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766|回复: 0

从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看订立合同的谨慎注意义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7-12 21: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看订立合同的谨慎注意义务─赵明

  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我国民商法中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利益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但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理解及适用还存在较多争议,这里,笔者结合一起案件就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提高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谨慎审查意识。

【案例】

  2002年11月,我市某合资公司欲往长春运送一批油品,某物流公司业务人员钱某手持该公司专有的、盖有“大连某物流沃尔玛专送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编号为2203号汽车格式运单与合资公司洽谈。双方在运单上填写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收货人等必要情况,确定了运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合同履行完毕。

  同年12月,该合资公司又有油品要运往北京、长春。这时,刘某持同样加盖“专用章”的格式运单来洽谈。后双方以2226号运单确定往北京的运输内容,以2227号运单确定往长春的运输内容。结果2226号运单上货物到达北京,而2227号运单的货物丢失。事后,物流公司告知合资公司,刘某为个体货站人员,不是该公司员工。

  对于货物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合资公司认为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而物流公司认为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双方产生纠纷,进入诉讼。

【诉讼双方观点】

  作为合资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在起诉前研究归纳了两种诉讼思路:一是单从合同角度,主张以这种特定运单订立运输合同的交易形式是双方的惯常做法,属交易惯例,承运人是物流公司,因此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是从代理行为角度,主张刘某持运单签订合同属表见代理行为,责任应由被代理人物流公司承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我们选择了第二种诉讼思路。

  物流公司的答辩理由是:1、未与合资公司签订过长途运输合同;2、三份运单上“沃尔玛专送专用章”是该公司专用于全国沃尔玛店业务的,不是公司的公章、合同章,且2227号货物不是运往沃尔玛,因此不能证明双方除专送沃尔玛店以外有长途运输业务关系成立,3、虽2227号运单及其上面的“专用章”是真实的,但运单持有人刘某不是该单位员工,系个体运输人员,无权代表公司订立运输合同,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虽不是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有委托或授权,但持有物流公司专有且已经盖章的空白格式运单;物流公司与合资公司曾以同样方式订立长途运输合同并履行完毕,因此合资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的签约行为是代表物流公司,而不是个人行为。物流公司主张合资公司应当知道订立合同是刘某个人行为,没有证据支持,无法证明合资公司有过失。

  对于“沃尔玛专送专用章”,因物流公司没对合资公司作过任何“专用章”性质、作用的说明,且在双方已发生的运输合同中,该章起确认合同内容的作用,因此,物流公司主张该章只在特殊业务上才有效,在2227号运单上就不能代表物流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认定刘某虽无代理权,但以物流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合资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规定。其法律效果应由物流公司承担。故判决物流公司以油品到达地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刘某的责任,应由物流公司进行追偿。

【分析】

  在《合同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订立合同时盖章行为实际上是起盖章主体确认合同内容,承诺受其约束的作用。根据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签订合同,应当由有权或经授权的人,使用代表其法人主体资格的法人公章或合同章加盖,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订立合同不规范的问题,例如被解雇的员工使用单位公章、介绍信订立合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终止,但代理人仍持原授权委托书,第三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订立合同;以及本案中,签约人无权且没有使用有效印章订立合同等情形。这类合同履行时出现风险,如何划分责任呢?
基于保护民事交易安全性考虑,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那些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表见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无权代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不同的是,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被代理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下面,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笔者结合本案刘某订立运输合同的行为,简要探讨其构成要件。

一、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应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换句话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双方以往存在相同交易方式及刘某持有的已盖章格式运单是合资公司确信刘某有代理权的重要客观条件。因在2227号运单前,双方已经订立2203号运输合同且已履行完毕。因此,当刘某提供已盖“专用章”的格式运单欲再订立运输合同时,合资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信赖这种交易方式是同以往相同:安全、可行,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另外,从运单本身看,具有专有性、唯一性、格式化的特点,且已加盖“专用章”。这样一份与物流公司业务有直接联系,涉及其经营利益且应严格管理、使用的特殊运单,合资公司也有理由相信运单的承运人为物流公司,而不是刘某,其只是该公司的签约代理人。

二、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即没有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如从相对人当时所处的客观条件看,有条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就应推定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主观上是知道的,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但该举证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来承担。本案审理中,物流公司也曾主张合资公司知道刘某没有代理权,但没有证据佐证,法院认定合资公司是主观上是善意无过失的。

三、相对人与行为人所实施民事行为,不存在依法无效或应撤销的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如代理行为本身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则自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本案,合资公司与刘某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没有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强制规定,且没有依法无效或应撤销的内容,因此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四、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虽然在性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外部条件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个要件也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该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是表见代理的结果特征。

  事实上,合资公司正是因存在相同签约方式及有已盖章的有效运单情况下,有理由相信刘某是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才与之签订运输合同。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代理行为有效,物流公司无权否认2227号运输合同的效力,应承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结束语】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虽保护了合资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当事人来讲,是事后补救产生的法律效果。实际上,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合资公司具备一定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如法人授权书、委托书等书面文件并保存,同时要求加盖签约主体法人章或合同章,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争议不会如此之大,导致进入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及精力。针对这个问题,诉讼中,我们向合资公司发函,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尽到注意、审查义务,重要合同应有律师参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形式被应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签订合同就要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和限制,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订立合同应谨慎对待、注意审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们的执业经验,在此提醒合同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妥善保管公司、企业的公章、介绍信等材料,不得随便借给他人使用,并派专人负责保管,如发现有人以本人或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司签约活动,应及时书面制止并书面告知相对人真实情况,并将邮件凭证留存备查。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业务人员变更或调离,应尽快告知相关客户,尤其是主要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寄送并保存寄送凭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尽快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实践中,常有许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几年后,营业执照也没有变更,这容易给人以可乘之机,造成表见代理的后果,对企业不利。

四、订立合同时应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质条件及签约人的资格条件,并注意保留相关书面文件,以备发生纠纷时切实举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3 15:02 , Processed in 1.10515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