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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引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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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信息引导侦查是时代的命题。由于社会正从工业化向信息化演进,由于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的必要性,由于侦查与信息主导地位的嬗变,由于侦查工作的内在需求,要求在这一特殊的时代必须走信息引导侦查之路。而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必须搭建网络化工作平台,必须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必须开展侦查基础工作,全面搜集可资利用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存储、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必须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主体素质,必须更新工作工具,改变工作环境,进行科学管理,充分利用科技,必须对信息进行充分的利用,走数字化侦查之路。
【关键词】信息;侦查
一、问题的提出
当社会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当社会从工业化向信息化演进之时,人们渐渐地认识到有某种因素正在制约着侦查战斗力的提升。由于“侦查方式”的落后,由于构成侦查战斗力的某种要素的弱化甚或缺失,侦查主体总是在艰难而被动的环境下苦苦地应对着复杂的犯罪。
渐渐地,人们也认识到了“侦查方式”落后的原因,认识到制约侦查战斗力提升的因素。感觉到,在“信息社会”里,在动态化的社会环境下提高“信息要素”地位的重要性。
近几年,由于对网络化环境为人们提供信息的便捷性的趋同认识,人们对“信息核心说”,“以信息引导侦查”等理念的认识也渐渐趋向一致,并相继提出了一些与“信息引导侦查”相类似的观点。2000年9月,汤强同志提出要掌握应对犯罪的主动权,必须构建现代化刑事犯罪信息系统,形成全国性犯罪情报信息网络,解放被束缚的警力,从整体上提高刑事侦查水平。[1]2003年5月,欧三任同志提出以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为主导的新的社会生产力,侦查工作本身的内在规律以及侦查工作面临的低效率的粗放型的侦查模式的变革,都要求必须建立以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运行机制。[2]同年,李亦农同志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数据库的建立,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社会组织结构的转型以及犯罪情报管理体制的变化,提升了犯罪情报的客体功能,使犯罪情报在侦查实践的主客体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之观点。[3]2004年,又有若干篇类似的文章发表在《中国刑事警察》及其他的一些学术刊物上。[4]在这些文章里,作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提出建立以犯罪情报信息为主导的新型现代化侦查模式的重要性,并从实践角度出发对如何实现信息引导侦查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
应该说,“信息引导侦查”并无标准或确切的含义。上述一系列观点应该都是对“信息引导侦查”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具体表述。如果我们对“信息引导侦查”作一个稍微科学的界定的话,可以这样理解:即在侦查与犯罪信息的关系中,应将犯罪信息提升到主导的地位,并在实践中,以犯罪信息为主导建设新型侦查模式和运行机制。
在上述提及的文章及其他一些文章里,作者从不同角度对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及其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述。但细读这些文章。笔者发现,即便通过这一系列的文章也未能清晰地回答在现代社会为何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对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的论述还欠缺深入、全面。同时,这些作者普遍存在从小角度看问题的通病。他们或者只是从本部门出发去论述,或者只是从一个地区出发去阐述。而最为不足之处在于对如何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只是停留于表面的、泛泛而谈的状态。
因此,笔者选择信息引导侦查之命题,试图对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作一个更为深入全面的论述,同时对如何实现信息引导侦查进行系统的阐述。
二、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
(一)社会正从工业化向信息化演进
信息社会也叫后工业社会,或称信息化社会,是指“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中,物质和能源是主要资源,所从事的是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信息经济活动迅速扩大,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信息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构成社会信息化的物质基础。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是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5]
“人类经历了17世纪以蒸气机为代表的第一次产业技术革命,和19世纪以电力和内燃机为代表的第二次产业技术革命之后,经过100多年的技术积累、物质积累和制度积累之后,在20世纪50年代终于孕育了一轮新的产业技术革命。”[6]这次新的技术革命“通过以微电子、软件、通信、网络、计算机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兴技术及产业的崛起,形成了以高度发达的信息采集、存储、传输、显示、处理为核心的信息产业为主导,以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为链条的产业链”[7],从而形成信息产业。“在这一过程中,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智能技术与通信技术、感测技术和控制技术融合在一起,形成具有信息化、智能化和综合化特征的智能信息环境系统,以有效地扩展人类的信息功能。在人类认识、改造世界的信息实践活动中,信息技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起构成了实现人类所需要的信息功能的信息技术群,这也成为人类制造智能工具的基础。”[8]而智能工具的使用提升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改变了人类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生产方式、交易方式和生活方式,使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演进。
我们正生存在一个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演进的社会中,“信息化在全世界掀起了巨大的浪潮,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在制定自己的信息化战略,以使自己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中有一席之地,不至于落后。”[9]信息技术革命“使得人类能够利用各种传感技术来取得信息,延长感觉器官收集信息的能力,将人类的感觉延伸到人力不及的微观世界和宏观世界以获取信息;人类用各种通信技术来传递信息,延长传导神经系统传递信息的能力;人类用各种电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来处理和加工信息,延长思维器官处理信息和决策的能力,更好地处理和再生信息;控制技术是效应器官的延长,包括一般的伺服调节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其目的是更好地应用信息,使信息能够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0]
(二)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
这就是我们所处的生存空间。当信息化浪潮席卷而来之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理性地去应对。一方面要正视已经席卷而来的浪潮,另一方面应因势利导,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运用智能工具来提升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其他。如若如此,就可以实现用最先进的工作工具、工作方式,去营造最佳的工作环境,去结成最佳的工作关系,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各个层次,各个角落,各行各业,概无例外。
就侦查工作而言,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已经知道,信息化的浪潮正在席卷而来,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都时时感受到了“她”的存在。尽管如前所述的那样,各个行业如果忽视信息革命的到来,那么,它们必然处于被动。但是,由于行业特征不同,信息化对它们的影响毕竟是有区别的。有的行业,当信息化浪潮到来之时,允许它反应迟缓,反应迟缓不会给该行业造成多大的损害。而作为侦查行业,由于其所具备的时代性、智能性、对抗性及信息化等特征,要求从事这一行业需要最及时地去获取最前沿的信息,最尽力地去汲取当代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因而,作为侦查行业在信息化浪潮面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显得特有必要。[11]也就是说,作为从事侦查行业这一共同体内的成员,应及时、全面、充分地汲取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为侦查工作服务,这样才能使侦查工作处于主动地位。但现状并非如此,这一共同体内的成员,在信息浪潮面前反应得并不敏捷,甚至有些迟钝,以至于使侦查工作在信息化社会中陷入被动局面。
(三)侦查与信息主导地位的嬗变
这里说的信息,确切地说应该是指犯罪信息。侦查与犯罪信息的关系密不可分。无论是在怎么样的社会环境下,侦查工作都离不开犯罪信息。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地搜集、处理、传递、利用与犯罪有关信息的过程。只不过侦查与犯罪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里它们所处的主导地位是不同的。“传统工业社会环境中侦查与犯罪情报之间,是一种‘侦查主导情报’的主客体关系。即侦查主体的实践与认识活动决定犯罪情报的内容与形式,犯罪情报又规定和制约着侦查的实践与认识,进而达到二者间的对立统一。它是传统工业社会环境下侦查实践的直接现实性、侦查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和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所决定的。”[12]在传统工业社会环境下,侦查实践中信息意识的建立,信息需求的实现,信息过程的完成和各种信息手段的运用等都从属于侦查主体的实践活动。而侦查的实践方式则取决于侦查主体对自然的主观支配态度和对实体物的客观依赖状态,犯罪信息只是主体行为的支配物;在这种环境下,犯罪信息在侦查思维结构中只是占据极为次要的位置,侦查主体往往把犯罪信息看成是消极被动的东西,而夸大自我的意识;在这种环境下,侦查组织结构是建立在分工管理基础上以职能专业分工、严格等级制度和直线式管理为特点的金字塔型结构。这种组织结构按照人在垂直系统中位置的高低来分配犯罪信息的拥有量和使用权限,犯罪信息仅集中在少数高层管理者手中。这种种因素都导致在传统工业社会里侦查与信息的关系是侦查主导信息的主客体关系。
同时,在这种环境下,侦查的路径通常是“从案到人”。即发生了案件,然后侦查主体围绕案件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各种对侦破案件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究竟要获取怎样的信息,用怎样的手段获取信息完全取决于主体的侦查实践与认识。信息也可能随着案件的破获或侦查工作的结束而失去它的功效。而当另一起案件又发生时,新一轮的收集犯罪信息的工作又将开始,而等到案件破获时,这些信息又成为“过期”、“失效”的东西。如此循环往返,犯罪信息在与侦查的关系中,始终处于被“引导”的地位。
而在信息社会,“人们的大部分实践活动从过去以物质和能量为基础的活动平台转移到了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平台,即从物理空间转移到了时空压缩化的电子空间,传统工业社会中以物质性活动为基础,立足于自然物理的空间和时间的人类实践活动开始向以网络环境为基础,以情报为实践活动资料的方向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侦查思维方式的变革、侦查组织结构形态与犯罪情报管理体制的转变,使犯罪情报的客体能动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13]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搭建只是一个经费投入的问题。而随着平台的搭建,犯罪信息的采集、储存、管理、传递、利用,犯罪数据库的开发利用等都将是属于简便之事。侦查主体在网络化环境中占有了空前巨量的犯罪信息并对犯罪信息具有充分的选择性,这样也极大地提升了作为实践客体而存在的犯罪信息能动性,从而完成了犯罪信息由客体向主体的转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侦查思维的方式、方法都发生着质的变化。传统的以概念判断、推理为主要思维工具的侦查思维形式不再占居主导,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的实践思维形式;侦查思维方法,将由网络环境所提供的非线性、实时性、交互性的思维方法取代传统的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实证主义思维方法。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侦查的组织结构减少了传统社会过于复杂的层次,由“金字塔”型向“分散网络型”转变,呈现出扁平化的态势。这一态势较好地适应了信息社会,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组织的灵活性,从而完成了犯罪信息由客体向主体的转化。
同时,在这一社会环境下,由于社会的动态化,人员流动的加剧,信息的急剧膨胀,侦查的路径就不单是“从案到人”。“从案到人”依然是一个侦查路径,但更重要的侦查路径应该是“从人到案”,也就是以情报信息为基础,以秘密侦查、技术侦察为主要手段,以外围调查和内线侦查为基本工作方法,取证在前,适时破案的侦查方式。简言之,就是从信息、手段到线索。[14]在这种状态下,工作的方式应该是立足于网络化环境这一平台,不断地收集犯罪信息,并将信息存储于捆绑在与平台相互链接的相应的数据库中,当开展侦查工作时,主要从数据库里获取犯罪信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在这里,犯罪信息起着主导作用,侦查工作是围绕信息而进行的。
在信息社会,侦查与信息的主导地位发生了嬗变。
(四)侦查工作的内在需求
这一嬗变,是犯罪情况变化的要求,也是侦查工作内在的需求。
侦查是一种社会调查活动,具有社会属性。
“在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案件或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纠纷相对少,案情相对简单。”[15]在这一时期,由于社会处于相对静态状态,人员流动小,犯罪活动往往表现出区域性与简单化的特征。侦查活动常常只须在一定范围内展开。[16]侦查工作的主动与否完全不取决于基础犯罪情报信息的多少。为了取得侦查的主动权通常也无须搭建信息化的工作平台。而且,这一时期的大众普遍持有集体主义的观点。[17]个人价值不重要,人是依附于组织的。因而,在这一时期,最常用、最有效的侦查路子就是当案件发生后,通过常规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公布案情等去破获案件。尽管在这一时期,侦查主体的素质并不会高于现代侦查人员的素质,侦查的技术水平也不如现在,但侦查主体在对付犯罪时却能处于主动地位,破案效率极高。这时,人们无须去关注侦查与信息的关系问题。通常只须真正地投入、按部就班地采取侦查措施就可以实现破案的目的。
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和人员的流动,社会经历了一种从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的转变,这种社会转变造成了犯罪违法的机会增加以及受处罚的机会降低。”[18]同时,与此相伴的是,这一时期也正是社会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演进之时期。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交融在一起,使现代犯罪表现出流动、复杂的特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犯罪活动发生了质的变化。犯罪分子通常采用流动作案的手法;犯罪的随机性远远高于犯罪的因果联系性;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联系;所谓的目击者通常也只是一些匆匆路过的陌生人。这种种因素必然导致信息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犯罪要比传统工业社会的犯罪复杂得多,难以应对得多。而且,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人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取向普遍地从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转变。这些都要求建立一种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侦查运行机制。
这一运行机制就是要对侦查与信息的关系进行重新的定位,要确立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并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
除了犯罪情况的变化要求必须以信息引导侦查外,以信息引导侦查还是当代侦查工作的内在要求。
如前所述,当前及以后,犯罪表现出流动、复杂的特征。一方面,各类刑事案件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各种刑事案件更难“对付”。由此带来的是侦查任务变得异常得繁重。尽管警力不断增加,但警察在犯罪面前总显得被动。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必须从多角度、多层面着手、着力,而在这众多的角度层面中,实现信息引导侦查是核心之问题。
下面我们对实现信息引导侦查是解决问题的核心之观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要扭转当前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根本的出路只能是改变侦查方式,以适应信息社会的侦查方式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方式是侦查能力和侦查关系的有机结合。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我们知道,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它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为其基本要素。而劳动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也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劳动者是首要的生产力。而在现代化的生产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19]
如同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发展一样,侦查方式决定着宏观上的侦查工作进程。如果侦查方式落实,宏观上的侦查工作必然被动,如果侦查方式先进,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那么就能使宏观上的侦查工作主动。
生产方式取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侦查方式取决于侦查能力和侦查关系。如果我们进一步剖析侦查能力和侦查关系便会发现,组织、意识、物质、信息是影响侦查能力的四个基本要素,而构成这四个要素的子要素的不同以及对这四个要素所处地位的不同理解则结成了不同的侦查关系。
组织要素主要指的是侦查主体;意识要素主要指的是管理方式、工作制度;物质要素主要指的是工作工具;信息要素主要指的是信息化工作环境和可供利用的犯罪信息。高素质的侦查主体,先进的管理方式,科学的工作制度,现代化的工作工具,适应信息社会的网络化工作环境,充足可信能够让侦查主体共享的犯罪信息等是使侦查能力处于高水平的保证。而如果上述要素中的某一要素或某些要素存在缺陷就会影响侦查能力,而且缺陷的多少与侦查能力的高低是成正比的。
同时,对四个要素在侦查能力形成的作用的不同认识则结成了不同的侦查关系。这方面的不同认识主要是“侦查主体核心说”与“侦查信息核心说”之争。
在传统工业社会,人们把组织要素看成是核心要素。当然,这种认识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实际的。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证过这个问题。而对信息社会或正迈向信息社会的社会而言,对核心要素的不同把握则会直接影响侦查的关系,最后影响侦查能力。在信息社会或正迈向信息社会的社会里,网络化工作环境的状况,信息的数量质量,信息的共享度等直接决定着主体的思维方式、工作工具、侦查技术含量等,进而左右着侦查的方式。
下面,我们进一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论证。
从侦查实践过程看,侦查是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0]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搜集情报信息,不断地分析、传递、利用情报信息的过程。进行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只不过是获取犯罪信息的手段而已。能否快捷地搜集准确可靠的情报信息,能否对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及时的分析并快速地进行传递、利用成为侦查工作的关键。在侦查过程中,信息才是侦查的本质。正因为信息是侦查的本质,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这对矛盾才有了结合点,才形成了互相对立的矛盾。犯罪行为产生犯罪信息,犯罪分子总是千方百计地去掩盖犯罪信息。而侦查行为则是尽其可能地发现犯罪信息,搜集犯罪信息。两者互成了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21]
同时,由于信息是侦查的本质,因而,在信息与其他要素的关系中,信息体现了事物的内在联系,而组织、意识、物质等要素只是侦查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已。既然侦查工作的本质是信息,获取、传递、利用信息则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侦查主体、侦查制度、物质条件等都应围绕犯罪信息这个核心,实行优化组合和优化配置,保证犯罪信息的顺利搜集、整理、储存、检索、传递和利用。在由组织、意识、物质、信息等要素所构成的侦查框架里,组织、意识、物质三要素只有在信息要素的催化下,才能得到有机的整合,从而结成一个牢固的整体,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如果离开了信息要素,那么,这一框架只是没有血肉的躯壳而已。
从侦查工作的基础看,信息要素在基础要素中处于核心位置。通常我们把刑事调查、阵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调控、情报信息等工作当作侦查工作的基础。其实这些基础工作都是围绕情报信息这一要素而运作的。开展刑事调查、阵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调控等工作的目的就是从不同的侧面去搜集情报信息为侦查破案服务,情报信息是侦查基础工作的实质,情报信息乃基础之基础。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侦查机制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近乎本能地把情报工作的基本原理贯穿于侦查破案、贯穿于整个警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之中。在我国香港地区,“情报主导侦查”是其侦查工作的最大特征。国际刑警组织的核心任务就是对情报信息的搜集、加工、整理、管理、传递和利用。在一些建立了现代侦查机制的国家无一例外地确立了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中心地位,走上一条信息引导侦查之路。[22]
二、信息引导侦查的实现
弄清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解决了一个认识上的问题。解决好认识问题之后,工作的重点便是制定科学的信息引导侦查方案,并将方案付诸实施。以微电子、软件、通信、网络、计算机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兴技术为在信息社会里进行信息引导侦查提供了条件,也使科学地制定一个信息引导侦查方案成为可能。
通过对各种要素的考量,我们认为,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重点应把握以下内容:
(一)搭建网络化工作平台。
所谓网络化工作平台是指从侦查工作的需要出发而建设的以违法犯罪信息系统为核心,同时兼容各种大小不等、功能各异的子系统和数据库的网络化工作环境。这一网络化工作环境的营造是实现信息引导侦查的前提,也因为信息化社会所具有的特性而使网络化工作环境的营造成为可能。
平台是展开工作赖以依靠的场所。不同的平台将决定不同的工作方式,影响劳动工具的选择,影响工作的能力和效率。在信息社会里,如果侦查主体依旧只是在传统工业社会条件下的平台上开展工作,那么,所选择的劳动工具必须是原始的,工作的能力必然是低下的,工作必然是低效的。因为在这种平台上开展工作往往块块分割,各自为战,信息独享。这样的工作方式只适应于人员很少流动的传统社会。如果在信息社会,依旧在这样的平台上开展工作就无法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形势了。搭建网络化工作平台是实现信息引导侦查的前提,只有搭建了一定规模的网络平台,信息引导侦查才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在信息社会,由于信息技术革命,由于“信息技术群”[23]的出现,这就为人类制造智能工具打下了基础,而这一切也为搭建网络化工作平台,创造网络化工作环境提供了条件。中国政府已经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中国公安部早已认识到了创建网络化工作环境的重要性,已于1998年提出建设“金盾工程”,并于同年进行调研、立项等基础准备工作。“金盾工程”分为两期,至2007年全面完成。一期工程要重点建设好一、二、三级信息通信网络以及大部分应用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等工程,周期为6年。“金盾工程”一期主要完成公安基础通信设施和网络平台建设。“金盾工程”经过第一阶段为期三年的前期基础建设后正式起步,并于2001年4月被国家计委正式立项,列为国家信息化的重点工程之一,从此,“金盾工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全面建成公安信息通信三级主干网络,在公安部信息中心建立7大基础性、共享性的信息资源库,在2005年年底以前完成列入“一类应用系统”的23个信息系统的建设,基本上完成“金盾工程”主体建设,既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又满足政法机关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再利用两年的时间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公安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二期工程主要任务是完善三级网及延伸终端建设,全面完成基础研究部门所需要的应用系统,全面实现公安工作通信多媒体化,业务信息共享。[24]
“金盾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搭建网络化工作环境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侦查网络化平台有了“金盾工程”的依托,将可以比较容易地搭成。由于“金盾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为在全国范围内搭建一个网络化工作平台提供了条件,使网络化环境的创建成为可能。
(二)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
依托“金盾工程”建成了网络化工作平台,这仅仅是一项基础工作。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还必须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上述说到的网络化工作平台尤如搭盖好的建筑物基本框架。框架的形成是建造建筑物的一个基础环节,但要让建筑物能够供人居住,供人使用,还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这后续工作之重点就是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使网络化工作平台基础扎实,可行,实用。
通常可以溶入网络化工作平台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是大小不等,或者相容,或者并列的。在这一平台里,通常包含有由基础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信息系统、国内安全保卫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监察信息系统、综合查询信息系统等系统组成的一类应用系统。由重点人员查控分系统、维稳信息管理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反偷渡信息管理系统、国际刑警中心局业务信息系统、DNA数据库系统、警卫基础工作信息视窗系统、“白通道”加密代理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基础业务数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信息异地交换平台、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4小时快报系统、劳动教养案件审批系统、公安外事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被装管理系统、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公安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毒品案件情报线索信息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信息化水平数据采集及评测系统、公安信息网上远程教育系统、公安信息移动查询系统、机关电子政务系统、公安信息化标准动态发布维护系统、互联网反恐怖情报信息采集系统、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公安档案信息系统、机要文件交换自动化管理系统、督察管理信息系统、公安审计程序管理系统、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组成的二类应用系统。由报警(统计)信息系统、失踪人员和被拐卖人口信息系统等组织的三类应用系统。
除了以上应用系统外,还捆绑有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足迹查询图形比对系统、追逃工作系统、案件受理系统、现场绘图系统、串并案查询系统、人像组合系统、专家分析系统、数字图像处理分析系统、物证图像处理系统、监控录像模糊图像分析系统等等。同时,还有违法人员数据库、通讯资料数据库、身份证数据库、车辆数据库、枪支数据库、贵重物品数据库、金属数据库、鞋类数据库、油漆数据库、植物数据库、布料数据库、纤维数据库、塑料数据库、土壤数据库、工具数据库等等与其相接。而且这些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增加,各种数据库的内容也将不断丰富;这些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也将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改变其与大系统的相接方式。
以上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必须规格统一,标准一致,相互兼容。
(三)开展侦查基础工作,全面搜集可资利用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存储、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平台、应用系统、数据库三者有机的融合构成了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但仅有平台、应用系统、数据库还不够,还必须有丰富的可资利用的信息的加入才能构成信息引导侦查的坚实基础。可资利用的信息不能局限于犯罪信息,可资利用的信息除了包括平常所说的犯罪信息外,还包含传统上不认为是犯罪信息的信息。[25]相对于信息而言,平台、应用系统、数据库仍然只是形式,信息才是内容。只有不断地搜集信息,并将“加工”过的信息不断地加入数字库才能激活应用系统、数据库。
为了适应有效搜集巨量信息的需要,应简化信息搜集的工序,宜采用电子化的手段搜集信息,应实现信息搜集的规范化。唯有简化工序,采用先进的搜集方法,才能提高效率,才能适应搜集海量犯罪信息的需要;只有实现搜集的规范化,才能为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对搜集到的信息还必须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然后把它们存储管理起来,以备查询、检索。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在侦查中的作用,为了适应网络化工作环境,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规范标准,实现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标准化。情报信息工作的标准化是指有关情报信息搜集、加工、存储、检索、管理、应用等以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进行运作。实现标准化是提高情报信息工作效率的重要前提。[26]只有实行标准化,才能有效地存储和管理Web上以指数增长着的数据(文档),使它们既能被高效地操作和维护,又能在Web这个平台上方便地表示和交换。
另外,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生命力还在于其内容——信息的不断更新。只有不断地按照规范的标准对数字库的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才能使数字库的数据保持它的价值。
(四)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主体素质。
“长期以来,侦查人员树立了一种以案件为核心而不是以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侦查人员的功利性很强,总是囿于某一特定的案件,盲目立下军令状,以一种非破不可的心态来寻找犯罪信息,企图直接破获该案。于是,侦查人员死盯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上,反反复复地看现场、搞调查,将案件信息囿于一个特定的案件,使公安机关拥有的大量犯罪信息不能集中,案件与案件、信息与信息相互孤立,难以发挥信息的应有作用,造成大量信息资源的浪费。”[27]这是一种侦查引导信息的典型工作思路。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信息仅仅成为一种破获个案的素材,而随着案件的破案,原来围绕该案所搜集到的信息也就在不自觉间被遗弃了。而且由于这种思路的引导,使人们在思想认识上不重视日常的信息资料建设,把日常的信息搜集看成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这样必然导致对信息情报工作的重视只是停留于口头的层面。
这是一种传统的侦查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要很好地实现以信息引导侦查,必须设法转变这种观念。一方面要确立信息在侦查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要将信息的搜集利用与案件的侦破有机地结合起来,再一方面要将信息建设工作看作是为侦破各种各样的案件储备所需的信息。在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利用过程中许许多多的案件也随之破获;面对具体的案件,侦查人员借助网络化工作平台,启动应用系统,检索相关数据库便可获得所需的大部分信息,“在数据库中找到了案件得以破获的线索”。
要转变观念,除了要加强教育引导外,关键的还在于侦查主体素质的提高。侦查主体必须树立现代情报信息意识,必须掌握发现、获取、整理、查询信息,分析信息,综合利用信息的能力,必须具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基础知识、信息储存检索知识。意识的树立,能力的掌握,知识的占有才能为信息引导侦查提供人力的支援。
(五)更新工作工具,改变工作环境,进行科学管理,充分利用科技。
我们知道,生产力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为其基本要素。而劳动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也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组织管理和科学技术等要素。在生产力中,人的要素即劳动者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首要的和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劳动资料是将人们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以生产工具为主,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力性质的主要标志。劳动对象是人的劳动加于其上并形成适合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的物质条件。组织管理、科学技术渗透在生产力的各个要素中,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变革的作用。[28]
就侦查工作而言,侦查作为一项劳动,其具有同社会生产相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特之处。侦查同样涉及到劳动者、劳动资料、组织管理、科学技术等要素,但侦查所涉及的劳动对象是什么不甚明了。侦查的劳动者指的是侦查主体,劳动资料指的是工作工具及工作环境,侦查同样需要组织管理,科学技术在侦查中起着变革的作用。
“侦查力”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侦查主体、侦查资料、组织管理和科学技术,即通俗化所言的组织、意识、物质、信息等要素。当侦查主体的素质提高之后,“侦查力”水平的高低便取决于侦查资料、组织管理和科学技术了。
就侦查资料而言,主要是更新工作工具,改变工作环境。计算机应成为不可或缺的工作工具之一,而且应成为主要的工作工具。侦查所涉及的大量常规工作都应在计算机上完成。侦查应在网络化的工作环境中展开。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轻意、便捷地登上公安信息网络,可快速地进入相关的数据库,可随心所欲地获取相关数据。
就组织管理而言,主要是指组织管理的科学化与自动化。应在信息引导侦查的总体思路下创建侦查制度,构建和谐的“从案到人”、“从人到案”工作模式。在信息引导侦查的工作环境中,电脑将根据受案情况,按照立案条件实行自动化立案;当案件侦查进入某一阶段,计算机将自动为你选择应该采取的侦查措施(含强制措施);破案条件具备时,案件可以结案时,计算机都将提醒你可以破案或结案了。在该环境中,设置有种种智能化的分析功能,将帮助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拟定侦查决策方案。当工作出现失误时,系统将提醒侦查人员纠正错误,对侦查办案起到监督的作用。[29]
现代科学技术将被及时全面地吸收。尤其是电子、生物工程、激光、集成电路、自动化等技术的最新成果将被及时地纳入侦查科学为侦查工作服务。科学技术将成为影响侦查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六)对信息进行充分的利用,走数字化侦查之路,实现信息全面引导侦查。
前面的各项工作为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创造了条件,而要真正实现信息引导侦查还必须对信息进行充分利用,走数字化侦查之路。
信息的储备在于运用,在于把信息用于侦查破案。而要自如地运用信息必须选择一条正确的路子,这条路子就是数字化侦查之路。下面我们结合案件的侦查过程来讨论在侦查中实现信息引导侦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案——勘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临场分析、物证检验鉴定——立案——采取侦查措施(从案到人或从人到案)——破案或销案——预审、查证——结案。尽管走“从人到案”侦查之路与走“从案到人”侦查之路,在程序上有一些不同,但不管是怎样的侦查路子,均可以通过数字化侦查之路,实现信息引导侦查。
1、受案。启动案件管理系统受理案件;使用计算机记录技术进行登记、录入。借助网络平台,将有关信息输入,进入数据库进行相关线索的检索。
2、勘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
(1)勘查现场。用激光、数字技术、镭射灯、指纹显现技术、特种照像技术对痕迹物品进行寻找;用数字化仪器对现场上的有关数据进行测量;用数码、激光(现场全息照相)照相摄像方法对现场进行记录;用便携式电脑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利用微量物证及数字技术对现场上的微量物证进行勘验;利用三维复原系统对现场进行复原;利用网络对获取的痕迹物品进行鉴定,或从数据库中发现相关线索。
(2)采取紧急措施。利用网络发出预警通报、跟踪监控通讯信号。
3、临场分析、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
(1)临场分析。用激光器对事件原因和死亡时间进行鉴定、借助专家系统分析、录像技术、其他多媒体技术(演示)、三维数字仿真技术进行现场复原。
(2)物证检验鉴定。物证检验鉴定所用的技术最复杂、最丰富、层次最高。在物证检验鉴定过程中,数字网络技术得到广泛的运用。不管是同一鉴定还是种属鉴定,是事实鉴定还是司法会计鉴定,借助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各种成熟的数据库将大大提高检验鉴定的效率与准确度。如果有可资利用的指纹,可启动指纹远程识别系统进行识别;如果提取了枪弹痕迹,可以进入枪弹数据库去寻找线索;如果发现了油漆,准备好的油漆数据库则派上了用场,如果获取了DNA,则可进入DNA数据库里去寻找犯罪嫌疑人了……不管是占有了怎样的痕迹物品,也不管痕迹物品的体积与数量,只要依托网络平台,利用相关数据库就可发挥已占有的痕迹物品的作用。
4、立案。用电脑制作立案材料,实行网上立案,一经立案,该案的相关信息就成为公安机关内部共享的资源。
5、采取侦查措施。
l利用计算机管理案件和制作侦查文书
l借助因特网传递信息,公布案情,利用网络平台通报情况,实现网上调查摸排。
l利用串并案查询系统实行网上串并案件。
l利用人像组合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模拟画像。
l进行网上悬赏。
l运用数字化通讯工具传递信息。
l实施通讯控制(技术侦察)。
l进入数据库检索犯罪情报。
l启动专家系统进行网上会诊。
l启动电子物证检验系统获取数字证据技术。
l进行网上调控刑嫌。
6、破案。进行网上追逃、网络监控。
7、预审、查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欲知其心理状态,可利用计算机和测谎仪器对其心理进行测试,为讯问提供帮助;运用计算机制作讯问笔录,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审讯;利用计算机进行催眠。
8、结案。用计算机制作卷宗;利用网络传送案卷资料。
当侦查过程中能自如地进行上述操作时,数字化侦查也就实现了,信息引导侦查的目标也就达到了。
李双其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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