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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严格执行《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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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6月21日[2005]高检诉发第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
为严格规范公诉人员执法行为,保证公诉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建设一支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公诉队伍,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公诉人员六条硬性纪律规定。为严格执行该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是确保公诉队伍公正、廉洁的必要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的,除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分外,要将处理结果同《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考评办法》挂钩,严格考评,并按照考评办法中规定的问责制进行问责。
二、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公诉人员违反六条纪律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院领导对有违纪行为的公诉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公诉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同时取消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三、实行执行六条纪律规定情况的专报制度。凡有公诉人员违反六条纪律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报告,一件一报。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人员违反六条纪律规定的情况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做综合报告。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要于次年二月底前将本省、市、自治区的情况报高检院公诉厅。年度情况报告采取零报告制度。
以上通知,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
为严格规范公诉人员执法行为,保证公诉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
一、严禁贪污受贿,私分罚没款物;
二、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泄露办案机密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严禁私放犯罪嫌疑人、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四、严禁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五、严禁私自办案或者违法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
六、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活动。
公诉人员违反上述六条纪律规定的,一律先停职离岗,再区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检察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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