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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立案前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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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能您会有这样的生活经历:在街头看见一个抢劫行人钱包的男子一路狂奔,身后一名民警紧迫不舍,最后终于追上了抢劫犯罪嫌疑人,并将他制服后带往就近的派出所。您一定会为民警的这个街头抓捕行动拍手称快吧!可就是这样一个我们经常见到的,人人都认为非常正当的执法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等,都应当在刑事立案后采取,并且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且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这就引出了本文的主题:侦查机关在立案前究竟能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对立案前的紧急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口头传唤、拘传、无证搜查和扣押等。这里的立案前紧急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处置现行犯罪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武器、刀具等危险物品依法采取的紧急控制行为。需要特别说明三点:一是为了与立案后的一般强制措施相区别,将此类强制措施暂叫做紧急强制措施;二是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紧急控制犯罪;三是上述现行犯罪,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及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这里的及时发现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立即开展追捕行动并发现犯罪嫌疑人。
一、规定刑事立案前紧急强制措施是当前加强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
有效打击犯罪是加强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从立法上加强对现行犯罪的打击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发生在街头路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财犯罪案件占有较大比重。这些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执法实际中,在犯罪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几率都是相对较大的,也就是构成现行犯罪的几率相对较大。
而与此同时,长期以来‘直存在警力相对不足与对刑事犯罪更加有效打击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矛盾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情况下,面对犯罪高发的现实,通过对现行犯罪实施更加直接有效的打击和控制,对于提高每个民警的实战能力,进而提升整个公安队伍的实战能力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为此,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练兵”活动,民警的实战能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相比之下,民警的法律武器却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改善,这就好像武侠小说里的武林高手经过刻苦修炼,自身的内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却没有称手的兵器,导致武功大打折扣。因此,在立法上增加刑事执法机关立案前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是提升每个民警乃至整个公安队伍处置现行犯罪能力的有效方式。
二、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前紧急强制措施的规定基本是一个空白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紧急措施规定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虽然明确规定了“紧急措施”,但对其性质、适用范围以及条件等规定仍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法律规定上看,紧急措施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能立案的情况下采取的,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强制措施都必须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所以这里的紧急措施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那么当面对需要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情形时,公安司法机关能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这让公安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哪种强制措施都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而且对于由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大多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各种相关法律文书后方可采取。而在立案前,对于现行犯罪的嫌疑人是无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具体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立案前紧急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作为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一个补充。
(一)紧急情况下口头传唤和拘传
在处置现行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控制,对于及时控制犯罪,保证其后顺利进行调查、立案及适用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分类,这种针对人身自由采取的立案前紧急强制措施较为适宜的是适用口头传唤;同时,为了保证传唤得以顺利实施,还可以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情形下,可以对其实施拘传。
1.适用对象。口头传唤及拘传的对象建议仅限于公安机关发现的现行犯罪的嫌疑人。这种紧急强制措施是当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种例外,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适用对象上加以严格限定。
2.时限。关于紧急情况下口头传唤及拘传的时间,建议限制在12小时以内。从作用和性质上来看,紧急情况下口头传唤及拘传总体上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传唤和拘传类措施,是该类措施中的一个特殊成员。因此,应该与当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体系中对传唤和拘传已有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二)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
这里的紧急搜查是立足于处置现行犯罪的现实需要,在发现现行犯罪时,采取的一种通过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及随身物品的措施,从而发现其携带的可能对执法民警构成人身威胁的武器、刀具等物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犯罪嫌疑人的武装,保证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对此,美国早在1968年就确定了这种无证搜查措施。
1.适用对象。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的适用对象建议限于现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考虑到这种搜查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现行犯罪嫌疑人对于现场执法民警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因此将这种紧急情况下的适用对象,限定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随身物品是较为适宜的。
2.实施程序。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的实施程序相对于一般搜查,建议可以简单一些。例如,不需要办理搜查证,现场不需要制作搜查笔录,可待回到办案单位再补作搜查笔录等。因为紧急情况下的搜查针对的重点不是犯罪证据,而是可能对现场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
(三)紧急情况下的扣押
这里的紧急扣押是指在现场处置现行犯罪的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紧急无证搜查后,对发现的足以危及执法民警人身安全的武器、刀具等物品,采取的临时扣押行为。
1.适用对象。紧急情况下扣押的适用对象为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取得的武器、刀具等危险和违禁物品。因为在处置现行犯罪过程中,如果确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措施,那么在民警处置现行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搜查后,极可能会搜查到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武器、刀具,如果没有后续的强制措施,现场处置民警就无法处理这些物品。
2.实施程序。和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的程序类似,建议实施紧急情况下扣押措施的程序,相对于立案后调查取证的扣押程序而言,也可以更加简便易行一些,如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办案单位再制作扣押清单等。

吴 凯 重庆市公安局
《公检法办案指南》2008年第4辑(总第10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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