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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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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宜采用“复合式”方式:在侦查力量投入方面,应考虑从多层面着力。在侦查路径方面,宜数条路径并进。在侦查措施方面,宜数种措施并用,并且必须采用侦查手段。同时,措施与手段的采用必须突出谋略性。此外,还应注意公秘的有机结合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步骤比较复杂。具体是:1、发现线索;2、秘密初查;3、梳理、甄别材料;4、立案;5、多条路径并进,综合采取措施手段,施谋用策,并串结合,公秘结合,广泛协作,多层面着力实施侦查行为,收集犯罪证据;6、选择突破口与破案时机;7、抓捕;8、审讯与查证;9、深挖“保护伞”,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10、正确理解法律,依“两个基本”结案。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侦查
如果一个团伙具有较稳定的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那么,这个团伙可能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一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该组织就必然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将继续不断地实施下去,直到该组织被捣毁或自行毁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我国立法者别出心裁地创造出来的概念。我们应当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当作是一种组织,而不是犯罪。“从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关系看,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是第一位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念是第二位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进行的侦查调查统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结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多种形态。共同犯罪、结伙犯罪、集团犯罪的研究都是相对陈旧的课题。而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象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己经出现并日趋严重,因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就成了关注的焦点。自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写入刑法典后,人们便特别关注这一罪名。尤其是2001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便有更多的人投入了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列。短短几年里,研究成果陆续面世。其中有代表的著作20多部。①;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几十篇。②
通观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我们明确地发现:很多人都注重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研究,注重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策的研究,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其他问题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而恰恰忽视侦查方法的研究。我们粗略地统计一下:这几年公开发表的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论文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进行认定的论文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治或防范对策的论文分别达数百篇。在相关的著作里,基本都包含有防治或防范对策的内容。而研究侦查方法的论文还很少见,在著作里,同样存在这种现象。尤其是较系统、较全面,贴近实战地研究侦查方法的文章更是很难见到。①
在国际上,有组织犯罪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打击与防范的重点。20世纪末,国际社会围绕有组织犯罪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6届大会(布达佩斯,1999年)将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大会的议题。联合国100多个成员国的代表于2000年12月齐聚意大利巴勒莫,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②国际上的法学家、犯罪学家有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面世。然后,国际上的研究存在同样的现象,即对侦查方法的研究偏于薄弱。
不管是罪名认定研究,还是防治对策研究,抑或是侦查方法研究都是需要且有价值的。而由于近几年来对侦查方法研究的欠缺,就使得进行侦查方法的研究变得更为迫切。基于这样的一种思路,本文选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进行研究。希望文中所阐述之观点与方法能为广大同仁进行同类问题的研究提供资料上的参考,并为实务部门开展“打黑除恶”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与普通犯罪侦查对比,其侦查方法有相同的一面,也存在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与普通犯罪侦查都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更加复杂。与其他犯罪相比,在目前的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难度是最大的。从时间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时间长,长的达数年,短的也有几个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涉足的空间看,此类组织常常跨区域、跨行业、跨场所,其行为触及广泛的领域。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看,组织成员众多,结构严密。从组织内成员实施的行为看,有的属于组织行为,有的属于个人行为,有的属于违法行为,有的属于犯罪行为。从侦查对象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既要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也要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个人行为。既要侦查犯罪行为,也要调查违法行为。既要侦查与组织有关的案件,也要侦查组织成员实施的与组织无关的案件。既要侦查立案之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侦查立案之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既要侦查组织违法犯罪,还要揭露“保护伞”。因此,在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宜采用“复合式”侦查方式:在侦查力量投入方面,应考虑从多层面着力。在侦查路径方面,宜数条路径并进。在侦查措施方面,宜数种措施并用,并且必须用到侦查手段。同时,措施与手段的采用必须突出谋略性。此外,还应注意公秘的有机结合等等。
下面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具体步骤与方法进行详尽的论述。
一、发现线索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犯罪,不管是走从案到人,还是走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子,发现案源线索均为侦查的起点。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应从发现线索切入。只不过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性,这里所说的线索应是指广义的线索。这里所说的线索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线索和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和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路径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通过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在侦查时,应分别对待,想方设法通过群众获取线索。通常可用的方法有:
1、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可以设立在现实社会里,也可设在网站上。应将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之事通过媒体及其他渠道公布于众。
2、召开新闻通气会。与宣传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过情况的沟通获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线索。
3、利用媒体。根据案情,在适当的时候取得媒体的支持,利用媒体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也可以在报纸、电视或网络上开辟警方专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专栏发动群众收集线索。
4、召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业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等座谈会。此类的座谈会或相对秘密进行,或公开进行,视需要而定。
5、走访、调查等。这是获取线索的最基本方法。“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证人、知情人等常常慑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而有较多的思想顾虑,不敢大胆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因此,侦查人员要主动深入到群众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或者广泛走访,或者个别询问,或者正面疏导,或者侧面询问,取得群众的配合和支持,发掘案件线索情况。”①
(二)从对人的控制中发现。通过对治安危险分子、刑嫌分子以及其他违法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两劳取保人员、违法帮教人员、城乡流动人员的控制发现线索。以上提到的这些人往往容易介入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从对相关案件的梳理中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组织卖淫、聚众赌博、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等。因此对涉毒、涉赌、涉黄、涉枪等重点刑事案件以及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进行监控,对这些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有利于发现涉黑线索。
(四)从对重点场所、部门、行业、市场的严密控制中发现。一些利润高、经营管理秩序较为混乱的场所、行业、部门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驻足的重点部位。这种部位为黑社会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曼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前,容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盯上”的行业有娱乐业、个体运输业、建筑业、餐饮业、煤矿业等。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上述行业、场所要做到底数清楚,控制严密,对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重点控制,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手段使其始终处在控制之中,并从中发现犯罪线索。
此外,作为民警还要接受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方法的培训。在日常工作中,通过采用恰当的识别方法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蛛丝马迹。
二、秘密初查
发现线索后,应进行初查工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初查必须以秘密的形式进行。初查不仅仅体现在对各种材料、资料的审核,还应是针对案件线索特征,采取不同对策,依据相关的法律开展的多种多样的调查。初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对相关线索的消化和筛选,并通过相关途径及时将初查结果反馈出去。二是通过初查获取犯罪证据,扩大线索,为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初查工作,要抓以下环节:
(一)线索的筛选
这是初查工作的前奏,是对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材料、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决定是否需要调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线索来源比较多样。但是不管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取的线索均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筛选,通过筛选解决如下主要问题:1、对线索、材料、资料进行分析和审查,以初步判明线索存在的可能性和案件的性质,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初查。2、结合对各种线索的比较和分析,选出重点,确定薄弱环节或调查目标,找出入手的关键部位,然后开始初查工作。
(二)拟定侦查计划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初查弄清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能够成立,同时通过初查及时获取犯罪证据为立案创造条件。为保证初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有必要拟定计划,围绕前述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查工作计划是基于有组织、有目的、有准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之目的而制定的,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确定初查的具体内容和急需的主要证据。2、弄清是否涉及跨国跨境侦查问题。3、因事因人确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骤和相应的措施。4、对初查中可能涉及的或可能遇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5、选择好初查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初查矛头所指。6、确定应如何取得党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7、确定免遭“保护伞”干扰的初步对策。8、安排好人员的配置和使用及必需的物质保障。9、明确注意事项及有关工作纪律。
(三)秘密调查
秘密调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查的主要工作。即要求调查主体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人”和“事”①进行调查时,应不被嫌疑人、被调查人所察觉。侦查人员通过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意图或行为,麻痹迷惑被调查人而收集情报和密取证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秘密调查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隐蔽性。侦查主体的调查活动相对被调查者而言处于一种隐蔽状态。2、策略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知识水准,侦查与反侦查乃是双方智力能力的较量。因此,要求秘密调查要有策略性,而秘密调查本身就是由侦查人员在这场智力较量中所采取的重要策略。3、科学性。秘密调查向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既进行调查又相对隐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思维、动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之上。推测某一事实是否存在要符合逻辑原理,判断嫌疑人行为性质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侦查谋略离不开心理学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突出的复杂性、系列性等特点,要求调查人员应该具有相关行业的基本常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使秘密调查的方向、方法符合实际。4、灵活性。灵活性是秘密调查的灵魂,要贯穿秘密调查工作的始终,只有因案、因人、因地、因时开展秘密调查,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提高成功率。
秘密调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
三、梳理、甄别材料
这是初查工作的延续,是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有的工作步骤。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复杂,涉及的人员多,涉及的案件多而杂,涉及的案件时空跨度大,因而要弄清哪些“人”和“事”是与组织有关的,哪些“人”和“事”是与组织无关的,是否确实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无“保护伞”等等问题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有必要在初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可能涉及的“人”和“事”进行梳理,对与组织有关的个案材料进行分析、审查、甄别,去除与组织无关的线索,去除与组织无关的个案,去除与组织无关的人,初步厘清组织的结构脉络。
四、立案
在初查以及对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甄别、分析、梳理的基础上对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即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正式侦查。
在侦查实践中,通常依据以下特征条件来衡量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组织结构特征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二是组织成员较多。“宜以10人以上作为‘人数较多’的量化标准”。①但硬性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确定一个最低数量标准有时反而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事实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人数较多”,宜针对个案,视具体治安状况,以足以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标准进行具体地判断。②三是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犯罪中体现有组织者、领导者、具体执行者、参加者,或者组织成员对纪律默认,或者违规后出现被组织惩罚的现象。实践中不一定苛求其成文的帮规戒律。
(二)经济实力特征条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论其经济实力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经营获取的,还是通过正常经营获取的;不论是先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具备经济实力,还是先具备经济实力后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论是已经形成雄厚的经济实力,还是刚刚着手打造经济基础,只要实施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维系其组织生存的,即可认定。
(三)行为特征条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立法解释》③强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有组织性、反复性以及罪行所具有的鲜明的对抗国家,对抗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的性质。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和后盾,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一定的暴力性,但不是每一起案件都用暴力,只是目标不能实现时用暴力。立法者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和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考虑,降低了对其实施的行为的要求,即其实施的不仅有犯罪行为,还可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决不可藉此认为某一组织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也可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不能认为“仅仅只是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尚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这种犯罪”。应当看到,在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中,能够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是犯罪行为。在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可能成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判刑。”①刑法设立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图之一即在于:在行为人只有组织、参加行为而尚未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即予以坚决打击,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且已达到既遂形态,至于是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是没有丝毫影响的。注意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混为一谈。
(四)危害性特征条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理解这个条件时应注意:1、尽管立法解释将具有“保护伞”明确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但决不意味着对“保护伞”问题就没有必要再予以特别关注。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2、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控制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形成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实现“称霸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称霸一方”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表现为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3、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必然结果。②
五、多条路径并进,综合采取措施手段,施谋用策,并串结合,公秘结合,广泛协作,多层面着力实施侦查行为,收集犯罪证据。
(一)路径的选择
黑社会性质组织“整案”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个案集合而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个案的行为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是法定的,而个案行为人则是任意的。如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到的“整案”成员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个案行为人,简称为“人”;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整案”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个案,简称为“事”,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途径便可概括为:从人到事,从事到人,从人到人,从事到事。
从人到事:这里的“人”仅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从人到事,就是从组织成员入手查个案,进而将个案与整案联系起来。
从事到人:就是从个案出发追寻整案成员,主要是将个案任意行为人证明推定为法定的整案成员。如果个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又在特定的区域、行业内实施,那么,可以证明个案行为人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如果个案行为人行为特征符合整案成员活动特征,即可证明个案行为人是整案成员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分析个案行为人的主体行为特征推定整案其他组织成员,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中高级成员。”
从人到人:从整案成员和个案行为人去推断追缉整案和个案其他成员和行为人。
从事到事:根据掌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整案特征和个案特征推断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个案的存在,继而进行查找侦破。①
(二)综合采用侦查措施与手段
1、并串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到许许多多的个案。既包括犯罪的,也包括违法的。从侦查角度出发,将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符合并案条件的一系列违法犯罪个案进行合并侦查调查,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的“并”。将已知的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串起来进行侦查调查,就称为“串”。并串结合是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须的。否则,会分散侦查力量,难以形成打击合力。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触及多种场所、多个行业、多个领域,但其控制的地域、场所、行业总是有限的,正所谓只是“称霸一方”。尽管犯罪组织实施的个别案件可能远离控制区,但这类个案只是少量的。大量的与组织有关的个案都可能发现在控制区及其附近。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并串具备较好的条件。
2、秘密调查。在初查阶段开展初步秘密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秘密调查工作,以发现线索和证据。这一阶段的秘密调查面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而调查的方法与初查阶段的方法应有所不同,同时,调查应更加全面深入细致。
如果是对组织的主要成员进行调查。此时的秘密调查可在外线侦查、技术侦察的配合下进行。可以在秘密调查的时候采用秘密跟踪、守候监视、密摄密录、特情等手段以获取成员的外部活动情况。可以利用技侦手段实现对组织主要成员的通话控制,搜集相关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可以采取内线侦查手段,重点可以利用专案特情,以获取组织内部活动情况和活动内容。当然,在使用内线特情时应当注意,由于侦查处于初始阶段,侦查周期仍然很长,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活动有序而稳定,侦查部门使用特情的风险和控制特情的成本都相当高,因此必须慎用内线特情。
如果是对组织的一般成员进行调查。可采用秘密突破个案的形式。在调查的同时,秘捕一般成员,以获取一定的证据和了解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的外部活动规律,从而分析推测其内部活动情况。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初始阶段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手段。
此外,在秘密调查时,还应全面启动“反黑”情报系统。充分利用专门建设的“反黑”情报系统配合秘调工作。
3、侦查措施手段并用,公开侦查与秘密侦查相结合。一方面,调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通缉、辨认、鉴定等常规侦查措施应灵活、因案、因时地施用。另一方面,化装、贴靠、逆用、卧底、特情、监控、窃听、外线等手段也要因案、因时用上。侦查措施的采用同其他案件的侦查,而侦查手段的采用宜把握以下要领:
(1)化装侦查。这是秘密侦查所必须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发现线索、初查阶段就已经进行了化装侦查行动。在施用具体的措施手段时,也需经常化装。如:秘调时的化装,贴靠时的化装,外线侦查时的化装等等。
(2)贴靠侦查。侦查部门针对侦查对象的社会交往需要,通过与其建立起某种外部的“亲密”交往关系,从而获取犯罪者情报和犯罪证据的秘密侦查手段。在对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秘密侦查手段中,由于贴靠侦查担任者的选择余地大,更易于操作,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选秘密手段。它即可单独使用,也可作为卧底侦查的铺垫。①
(3)“逆用”。即“拉出来,打进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在众多的成员里一般存在有可以“逆用”的对象。在侦查中,应物色好对象,选择好时机,创造好条件,做好控制、领导、使用工作,充分使用“逆用”这一手段。
(4)卧底侦查。实施卧底侦查是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因为卧底侦查员置身于犯罪内部,是最可靠的情报来源。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打进去的侦查人员一旦获得犯罪组织的信任,就有可能从其内部获悉犯罪组织的各种情况。在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积极而艺术地进行卧底侦查,将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和办案水平,加快破案进程。
(5)使用特情。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侦查活动中,应十分重视使用特情开展内线侦查,这是撕开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幕的有效手段。要物建活动力强、具有攻坚能力、能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特别是能打入其骨干成员乃至首要分子身边的尖子特情,并为其创造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的条件,使之顺利打入,获取深层次内幕信息。②
(6)技侦监控。重点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具体执行者使用的通讯工具进行监控。通过监听掌握组织的结构情况、活动规律,搜集其他相关情况。
(三)施用谋略
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宜采用的谋略主要有:先发型谋略中的“主动出击”、“攻其不备”;减压型谋略中的“以静制动”、“内紧外松”;迷惑型谋略中的“声东击西”、“示假隐真”;调动型谋略中的“调虎离山”、“欲擒故纵”;利用型谋略中的:“将计就计”、“利用矛盾,制造矛盾,分化瓦解”;诱导型谋略中的“抛砖引玉”、“引蛇出洞”等。而且,在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施谋应遵循以下一些规则:
1、侦查初期,外松内紧,侦查应在秘密状态下进行。
2、在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的个案件时,应就事论事,不露意图。
3、发现了一定线索,掌握了一定证据后,应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侦查人员可以进一步开展化装侦查,秘密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秘密发动群众提供情况,秘密地获取取证。
4、首犯和骨干到案后,应适时适度地公开案情,调查取证由秘密转为公开。
(四)公秘结合,广泛协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初期宜采用秘密的侦查方式。但随着侦查的深入,公开与秘密的侦查应同时用上。公秘结合是施谋的一种具体体现。
在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一方面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有力支持。争取在党委的领导下,由一把手负责“打黑除恶”的协调机制,组织专案侦查力量;另一方面,要做好公安、检察、纪律三条战线密切配合,同时参与和协同作战;再一方面,要搞好同纪检、监察、检察、金融、工商、税务、海关、文化、交通、商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
(五)收集保全证据
收集保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是侦查之难点。要做好证据收集保全工作,必须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的种类,并学会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收集与保全。
1、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收集相关证据。
(1)经济实力特征方面证据的收集。
经济实力特征方面的证据是区分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同时,这些证据的获取,有助于及时收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赃款、赃物,彻底清理和摧毁其经济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犯罪为后盾的,当其发展到办公司、企业阶段后,已不再明目张胆地进行人身侵害性的犯罪,而是靠原来打砸抢、拼拼杀杀闯出来的淫威,在商界某行业进行垄断性的非法经营,强买强卖,手段比较隐蔽。因此,收集证明其经济实力方面的证据有一定的难度。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将非法所得进行统筹分配。除以工资形式向成员下发以外,还留下部分资金作为组织的基金,进行原始积累。他们将积累的资本投资,以谋求更大的利益,并为伤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标志。这方面证据的收集是收集经济实力特征方面证据的关键。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渗透腐蚀方面证据的收集。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出现的那一天起便把腐蚀渗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因为收买比暴力更隐蔽、更有效。他们把贿买作为投资,公职人员把权力转化为财富,两者互相勾结、相互利用。这些方面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取证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注重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证据。另一方面应特别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证据,深挖线索,扩大战果,找出隐藏在国家机关中的幕后分子。从实践经验看,外围取证是揭露“保护伞”的有效手段,因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往往不宜硬碰,只能智取。根据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外围获取有力的证据材料,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收集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将正反两方证据进行对比和鉴别,从中发现破绽,成功侦破案件。同时,在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时应当特别注意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意识,做好证据的固定保全工作。采取如秘密录音、录像、审讯监控录像和电话跟踪等多种技术侦察手段,并将其成果制作成视听资料以固定所取得的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或在法庭上翻供。①
(3)“组织性”方面的证据收集。
这是取证中的难点和重点。如果按证据的种类与证明对象,“组织性”方面的证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①可能存在的书证和视听资料。如涉嫌组织的名称、纲领和规章;犯罪成员日常领取的“犯罪”报酬工资表和内部会议记录;组织花名册、组织分工和纪律的书面说明。②可能存在的言词证据。如相互印证的口供,包括对“帮规戒律”的间接证明,比如成员对首领的称呼;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印证。③可能存在的物证、鉴定结论。如组织成员的伤情鉴定,统一发放的作案工具、服饰等。
这方面的证据可通过以下途径方法来收集。①梳理个案与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系;查找个案与个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中间环节;查清犯罪活动的来龙去脉;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相互关系。②收集组织结构、内部分工和帮规戒律等方面的证据。尽量收集书证。对未形成文字的帮规戒律、组织结构及分工安排,可依其在后续犯罪行为中各成员的分工,或者通过组织成员的口供,确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及负责的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进行认定。③收集黑色经济证据。一是收集组织向其成员提供的钱财证据;二是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洗黑钱”、以商养黑的证据。三是收集涉黑经济实体的存在以及职责分工方面的证据。四是收集涉黑组织财务报账制度及可能存在的单据;五是收集统一购置的作案工具和服饰。④收集多起案件联系起来显示组织的有预谋性和危险性证据。⑤涉黑组织首领对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的惩戒行为和其他类似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见证人见证等等。①
2、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全面收集、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在实践中,有的人对个案犯罪证据的收集比较到位,但没有看到单个犯罪同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忽视了全面收集集中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导致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作用不能通过现有证据明显体现出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完整性,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不仅取证要全面,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也应全案完整移送,一般不要另案处理。
(2)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应注意避免证据形式单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过分一致现象。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应避免急躁情绪,严格依法取证,避免诱供、逼供和其他程序不规范的取证行为。
(3)注意强制措施的使用方式。首先,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集中关押,宜采用异地用警、异地关押等措施。集中关押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串供。第二,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慎重。一般来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不宜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否则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相互串供。此外,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措施、手段将涉案成员全部抓获归案,一网打尽。
(4)加强侦诉合作。当前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单单依靠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对此类案件需要查证的犯罪事实和需要收集的证据较为庞杂繁乱。因此,办案机关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做到清楚、确实、充分,这一点至关重要。要求办案人员在运用“两个基本”时,一定要保证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质和量的确定性,不能降低质和量的标准。而对于这一要求的认识和实际操作,目前仅仅依靠侦查部门还很难做到,这就需要侦诉工作紧密配合。公诉工作可提前介入,在收集证据的方向上给侦查人员当好参谋。介入的意义在于使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方面不缺不漏,不错过取证时机。同时,做好第一次补充侦查工作。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都是大案,情况比较复杂,加强侦查、公诉的联系和配合尤为重要。①
六、选择突破口与破案时机
突破口可以选择与组织有关的“人”,也可选择与组织有关的“事”。不管是“人”或“事”,都一定要选准能突破全案的。这里说到的“能突破全案”指的是该事或该人在该组织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当然,这一关键作用并不是指该人在组织中地位显赫,该案是该组织犯下的最严重个案。而是指人或案对突破全案的作用。也许人只是组织中的小人物,案件只是该组织犯下的一起不起眼小案。选择作为突破口的人或案应根据侦查的进展情况,根据侦查人员对全案与个案以及涉案全体人员的把握,在全面深入分析情势,并在掌握有效证据和相应方法的基础上作出。
“当犯罪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打,打的到底是犯罪团伙还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不能不是一个问题。正如同鸡蛋在没有孵化成小鸡之前毕竟是蛋而不是鸡。因此,吃蛋也决不能等同于吃鸡,尽管在每一只蛋中都潜存着一只鸡。”②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要求适时破案,另一方面要求必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对此似乎矛盾的两个方面应正确理解和妥善把握。前者指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与证据的把握。必须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结案。后者指的是对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态度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识。在行为人只有组织、参加行为而尚未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即予以坚决打击,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这就是“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七、抓捕
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措施、手段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全部抓获归案,一网打尽,以免死灰复燃,或给收集证据带来麻烦。要做到能够在适时的时候将组织的成员一网打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情报为先的抓捕思路。情报意识的高低、利用情报信息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侦查的进程,也影响着抓捕的效果。在拟定抓捕方案时,作为决策方案拟定者要树立情报为先的思想。拟定方案要在搜集情报研究情报分析情势的前提下进行,即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周密的抓捕方案。方案的拟定除了应依托情报外,还应注意在拟案过程中贯穿谋略思想。决策者始终都应以谋略思想武装自己,要善于用科学的思想方法进行思考,通过运用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出克敌制胜的奇谋妙案。要注意因案拟策。犯罪情况错综复杂,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拟案者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拟定不同的、适应案件特点的行动方案,切不可拟出千篇一律、流于一般化的方案。要注意因时拟策,应根据当时的情势及根据科学而预测的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态势进行。要因地拟策。根据主客体的实际情况(包括作战单位情况、犯罪对象情况、当地社情敌情、事件发现的环境等)拟定方案。
(三)抓捕行动应绝对保密。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我方内安插有“内线”,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可能轻易地获取我方情报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因此,抓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行动比抓捕任何犯罪组织的行动都更讲究保密性。保密是捕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生命线。
(四)技术侦察手段配合。必须取得技术侦察手段的支持,通过技侦手段即时获取情报才能保证抓捕取得成功。
八、审讯与查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涉及的人多,涉及的案件多,涉及的罪名多等特点,这些特点对审讯工作来说是有利的。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多具有反审讯经验或受过“专门”的对付侦查的训练,这是不利于审讯的一面。
审讯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嫌疑人,宜把握如下审讯要点:
(一)法制教育。从刑法规定来看,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法律区分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者在刑法上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在审讯过程中利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组织的成员进行法律教育,使其认清形势,认识自己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这样有利于一些属普通参加的犯罪成员较好地配合审讯工作。法制教育为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充分准备,选取突破口。在对证据进行归纳,对嫌疑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突破口。在审讯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成员时,可选择证据确实充分,且有说服力的案件作为突破口。
(三)迂回包抄,层层推进。在审讯战略上,先易后难、先外后里;先薄弱环节,后主要目标。在战术上,不直切问题要害,不暴露审讯意图,从外围入手,使其放松警惕,待暴露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情节后,锁定范围。
(四)置之死地而后生。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成员罪行众多,且自恃有“保护伞”保护,因而,一方面涉案成员畏罪心理突出,另一方面存有很重的侥幸心理。在审讯中,应加大压力,打消其侥幸心理。指出惟有坦白交待才是惟一出路。
(五)利用矛盾与弱点,分化瓦解。这是审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需要重视的一点。共同犯罪的本质决定了其组织成员之间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争女人、争钱财、争地位等矛盾,且在被抓获归案后必会相互推卸罪责,并由此而存在着种种的矛盾。
这一矛盾是办案人员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充分利用的。在审讯中,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些矛盾和弱点,进行分化瓦解,突破全案。
在审讯的同时应不停地进行查证,一方面为审讯提供证据,一方面不断扩大战果。审讯工作必须取得外围侦查工作的配合。审讯中应从多渠道入手及时核实补充证据。特别是这个时期应通过发动群众获取证人证言。此外,还要加大追捕力度,捕获漏网分子,弥补口供中的缺漏部分。通过全面的审讯,充足可靠的证据证明,彻挖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幕。
九、深挖“保护伞”,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坐大成势,在一个地方危害达数年之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党政干部为其“打伞”,为其解难。不在摧毁黑社会组织的同时彻底查清其“后台”、“保护伞”,在整个侦查、审理的过程中就会阻力重重、成效不大。即使勉强结案、不判决,也不能够彻底消灭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条件下,该组织还有可能东山再起。
因此,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始终坚持“三个彻底”,即彻底摧毁犯罪组织,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彻底打掉“保护伞”。并将彻查“保护伞”作为“打黑除恶”的关键点来抓。
深挖查办“保护伞”,应把握如下要点:
(一)为了更好地查办“保护伞”,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对“保护伞”案件上提一级办理的方法。即在下级机关的查办工作遇到阻力时,上级机关应当采取直接参办、异地交办等方法办案。从实际效果看,这一机制极大增强了案件查办工作的抗干扰能力和突破能力。
(二)加强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有力支持,成立查办“保护伞”专案领导小组,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侦查工作,真正将查办“保护伞”的工作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形成威慑。
(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针对“保护伞”犯罪隐蔽诡秘、关系网复杂、难以发现的特点,在深挖查办“保护伞”的行动中,应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求公安、检查、纪律三条战线密切配合,同时参与,协同作战。只有这样,才能运用各种手段,有力地打击“保护伞”。
(四)多策并举,彻底查处“保护伞”。对“保护伞”进行打击的基础是侦查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因此,侦查部门必须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突出查处重点,灵活运用各种侦查谋略,多策并举,真正形成震慑力。
(五)严格把握法律界限,推进斗争顺利发展。在侦办“保护伞”案件时,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打击面。凡涉及党政部门、公安政法机关的人员,都要一一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查处。对有重大嫌疑而一时未能完全查实的人员,可以先调整其职务;对已经查实部分证据的涉案人员,该立案的立案,该“两规”的“两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仅仅有一般联系和往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们把问题讲清楚,受到教育警戒后,就应当及时予以解脱。①
另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财产,一经查实,应予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特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企业、娱乐场所等经济实体,一经查实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封。
在日常工作中还应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经济领域内的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济领域内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彻底摧毁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十、正确理解法律,依“两个基本”结案
“两个基本”是指“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它是我国历次“严打”斗争中提出的重要刑事办案原则。从刑事证明理论来看,“两个基本”的实质是在使“组织性”证据达到一定的数量,具有确凿的说服力,需要明确限定证明对象内容的前提下,为了做到快捕快诉快判,缩小证明对象的范围,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两个基本”绝对没有降低刑事证明标准。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出现一定偏差,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理解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这样,对“组织性”问题的准确心证,变成一种大致可能性的心证,实际上降低了证明标准。这就可能使公安司法机关抓错人,定错罪,判错刑。①因此,在侦查中,应正确理解法律,正确理解“两个基本”,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条件下结案。
公安学科研讨会系列之一:法医科学漫谈
刘耀
考虑你们所学专业的差异比较大,如果讲太深,大家可能不感兴趣。作为公安大学的研究生,对法医与法医科学应该有所了解。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科学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自然科学在法医中的运用。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到“二所”指导工作,他说:“‘二所’是做什么的?就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在美国,法医科学包括得比较多,如法医牙齿学、法医DNA、法医解剖,毒物检验等等。国外有人对法医的评价是:法医学在近三十年内没有什么发展,后来,我把这个问题带到上一次国际法医学大会上,爱尔兰的一名验尸官也认为法医在近一百年内没有什么发展,但我们检验尸体的手段已经有了很大发展。法医在解剖方面没有什么变化,但在解释方面有了很大发展。法医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为侦查提供方向。法医在侦查学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定侦查方向
通过尸体检验确定死因,进而确定侦查方向。2000年8月30号,武汉市110接报警通知,有人被电击伤亡。户主郭某当晚21时回家,发现妻子戴某倒在床上,头发冒烟。郭某报警说他妻子触电身亡,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是他杀。最后,在科学面前,戴某承认是他杀死妻子,伪装作案现场。
(二)认定无名尸体
认定无名尸体是一项复杂技术,1935年英国人JGLAIS和JCBRACK,将两具无名尸体进行检验,最终确定了死者的尸源。这是世界上第一次运用解剖学知识,认定无名尸体的案例。
上世纪70年代,我国“法医颅像”重合工作开始起步,许多重大案件的侦破就依靠“法医颅像”技术解决的。1996年台湾人万筱明与其姐随团到内地旅游。其姐向警方报案万筱明失踪,几天后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其姐称是万筱明尸体,并向保险公司索赔700万元。保险公司提出有疑点:上次万筱明也到内地旅游,投保金额不到七万元,属于正常投保,这次投保的金额巨大,索赔额高达七百万人民币,不能排除骗保嫌疑。后经公安部门鉴定,发现尸体与万筱明的照片不是同一个人。无名尸体的牙齿磨损比较轻,是一个二十左右的人,而万筱明有三十多岁。后来,警方在四川把万筱明找出来。
(三)通过DNA确定尸体的身份
DNA技术在侦查中有其独特作用,比如,在拐卖儿童案件中,儿童很小时候被拐卖,自己记不清楚父母是谁,这时只能通过DNA确定被拐卖儿童的身份。在河南发生的一起火灾案件中,死了许多人,尸体被烧得面目全非,难以辨认,通过DNA检验确定了尸体的名称。湖北一个村庄发生多起死亡事件,有人认为是村里的风水不好,整个村庄的人都在外逃,后来通过鉴定是有人故意投毒,侦破了一起重大投毒案件。现在有一些麻醉抢劫案件,都是通过检验发现了问题的。有一名台湾议员到内地做生意,被绑架案件后,绑匪对被害人注射过量的海洛因致其死亡,台湾方面要求大陆对这名议员死亡原因做出解释,最后,通过鉴定说明这名议员是如何死亡的。对毒品的鉴定,主要是确定毒品的产地,然后确定是那些人可能做这些生意,公安机关以此为线索找到犯罪嫌疑人。
(四)微量物证、指纹在侦查中的作用
微量物证在刑事侦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毛发,通过对现场遗留毛发的鉴定,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枪支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手上或衣服上通常会残留一些微量物证,通过对这些微量物证及手枪检验。可以确定枪支是谁的,谁在射击,找到枪,然后就可以找到人。
2003年时,在北京东城区一个幼儿园里发生了一起重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杀害了一名幼儿园老师,一个小孩被惊醒后,犯罪嫌疑人又把小孩也杀了。此案影响非常大,北京市有关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在现场取到了一枚指纹,通过指纹库中储藏信息的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顺义县人氏。在顺义县没有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暂停人口中进行调查,最终抓住了犯罪嫌疑人。有了指纹库后,公安机关可以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像这类案件,在没有指纹库的情况下,通常要化费很长时间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笔迹检验也可能出错误,这是因为笔迹鉴定中的人为因素比较多,文件检验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检验人的个人经验。而其它检验依靠的是仪器,客观性较强。凡是比较重要的笔迹进行检验,我比较重视,害怕比较了错。2004年,芝加哥市的一份笔迹鉴定做错了,警察局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且解雇笔迹鉴定机构的所有人员,重新招聘人员组建笔迹鉴定机构。李昌钰曾对我说:“可以把笔迹检验分成十档,不要给唯一的答案。然后,不管法院如何裁判,你都没有什么责任。”
法庭科学发展很快,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说:案件检材污染了,检验结果不准确。律师向提出:法医科学有没有理论基础?律师的理由是你说指纹终身不变,你有没有做过调查?如果有,你把数据给我拿出来。作为法医科学家,我们必须反省自己,在鉴定中如何才能不出错。我们采取了“质量控制法”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它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医科学人员有没有资格进行检验,如果你有能力,但没有执照也不能做检验;二是实验室是否具备检验的条件;三是整个鉴定过程包括检查,包装运送是否有标准。
哈尔滨市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一个老太太的儿子因煤气中毒死亡,老太太怀疑是她儿媳妇毒死她儿子,理由是与她儿子同在一个房间的儿媳妇为什么没有发生煤气中毒?但法医检验确定她儿子是煤气中毒死亡。老太太怀疑法医把检材调包了,对法医检验的结果不服,多次上访,后来惊动了江总书记,总书记对此案做了批示:如果是错案要纠正;如果不是,对此案做出合理说明。后来通过重新开棺验尸,重新检验,证实检材并没有调包,之所以老太太儿媳妇没有煤气中毒,而她儿子却发生煤气中毒是因为她儿子有肺病,容易发生煤气中毒。当事人怀疑法医的检验,说明我们法医检验的程序不规范,这说明检验程序很重要。
我是八十年代到美国的,李昌钰也是那时到美国的。当时从事法医科学的人很少,大家都认识。刑事案件的检验是非常讲究的,检验能否成功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第一次现场勘查是否仔细直接关系到后来能否破案;其次,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再次,必须有个信息库。我在美国参观时,他们有许多信息库。比如油漆,他们就有两个大的房间存列着各种各样的油漆样本,他们是既有数据库,又有实物。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侦查中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就可以直接进行比较,节省时间。比如遇到泥土,如果我们实验室有全国各地的样本泥土,就可以进行快速检验。
二、个人的心路历程
(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我大学毕业后就到刑事警察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我遇到的第一起案件对我的印象非常深刻,那是一起砒霜中毒案。一个人的老婆死了,有人怀疑是他毒死致死的。死者肉泥被送到我们那里检验,检材是三年后的死肉,味道难闻极了。做了一个上午的检验,衣服上都是沾着那种特殊的味道。当时,我想要一辈子做这个事情,恐怕比较难。后来,组织上派我到大连学习,学校来人看我,对我说:“那个案件破了。”我当时感到有点成就感,回家后,父亲问我:“在公安部从事做什么?”我就把这个案件与他说了一下,他就鼓励把事情做好。后来,我成了院士,说明公安这个事业是有高科技支撑的。与同行专家交流时,他们感到公安系统还有院士,都有点吃惊。在文革时,我被下放到农村。在72年发生了一起涉外案件,一个日本人在西安旅游时,从楼下掉下来摔死。死者照片被送到周总理那里,周总理特别火:为什么拍摄的照片看不清楚?科技人员都到那去了?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说:科技人员都下放了。总理说都调回来,后来,就把我们调回来。当时物证鉴定是在公安部院子里搞的,都是自己骑自行车去买仪器。
我做了访问学者时,感觉别人对我们不理解。当时,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的教育参赞问我说:你们公安部派你来做什么?我就给他进行了解释。这时,在美国时发现了一起中国人死亡案件,中国怀疑美国人是不是故意把鉴定搞错了,大使馆把材料送给我看。通过这件事,宣传了我们自己,宣传技术。回国后,我一直搞毒化实验,从科室主任做起,一直做到副所长,所长。我的历史并不复杂,但是,我的对检验体会比较深。
(二)做好人是做好学问的前提
如何做人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培养高尚品德的问题。我们常常讲政治,那么什么是政治?钟南山说:对我们科研人员来说,什么是政治?把病人治好就政治。学生把学习学好,就是讲政治。有些人是为别人创造财富,有些人是占有别人财富,就这是不同品德在做人上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有些人确实不怎么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德,做任何事情要凭自己的良心。在文革中,有一个老干部被打倒了,分配给他的任务是打扫厕所。我清晨起来主动地帮助他打扫,当时那位老同志并不知道是我做的。后来,那位老局长就想知道是谁在暗中帮助他,有一天他来得特别早,发现是我,我们仅是相对一笑。文革以后,他的女儿就写了一本书,特别提到我是如何帮助他爸爸的,但对我来说那仅仅是凭良心而为的一件小事。做事情一定凭良心,做人要有良心,没有良心就办不了事情,我的一个思想就是做人要有良心。
关于选择专业的问题,我们以前是组织分配。我高中毕业以后,我爷爷(或是父亲,没有听清楚)不让学医,理由是我们家祖辈都从医的,都是单传,从医会失德,不好。其次,不让我学财经,他的理由是: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脚。所以,我当时选择专业不是我最感兴趣的专业。后来,我对选择的专业是慢慢地感兴趣了,我认为你们应该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专业。社会上有三百六十行,你选择那一行?总之,你必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一行。如果你自身条件好,就可以选择好的专业。如果你自身条件不行,人家可能不想要你。就是你说,如果你条件不好,是专业选择你;你条件好,是你选择专业,我的意思就是要你们把专业学好,把自己的条件准备好。
机遇的问题。从我来说,机遇是与条件同等重要。如果你条件不好,机遇来时你也抓不住。八十年,到国外是要考英语。我那时在大学是学英文和俄语,英语水平一般。到研究机构后,发现英语材料特别多,就拼命地学英。在文革时间,我蒙起头来学习,当时不敢明目张胆地学英文,就买点毛主席语录来学习英语。到了八十年代,国家委派学者出国,要考外语,我就敢去考英语。
我主张去国外,去开开眼界,至少外语水平能有很大提高。你与外国人交流,中间加个翻译,就会觉得不亲切。我的孩子选择是医科大学,毕业后到了一家公司。我对他说你出国也可以,后来,他选择不出国,他认为在国内发展还可以。我的意思是到国外停留一年两年还可以,但从长远来说,还是在国内发展好。
我们需要有经济头脑的科学家,我觉得大家如果去经商,不一定做不好,也能挣钱。关于做官,中国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我在“二所”当所长,级别相当于正厅级。但地方接待时,就不如公安部的一个处长规格高。有一个和尚在火车说自己是处级和尚,这说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做官是一种特殊学问,从统计看,管理人员创造财富相当于科研人员七倍。我的意思是对做官不要刻意追求,但遇到也要去做。碰到机会也要做官,这也是体现你的人身价值。
做基层法医,要做全面检验。从美国对尸体的检验看,他们是先做个体解剖,然后做全面解剖,解剖记录是不能更改,他们是按程序检验。如果是全部解剖以后,以后需要其它部分记录时,就可以拿出解剖记录看。做尸体解剖时,一定要全面、细致。我主张刚入校的学生,学习面要宽一点。任何时候,都要把外语学好,把计算机学好,学会上网,利用网上资料。
(注:刘耀是目前公安系统内唯一的院士;整理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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