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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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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9月18日〔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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