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836|回复: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2: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8年5月12日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8 16:42 , Processed in 1.07896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