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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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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研)明传〔2000〕12号2000年6月2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05号《关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活动应如何认定犯罪主体身份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自行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职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关,应认定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一般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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