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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建立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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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12月17日 [2007]高检侦监发31号
为了落实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要求,实现侦查监督工作与公诉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中建立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工作配合,建立起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以实现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强化侦查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一)建立办案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局域网上共享办案信息资源;
(二)尚不具备网络办案条件的,提供案件的电子文档;
(三)建立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机制;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五)相互通报情况、交换文件。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应积极争取,配备必要的电脑设备,运用科学的办案软件,建立健全办案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局域网上共享办案信息资源。
四、实现局域网上共享办案信息资源,要确保办案软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充分反映办案流程的全部要求,并根据保密的要求,合理设定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以及内勤人员查阅办案信息的权限和范围,防止泄密及其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已经实行办案网络管理系统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办案系统中全面、准确地录入所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并形成《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电子文档,按照办案程序通过办案网络系统及时提供给本院公诉部门。
六、侦查监督部门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侦查提纲》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应当抄送本院公诉部门或者提供其电子文档。公诉部门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实施跟踪监督。
七、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利用侦查监督部门录入的案件信息资料,避免重复录入。对于案情简单、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的案件,应当利用已有的案件资料,形成相关的公诉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对于案情复杂或者事实和证据有变化的案件,应当在已有案件资料的基础上,补充录入新的内容。
八、对于已经批准逮捕或者立案监督、追加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可以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公诉部门经审查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对于不起诉、提起公诉、判决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不起诉书、起诉书、判决书通过办案网络系统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向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文书的电子文档或者复印件。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公诉部门提出,公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
九、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发现对方办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互相反馈,认真加以解决。
十、对于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不同的,作出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可以通过互通的局域网、机要通道或者直接提供电子文档等方式,实现办案信息资源共享。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做好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工作,并把建立这一机制情况纳入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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