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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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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7日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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