的成败;诉讼活动的成败,直接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是有效开展诉讼活动,有效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保证。因此,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依法取证是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的法律前提。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只有做到依法取证,才能使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可采性;另一方面,只有做到依法取证,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在取证工作中侵犯人权。关于这一点,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精神实质是和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的法律前提是一致的。因此,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三)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是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
公安以打击犯罪为主业。打击犯罪工作,一靠破案,二靠取证,二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破案的功能是通过寻找线索来断定谁是犯罪嫌疑人;取证的功能是通过调取证据而为处理犯罪嫌疑人提供事实依据。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也是整个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如果取证工作没有达到要求,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有的案件虽然达到了批准逮捕的要求,但在移送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查或者存疑不予起诉;有的虽然由公诉人向法院起诉了,但证据不足被判处无罪;有的还发生错捕、错判等冤假错案等等。诸如此类,大部分原因都是没有做到科学取证或者科学取证能力不强所致。因此,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努力做到“七个坚持”,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只有努力做到“七个坚持”,才能使所取证据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才能使要证的犯罪事实具有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才能使要证的犯罪事实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最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三、当前公安机关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公安机关在科学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取证主体方面的问题与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问题与原因。
(一)当前公安机关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仅为35%左右,刑事拘留转逮捕率为75%左右,移送起诉退查率也不尽人意,并且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科学取证能力不强。归结起来,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
1、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中国《诉讼法大辞典》给“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非法取证,包括取证主体非法、取证程序非法、证据内容非法、证据形式非法等四个方面。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非法,所取得之证据就为非法证据。在当前公安工作中,非法取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随意检查、随意扣押、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得言词证据等等。其中,以刑讯逼供行为危害最大,屡见报端。
2、取证不够及时。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永恒的,有些事物的出现甚至是转瞬即逝。及时取证是全面取证的时间要求。不少证据如果提取不及时就会灭失而无法提取,或者变质变样而失去证据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取证不及时的主要表现有:一些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出警不及时而使一些证据灭失;一些民警到现场勘查时,不及时提取证据而使一些证据变质变样;一些民警在办案时没有及时对案发现场目击证人的进行调查,后来由于人员的流动性而造成无法弥补;一些民警对需要鉴定的检材的提取不及时(如强奸案件被害人阴道内的精斑等)而造成无法做出DNA鉴定结论等等。
3、取证不够全面细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证据的形式为七种,具有多样性。各种证据形式对证明案件事实都十分重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案件证据采集不全面、不充分是一个普遍问题。
一是收集证据的广度不够。有的民警只注重对言词证据的调取,不注重对发案现场勘查,如一些抢劫、抢夺等发生路面的案件,经常缺少《现场勘查笔录》;有的民警只注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等言词证据的调取,不注重提取检材做鉴定工作,如一些强奸、杀人案件,经常缺少《DNA鉴定结论》;有的民警只注重调取有罪、罪重证据,不重视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等等。
二是收集证据的深度不够。有的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勘查不深不细,采痕率低,导致一些有效证据没有采集;有的民警在提取言词证据时,对重点问题问得不深不细,导致证据之间的吻合力不强;有的民警在取证时,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记录,不做进一步的辨认工作来固定、深化口供等等。
4、取证科技得不到推广应用。近几年来,公安科技发展较快,如指纹库、DNA库的建立和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对侦查工作起了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技术,公安机关获取了不少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破了不少案件,抓获了不少已经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科技还没有在基层办案单位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
5、取证行为不切实际。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办案单位,片面理解依法取证,为了做到不“刑讯逼供”,对一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客客气气,礼以贵宾,结果导致审讯工作毫无效果,给破案打击工作造成损失;一些办案单位,片面理解全面取证,不顾司法成本,对所有的证据一一采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一些办案单位,片面理解及时取证,为了尽快破案、尽快结案,随意剥夺民警的休息权而打疲劳战,结果适得其反。
6、发动群众不够到位。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对占很大比率的中小案件,不重视发动群众工作、走访群众工作,只是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导致一些知情群众得不到及时发现,使一些重要证据流失。
7、忽视排除合理怀疑。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侦查人员主观臆断性比较强,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对证据中反映出来的合理疑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所产生的疑点,不努力去调查排除,往往由此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的结果。
(二)当前公安机关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导致上述取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取证主体的自身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如素质问题、水平问题、意识问题等;有的是取证环境的客观原因引起的,如警力问题、经费问题、装备问题、领导的重视支持程度等。
1、有些取证问题的原因是由侦查人员自身方面引起的。第一,一些民警业务素质不高,而导致取证能力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民警由于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案件性质认识模糊不清,不能从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来取证;有的民警对案件的重点、难点看不准,在取证工作中“胡子眉毛一把抓”;有的民警对法定取证程序不熟悉,心中没底,手忙脚乱;有的民警对现场勘查技术不熟悉,发现不了一些痕迹物证或者发现了而不能有效提取等等。第二,一些民警人权意识淡薄,而导致侵权现象的产生。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民警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具有心理上的优越感,从而产生“特权思想”。“特权思想”的产生,随之而来的是“人权意识淡薄”。由此,一些民警在取证工作中,产生了刑讯逼供、随意抓人、随意搜查检查等等侵犯人权、非法取证的现象。第三,一些民警程序意识不强,而发生非法证据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民警认为只要案件破得了,程序简化一点没关系;有的民警认为只要执法公正,程序倒置也没关系;有的民警认为,只要执法没有私心,程序非法也没关系;有的民警认为程序太多太死,影响了取证工作的效率;有的民警认为,程序法太超前,实体法太落后等等。这些错误意识的存在,也是导致发生非法取证的重要原因。第四,一些民警证据意识不强,而忽视及时、全面取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的含义、种类和特性理解不深,有的只注重破案抓人而不重视及时取证工作;有的错误地将证据与“口供”等同起来,只要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就认为案件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收集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和巩固。第五,一些同志在思想上不重视科技取证,致使取证科技得不到推广应用。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领导认为具有“能省则省”的思想,认为这些年没有取证科技装备也都是这么走过来了,而不积极购买科技设备;有的侦查人员受“口供中心主义”影响,认为言词证据能够代替科技证据;有的侦查人员具有“怕麻烦”思想,认为科技取证手续比较麻烦,而不积极采取科技取证手段。第六,一些民警对依法、及时、全面、科技取证的含义片面理解,取证工作缺乏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民警对依法取证片面理解,认为严禁刑讯逼供,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严肃讯问;有的领导对及时取证片面理解,认为“及时”就是“马不停蹄”、打疲劳战;有的民警对全面取证片面理解,认为“全面”就是面面俱到;有的民警对科技取证片面理解,认为“科技”是万能的而可以代替其他取证形式等等,这些都是取证工作缺乏灵活性的表现。第七,一些民警群众意识不强,导致取证工作脱离群众。近几年来,由于一些民警群众意识不强,平时不注意和群众搞好关系,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辖区群众的关系不够融洽,因此,在破案取证时,在思想上有点怕群众,不太愿意深入群众调查取证。第八,一些办案民警诉讼意识淡薄,不及时排除查证事实的合理怀疑。在实际工作中,案件的合理疑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关于无罪或者罪轻之辩解所产生的合理疑点;二是证据之间、证据与要证的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点。一些民警由于诉讼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证据充分,印证点多,存在少量的疑点没关系,而不去认真地查证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果导致这些案件在法庭上争辩时,漏洞百出,弱不经攻,不得不以败诉告终。
2、有些取证问题的原因是由客观执法环境方面引起的。第一,一些群众的市场经济意识增强,为取证工作增加难度。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群众的思想意识确实发生了一些改变,“有偿提供案件线索的意识”逐渐增强,导致公安机关在科学取证工作中,时而出现群众发动工作效果不太明显,也打击了一些民警的积极性。第二,由于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使取证科技还得不到推广应用。在实际工作中,指纹库、DNA库等高科技装备的建立和运用,需要大笔的经费支持。如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虽然已有能力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的采集和比对工作,但DNA的鉴定设备只配备到省级公安机关以上;在一些经济落后地方,一些派出所连传真机也没有,根本没有经费配备电脑、配备指纹采集机。第三,一些办案单位警力严重不足,使民警的取证工作缺乏时间保证。当前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要求日益严格,一线执法单位警力严重不足,这是有识之士的共识。由于警力的不足,案多人少,办案民警为赶时限,有的不得不放弃一些基本证据的采集,有的不得不放弃对一些证据做进一步深入的印证性调查等等,导致案件质量不高。第四,一些单位领导监督指导工作不力,而使案件质量不高。一些单位对办案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一些单位领导对执法办案不重视,没有将执法办案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二是一些单位领导自身的业务水平不高,而对民警的执法办案指导监督不了;三是一些单位领导忙于应酬,用于指导监督执法办案的时间不多;四是一些单位确实是案件太多,使领导无法全面进行指导监督。
四、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的若干思考
综上所述,要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就必须努力做到“七个坚持”。针对当前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公安机关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尽善尽美地做到“七个坚持”,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办案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供主体素质保障
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的根本取决于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理念,要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民警全员培训与分警种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教座培训与座谈讨论相结合;考核评分与知识竞赛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网上答疑相结合等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供主体素质保障。
1、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知识水平。通过教育培训,使民警深入理解证据的含义;理解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内涵;理解证据的法定形式和提取要求;掌握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掌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与联系;增强民警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辨别力,使民警开展取证工作具有正确的导向和真正的本事。
2、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依法取证意识。依法取证,靠的是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程序意识。通过教育培训,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进一步提高了,才能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克服特权思想;引导他们牢固树立人权意识,避免发生刑讯逼供、随意搜查等非法取证侵犯人权之行为。通过教育培训,民警的程序意识进一步增强了,才能使民警熟悉程序规定而有条不紊地开展取证工作;才能使民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而确保其所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3、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的时间意识。任何证人、被害人都有流动性,如果不及时调取其言词证据,就可能因找不到他而无法取证;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都有记忆上局限,如果不及时询问,就有可能因其记不清楚而使证明力减弱;任何物证、书证都有其保持现状的寿命,如果不及时提取就有可能变样甚至消失。因此,要教育民警增强时间意识,及时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增强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才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4、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的全面取证意识。通过培训,引导民警克服主观片面观念,增强全面取证意识,使全面取证工作做在前头、做得到位。防止因没有全面取证而出现取证返工,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因没有做到全面取证而出现案件移送起诉退查,导致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不高;防止因没有做到全面取证而出现证据不足,导致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捕不了、诉不了、判不了。
5、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的科技取证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理解科技取证的重要性和局限性。既要努力发展取证科技而大力开展科技取证;又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开展科技取证,而不能绝对依赖于科技取证。
6、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的务实取证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取证、科技取证、及时取证以及全面取证,都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方法论的指导下开展,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防止极端化。
7、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的群众意识。公安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通过教育培训,要使民警彻底整改在群众面前摆架子、耍威风的不良习惯,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带着深厚的感情为民办事,团结好群众,密切警民关系。团结群众、相信群众,是依靠群众的基础和前提。
8、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民警的诉讼意识。在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法庭处于中立地位。民警在取证工作中就要树立法庭争辩意识,在争辩意识的指导下开展取证工作,最终使所取的证据,经得起被告人和其律师的辩驳和质询的检验。
(二)向办案单位倾斜警力,科学安排办案民警的工作任务,为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提供警力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刑事办案工作主要由县级公安局的刑事侦查大队和派出所承担,而基层公安机关警力紧缺,是我国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工作任务过重,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只有适当增加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才能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高警力保障。
1、适当增加基层派出所的办案警力。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派出所还要承办通过群众扭送、巡逻发现、基础工作发现等途径破案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为全局刑事案件的50%左右,而派出所的警力仅占全局警力的30%左右。但是,派出所民警的日常工作还有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安全防范、值班备勤等工作,真正用于办案的时间仅占四分之一左右。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治安复杂的地区,派出所民警疲于奔命,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派出所办案警力,缓解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充沛的精力来办案取证十分必要。
2、适当增加基层刑侦中队的办案警力。县级公安机关的刑侦大队一般配置有“六队二室”,“六队”是指重案、反两抢、信息、情报追逃、办案指导及责任区中队等六个中队,“两室”是指刑事科学技术室和警务室。其中只有重案、反两抢、责任区中队是办案中队,其所承担的案件为全局的45%左右,而其警力仅占全局的10%左右。而且他们大多还要承担破案和刑事基础工作,真正用于办案取证的时间仅为二分之一左右。实践证明,基层刑侦中队的警力不足,是其科学取证能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只有根据各地治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基层刑侦中队的办案警力,才能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
3、适当增加预审部门的办案警力。二十世纪末,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侦审改革以后,原来的县级公安局的预审科改为“预审办案指导中队”挂靠在刑侦大队下面。在实际工作中,该改革改的是其名称和机构归属,而职能并没有变。因此,它既要对派出所和刑侦中队移送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又要指导和参与进一步完善证据工作。具有审核把关、业务指导、完善证据、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五大职能。但是,由于机构归属等原因,其警力不足问题总是得不到重视。因为,在刑侦大队里,领导对承担破案任务的重案中队、反两抢中队、责任区中队的关注度总是比承担“预审”任务的“预审办案指导中队”高。据不完全统计,在经济发达地区,“预审办案指导中队”的年人均办案达100宗左右,民警往往疲于奔命而无暇顾及证据的“细加工”工作。实践证明,预审员的年人均办案为60宗比较科学。因此,只有适当增加“预审办案指导中队”的办案警力,才能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
4、对现有警力进行科学评估合理安排,向潜力要警力。实践证明,有的民警擅长破案而不擅长取证;有的民警擅长取证但不擅长破案;有的民警擅长基础工作而不适应办案;有的民警则擅长办案而不适应搞基础工作等等。不同的民警有不同的特点,其水平、能力、特长、爱好、性格等均不相同。因此,要根据民警的不同特点,科学安排其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在办案分配上“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挖掘其潜力,做到向潜力要警力。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科技投入,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供技术保障
“粮草”不足,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的普遍困难。但是,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需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就需要经费。因此,各级公安机关都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经费到位。
1、要将一些科技装备配备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一靠创造发明,二靠推广应用。但当前我国刑事技术的主要瓶颈不是发明创造,而是推广应用。如DNA鉴定、声纹鉴定、电子物证鉴定、理化物证鉴定等技术仅配备到省级公安机关以上;毒化毒品鉴定、枪弹痕迹鉴定、文件检验、视听资料检验等仅配备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但是,大量的取证工作都是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做。将检材送到市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主要有两个缺点:一是费用大,二是时间长,这两点均不适合“经费紧缺”与“办案期限短”的实际情况。因此,将这些装备配备到县级势在必行。
2、要确保物证鉴定所需的经费支出。做物证鉴定不像提取言词证据那样费用低廉,而是需要很大的经费支出。如做一个DNA鉴定,对外收费是两千元以上,而其成本也要五、六百元,再加上侦查人员送检来回差路费支出,费用至少要一千元以上。因此,要确保科技取证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经费的到位是必备条件。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力度,排除非法证据,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供安全保障
今年以来,以“湖北京山农民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北唐山狱警李久明故意杀人案”为典型的、曾经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分别由于“死者复活”、“真凶现身”而使案件真相大白。在惊诧之后,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引起佘祥林、李久明被错抓错判的原因是什么?且看樊崇义的文章——《健全刑事证据规则不能再拖》中的内容:“……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女尸是否为被告人佘祥林所杀,它同本案的关联性,应该说是不难确定的。其错误结论的产生可以说是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严格地确立和执行,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非法取证……”
从这篇文章中不难得出结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力度,排除非法证据,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提供安全保障,是何等的重要。
1、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监督力度。要保障公安机关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在执法中滥用权力,就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内部的监督。首先,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专门行使监督权。其次,要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再次,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推动内部执法监督的开展。
2、全面实行个案质量评判制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个案质量评判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民警的办案流程进行监督、审核、评判,并将评判结果记入基层执法单位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以督促其整改而提高办案质量的活动。只有将个案质量评判活动制度化、日常化,并将其结果与奖惩挂钩、与年终考核挂钩、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挂钩,才能不断增强民警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才能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3、下狠心整治非法取证现象,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供安全保障。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以“合法”为前提,只有做到“合法”,才能使科学取证具有安全保障。要做到“合法取证”,首先要下狠心整治“非法取证”现象。
整治非法取证现象,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首先要抓教育。通过教育,提高民警的人权意识和依法取证的自觉性。其次要抓源头。前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正在北京、四川等一些地方试行对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活动采取“全程监控录像”、“全程陪同律师”等措施,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这些都是抓源头防范非法取证现象的有力举措,其成败主要看能不能有有力的措施予以落实。再次是抓惩罚。非法取证导致的后果,大至冤枉好人,造成冤假错案;小至使证据无效,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泡汤或者返工取证。当前,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处理力度很大,如“河北唐山狱警李久明故意杀人案”,目前已有七名民警被追究责任。但对还没有造成冤假错案的,即对那些“返工取证”的、“案件泡汤”的,目前还没有相关有力的措施予以处罚。因此,要整治非法取证现象,不但要处理刑讯逼供行为,还要对那些人为地采取其他非法取证行为,要根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等级予以处理而为提高公安机关科学取证能力提供安全保障。
结束语
公安机关的刑事取证工作,大多数依靠基层民警来完成。实践证明,在目前还没有证据的收集、调查规则,审查判断、质证规则,交叉询问、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刑事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在取证工作中的自主权比较大。如果他们积极地依法地开展取证工作,可以更有效打击犯罪活动;如果他们在取证工作中消极对待,有的因为证据灭失而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有的虽然可以补充取证而浪费了警力财力;如果他们非法取证,有的会发生错捕错判而造成冤假错案,有的因为证据无效而释放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因此,民警的思想素质、办案水平、取证能力、时间保障等因素对取证工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当前基层民警的素质、水平、能力高低不一,总的来说离科学取证的要求还存在许多差距。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对“素质教育”、“倾斜警力”、“科技投入”等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在短时期内无法有效解决“素质教育”、“倾斜警力”、“科技投入”等问题的情况下,各基层单位领导要避免“等”、“靠”的思想,窃以为只要做到两个“要”,是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比较有效地提高民警之科学取证能力的,即一要靠领导的激励和民警自身的智慧,积极开展取证工作;二要靠领导的监督和民警自身的素质,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上时间仓促,本文难免存在很多不足。笔者诚心希望各位对科学取证课题感兴趣的朋友来电来函切磋指点;同时,虚心接受各位高人对笔者提出批评意见!
【作者介绍】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办案指导中队指导员。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4、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5、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6、樊崇义《健全刑事证据规则不能再拖》,2005年4月21日《检察日报》。
7、毛立新《“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法律教育网·刑事诉讼论文。
8、陈光中《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教堂。
2005年7月21日《法制日报》第四版。
见2005年04月07日《人民网-法治观察》: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后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被害人张在玉回到家中。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江苏人,72年出生,高中文化。曾经在温州街头乞讨,后与男友李有水一起创办清洁服务社成为小老板。
北京人,女,56年出生,离婚。她因佩服宗翠平从乞丐创业成为老板的经历,而慕名而来在其公司打工。
指犯罪嫌疑人自始自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存在合理怀疑而不予起诉。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祠相当。合理怀疑,并非任意妄想的怀疑。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224页。
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公约》,我国于1988年加入,成为缔约国。
详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证明能力:又称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证据能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第65页。
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光中的文章《诉讼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
实践中是指民警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然后针对不足补充调查取证而进一步完善证据之行为。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3~7天,最长为30天。由此办案期限相应受到限制。
见2005年2月28日《新浪网-新闻中心》:2002年7月12日,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因唐山7·12入室杀人案被捕入狱,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经侦查发现该案的真凶为关押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的杀人犯蔡明新。同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见2005年4月8日检察日报第二版。
作者:陈忠雷
来源: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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