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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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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1999年9月6日法释〔1999〕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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