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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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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10月25日 法释[2007]16号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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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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