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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嫌疑人自报身份进行有效甄别的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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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对于本地人犯罪,由侦查机关通过本地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查明;二是对于非本地人犯罪,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自报,然后由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自报所在地的派出所发出调查函进行调查。对于调查函,往往会有两种结果: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报所在地的派出所不协助调查,也不予以回复;二是犯罪嫌疑人自报所在地的派出所予以协助调查,给出明确的答复。而目前对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的调查方式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自报户籍地的派出所发出调查函的方式进行调查,但是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函发出去后就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最后不了了之。而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刑事诉讼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实体事实,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尽量减少并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报主体身份,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必须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侦查机关往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其自报的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理,人民检察院也以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按其自报的情况作出裁决,这是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问题,还须从法律上完善,比如规定不讲真实姓名的法律后果(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同时规定司法机关(包括请示调查方和协助调查方),在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中各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二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首先要从身份证管理制度完善。对于自报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盲流人员,成分复杂,目前,我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是身份证,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及编号8个项目,以及附加一张办证时的免冠照片,所包含的信息量少,也极易被年貌相当者冒用,甚至被伪造。因此,要强化流动人口的身份管理,防止假冒他人身份,笔者认为就要将不可假冒的个人生理特征如血型、指纹、身高等内容反映在身份证件之中,以利于识别。其次,要强化流动人口的身份管理与住所地管理。一方面应当完善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和务工证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出租场所的住宿登记。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及其身份核实,做到一证一人,避免出现权责不清,数字不明,情况混乱,人口脱管的情况。
三要采取有关得力措施。首先,要建立起重点人口的指纹库或DNA信息库。指纹及遗传信息DNA的唯一性有助于确定人的身份。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公安人员在建立重点监督人口信息库时,应当充分借助现代的信息技术,重视对这些重点人口指纹库和DNA信息登记。在流动人口犯罪较多发生的沿海地区,对于多次违反社会治安的社会不稳定分子,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判刑的犯罪人,应当在合法正当的程序下,收集其指纹或DNA信息,以利于将来案件侦查的排查与比对,同时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前科或在后来刑事程序中更改自己的主体身份。其次,公安机关在侦讯调查过程中,应当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关身份信息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曾登记入住出租屋的资料,暂住证、工作证以及同乡、朋友提供的相关线索与信息,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客观证据的收集,不能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完全依凭于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或供述,也不能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责任完全依凭于犯罪嫌疑人原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材料。最后,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按自报内容认定主体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判决书中刊印出自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这样,在查不清该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情况下,不仅能够保证判决书对主体判决的确凿无误,而且对于该犯罪嫌疑人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时主体身份的确认以及累犯、再犯等前科事实的判断,提供有力的依据。
(作者单位:林志标 纪凤华 林彬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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