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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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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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